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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不包括勘察「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时间:2022-11-29 13:41:10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epc总承包不包括勘察「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关于epc总承包不包括勘察「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方作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作为一种新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模式,区别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其工程承包的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甚至还包括项目施工后的运营管理和维护,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工程款”的范围,也更加宽泛,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勘察费、设计费是否包含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内?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价值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设置

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就给予特别的保护,早在罗马法上就规定有债权人为了帮助债务人改良不动产取得的债权享有法定抵押权。(《罗马法原论(上)》,周枏,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

1999年我国《合同法》颁布并实施的时候,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创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保护之优先受偿权。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该条文已失效):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基本沿用原《合同法》的规定,表述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的设置上,给予了承包人法定的优先受偿权,虽然说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对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债权的特殊保护,这是一种特权,是债权平等原则的例外。但实质上,该制度被创立时,结合当时的国情及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是在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价值

1. 通说认为,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的构成,一般主要包括承包人应得的利润和承包人应支付的建筑工人的工资这两大部分,而一旦承包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最大的影响体现在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上。

因为建筑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关系,承包人的支付能力直接会影响到建筑工人劳动报酬中去。并且,在建筑行业的从业者,较多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生活本就困难,建筑工地的工资是全家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频发,影响到农民工最基本的生活,将很容易引发集体讨薪等大规模群体性社会事件。因此,给承包人这样一种倾斜性特殊保护,体现的是“劳动报酬优先,职工工资优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主要目的,其实是在给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特殊保护,这样也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2. 伴随着建筑行业飞速发展,行业产生诸多问题,其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投资主体的资质参差不齐,很多不具有能力的投资者为了加入到房地产建筑项目建设中,但又因为自身能力不足、资金匮乏,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更有甚者,因为资金链断裂,不仅工程难以完工,形成烂尾工程,公司也面临破产。优先受偿权制度,将建设工程参与方的利益分配进行一个平衡。

3. 在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环境和背景下,承包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抢占市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不得已去接受一些不平等的条款,包括一些拖延竣工验收、拖欠工程款、恶意不结算的情形,这使得一些中小型企业因为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只能停工停产,如果不给予承包人特殊保护和政策倾斜,将会使承包人承担很大风险,不利于整个建筑市场的稳定及正常发展。

主要基于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原《合同法》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创立法定优先受偿权,通过法律的设置,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的发放,并尽量降低建设工程中承包人的风险。

《民法典》八百零七条也完全沿用原《合同法》中既有法条。在民法典编纂时,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也是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有学者提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制度已经没有必要。理由是,近年来,关于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手段越来越严格,如2019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拓宽建设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主体、并要求“人工费用与工程款相分离”,针对农民工工资问题,创立了多项保障制度。因此,通过行政手段已经可以达到效果,并且拖欠工人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已经在逐渐减少。

但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不仅只有保障农民工工资这一个制度价值,也同时在保护承包人,并且还在平衡建筑行业的各方利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最终民法典仍然继续保留了这一制度。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什么性质,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

1. 不动产留置说

2. 法定抵押权说

3. 不动产优先权说

对于上述几种权利性质的理论与学说,本文不再详细赘述,就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原因来看,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担保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属性,故较多学者,包括王利明(2001年7月17日《人民法院报》与《建筑时报》、全国律协共同举办的“《合同法》第286条专题研讨会”的书面发言)、梁慧星(参见《<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日)都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认定为一种法定抵押权。


三、EPC工程总承包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主要争议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区别就在于:EPC工程总承包中,承包人职能和义务的范围相较于施工总承包,进行了扩大,承包人囊括了勘察、设计相关工作。

鉴于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殊性,EPC工程总承包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主要争议在于,其中承包人产生的勘察、设计费能否优先受偿?

反对的观点认为:EPC工程总承包中的勘察、设计费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是:

(一)从立法目的上看,如前所述,优先受偿权制度主要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存问题。设计、勘察都不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工作,一般不会涉及到建筑工人的工资问题。并提到: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基本理由为,一是建筑施工企业以提供劳务为主,二是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职工工资优先。但勘察、设计人员收入一般较高,属于知识分子层面,不属于法律需要特殊保护的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364-365页)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建筑行业并不处于弱势地位,不需要赋予优先受偿权这种法律的特殊保护。

以上是反对观点主要的几点理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EPC工程总承包的模式下,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是一个相互交叉、紧密联系的整体,设计工作贯穿施工的全生命周期,很难完全区分设计费和施工工程款。因此,在确认EPC工程总承包的优先受偿范围时,不宜将勘察、设计费单独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价款中剔除。


四、EPC工程总承包人勘察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尝权的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

2014年9月,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光大公司”)与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下称“电建公司”)签订光伏发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电建公司总承包光大公司一期1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调试等;工期106天,开工日期2014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15日;总承包价格为86,683,587.64元,其中设计费140万元和咨询费261.9万元为最高暂定价格,结算以实际发生不超过最高限价为准,其他费用为固定总价。

电建公司与长春美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分别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划选址研究报告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248万元。

后因光大公司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电建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大公司欠付工程款项,并同时诉请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可以看到,本案工程承包的类型非常明确为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提起了诉讼,本案原审由内蒙古高院审判,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维持内蒙古高院的一审判决,认为:1. 工程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2. 至于该优先受尝权的范围,应包括双方约定范围内的设计费。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首先明确了一点:在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院认为:关于电建公司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电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范围,最高院认为:“电建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总价为248万元,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最高限价,应以最高限价140万元支付设计费。”

最高院的终审判决,在计算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时,包含了设计费、咨询费,同时支持承包人就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通过本案的裁判可以看到,最高院非常明确,关于EPC合同中承包人对设计费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五、EPC工程总承包中的勘察、设计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上述最高院的观点,工程总承包方包含设计费在内的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并且,EPC工程总承包作为一种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等工作一揽子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设计和施工本就密不可分。

(一)从EPC工程总承包的本质和特点来看

与传统的设计、施工分离模式不同的是,EPC工程总承包中,勘察设计与施工是一个完整连续、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时候,勘察设计、施工采购是利益共同体,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仅仅是为了出具勘察报告、出具设计图纸而已,完成的工作内容也不仅是单一的设计,而是要通过与施工单位配合、合作,共同努力,去更好地完成工程的建设。并且,也是为了工程更好地实施,设计方案将会随着现场施工情况不断地调整、不断地进行优化与深化,设计工作实际上贯穿在整个施工的始终,EPC工程总承包这种管理模式,就是使勘察设计与施工之间紧密合作、密不可分,这也是EPC工程总承包的最大特点之一。

(二)从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EPC工程总承包的合同目的来看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如前所述,通说认为属于一种担保物权,是要以“物”为载体,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合同目的,也是以完成特定物为前提,这里的特定物,就是指“工程”,合同目的符合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而单独的勘察设计合同,仅以出具设计图纸、获得勘察设计费为主要目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勘察设计,与单独订立的勘察设计合同目的完全不同。在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必须要结合合同目的来考虑勘察设计费。

(三)从结算方式上看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勘察设计费,本身就属于工程款的范畴,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与施工工程款同时结算,并不会单独支付或者提前支付,支付方式也与单独的勘察设计合同有明显差别。从结算方式上来看,也不能将EPC工程总承包中的勘察设计与单独订立的勘察设计合同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在EPC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运行过程中,勘察、设计的价值与施工的价值是融为一体的,将其价值共同物化到了建设工程的实体之中,作为工程的重要部分,根本无法将勘察设计与施工分开。

因此,笔者认为,不论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还是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法理来看,EPC工程总承包人的勘察、设计费都应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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