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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一节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和组织机构考试要求

时间:2022-07-28 09:02:56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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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核安全监管概述

考试要求:

了解核安全监督管理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工作的范围和组织。

熟悉核安全许可制度和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知识点的组织:

第一节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和组织

一、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

1. 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

2. 2003年6月28日通过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该法从保护环境出发,以环境安全为核心,主要规范核技术的应用核安全注册工程师,放射性废物和相关的放射性矿物。污染防治也对核设施的安全提出了基本要求。

3. 2017 年 9 月 1 日,通过了《核安全法》,这是一部关于核领域安全问题的专门法律。对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的安全作出了规定,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要求。

4.国家建立了安全许可、监督检查执法、事故应急响应与调查处理、环境影响评价、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资质管理等核安全监管制度。

二、核安全监管组织

核安全注册工程师_注册计量师注册_注册结构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5.国家核安全局下设三个业务部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6.国家核安全局主要业务职责:

(1)组织制定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计划、法规等。

(2)负责核设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事故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核活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事故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非检验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5)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6)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7)负责核材料控制和核安全监管。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及相关培训。

(9)负责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监督工作。

(10)负责电磁辐射安装设施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7.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察站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核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管;

(2)负责核设施辐射环境管理的日常监督;

(3)负责环境保护部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

(4) 负责环境保护部直属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单位核与辐射事故(包括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应急准备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响应监督;

(5)负责环境保护部直接监管的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监测和必要的现场监督监测、取样和分析;

(6)负责监督当地环保部门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7)负责核设施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的日常监督和民用核设施进口核安全设备检验检测的现场监督;

(8)负责民用核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的监管;

(9)承担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当地辐射环保部门

(1)辐射环境管理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

(2)国家核安全总局监管部门对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地方辐射环保部门由地方政府牵头,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业务指导。

9.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0. 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是国家核安全局的非常设审查咨询机构。其职能是协助制定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审查、监督等工作,为国家重大核与辐射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1. 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是国家核安全总局的常设审查咨询机构,对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计划、法规进行技术审查和标准、法规和标准体系,就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提出建议。设有4个专业组:①核安全; ②辐射安全; ③核安全设备; ④电磁辐射。

第 2 节核设施许可制度

1. 国家核安全局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机构;核安全许可制度是国家核安全监督执法自主实施的基石。

一、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注册计量师注册_注册结构师延续注册申请表_核安全注册工程师

2.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核设施选址、建设、运行、退役等活动的许可证。核设施操作人员、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核设施选址应当向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并取得核设施选址审查意见书。批准。

4.核设施建设、运行和退役审批程序:

核设施建设许可证

(1)施工申请

(2)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4)质量保证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1)操作应用程序

(2)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3)应急预案

(4)质量保证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退役许可证

(1)退休申请

(2)安全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4)质量保证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核设施继续运行审批:在运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5年提出运行许可换发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行。获得批准。

6.核设施进出口管理: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进口核设施进行审批,对进口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二、国务院核安全监察部门对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管

7.监察组或监察员在进行监察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现场进行监控、检查或验证;

(2)获取相关文件、材料和记录;

(3)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如有问题,需现场整改。

8.区域监察站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职责:

(1)负责编制车站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环保部备案;

(2)负责起草车站核电站监督检查方案核安全注册工程师,由环境保护部审核发布;

注册结构师延续注册申请表_注册计量师注册_核安全注册工程师

(3)负责编制和发布车站监督检查规程;

(4)负责派驻核电站现场监督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核电站的例行和非常规检查。

三、辐射安全许可制度

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10.放射源生产单位、Ⅰ类放射源使用单位、Ⅰ类放射源装置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对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交付、储存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节其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一、核设施环境评价

1.我国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分为选址、建设、运行和退役几个主要阶段。

2. 核设施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3.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关注源项、途径、剂量和效应四个方面。

二、电磁辐射安全监管

无。

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管理要求

4.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5.2002年颁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明确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

(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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