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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电费「关于物业收取公用电费」

时间:2022-12-29 12:17:18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违规收取电费「关于物业收取公用电费」,关于违规收取电费「关于物业收取公用电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而加价收取转供电费,却成为一些物业公司牟利的灰色渠道。日前,龙湾区市场监管局状元所在开展转供电环节专项整治行动时就查处了一起物业公司向经营户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

经状元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查,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份起以0.59/度、0.61/度、0.62/度的价格共计向电业部门缴纳公用电费合计164737.03元,同时以1.06/度、0.98/度的价格向沿街经营户收取电费合计196850元。除去合理公用电费损耗和开票费用外,物业公司共获利12087元。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浙江省物价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浙价资[2018]109号)中已经明确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收取。该物业公司这种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已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构成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当即立案查处,责令该物业公司清退多收电费并依法处以罚款。

状元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表示,该案件是典型的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该案件的特点是隐蔽性较强。在收到电力部门的降价通知后,该物业公司对相应的转供电收费标准也进行了降价,从而让消费者认为其收取的电费是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收取的。其次,在个别消费者提出收取的电费高于政府定价标准的异议时,该物业公司以公用场所电费损耗及开票支出等理由进行辩解,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收取的费用为合理的,从而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国家电价降价政策。相关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公布政府定价的价格信息,以及二次收费的明细,确保公开、透明、合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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