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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施工挖断电缆「工地施工不小心挖断电缆」

时间:2022-12-07 14:35:24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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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从省发改委获悉,《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民意。新规将进一步规范施工作业行为,杜绝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发生,保护好居民人身安全。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作业都需批准

过去在市民身边,由于野蛮施工挖断电力线路的事并不少见。根据新规,以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比如,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比如私自毁坏供电设备或者偷电盗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处罚不再一罚了之要听证公示

新规明确提出,对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当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电力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此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肥晚报 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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