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8:05:01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福州供电服务「福州电业局」,关于福州供电服务「福州电业局」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小区统一更换电表,次日却发现电房里出现了一滩尿液,9月15日,FM全媒体《维权超给力》报道了福州车友林女士的遭遇。
针对林女士反映的情况,近日,国家电网福州供电公司向《维权超给力》做出回复。
事件回顾:施工人员告知记者,现场没发现异样
9月8日,林女士所住的福州东光大楼开始统一更换电表,而她家的电表则是在9月9日下午完成更换,不过,在电表换好后的第二天上午,当她打开房门的时候,却闻到了一股很重的尿味,从电房里传出。
据林女士介绍,按照他们住房的布局,电房位于她家第一道入户门和第二道门之间的过道内,平时入户门都锁着,外人无法进入,电房的门还被过道里的鞋架给挡住,鞋架也有一米多高,家里的小孩、宠物狗根本移动不了,因此只有可能是有人进入到电房内留下了这一滩尿。
随后林女士调取了家门口的监控发现,9月9日至10日这段时间除了前来更换电表的两名电工之外,没有其他人进入过过道,因此她才怀疑是电工在电房内解手。
监控显示,9月9日上午10点44分一名工人出现
下午2点09分两名工人出现
对此,记者联系到了负责为东光大楼更换电表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周先生进行求证,对方先是对于林女士提出的“电工在电房解手”这一情况予以否认,并指出,按照施工记录,电工当天上午就完成了林女士家电表的改造工作,而林女士所提供的监控却显示电工在下午出现,因此不可能是工人所为。
通过周先生,记者又联系上了当天前去施工的其中一位电工,他同样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林女士所遇到的情况,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电房有尿骚味或是其他异样,虽然觉得味道不好闻,“但是那种地方味道都是不好的。”
福州供电公司:施工人员反馈,电房内发现老鼠排泄物
报道发出后,9月16日,国家电网福州供电公司向FM全媒体记者发来关于此事的调查结果,称此次表计批量轮换工程的施工单位为福州市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属于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对于施工具体时间问题,调查结果称,当天上午10点44分工作人员逐户通知换表,林女士不在家。下午针对未换表的用户开展第二轮通知,下午2点左右,对林女士家的电表进行更换。换表过程大致15分钟左右,林女士也在家并对换表结果(底度)签字确认。
下午2点28分,工人离开现场
至于电房内的尿骚味的问题,调查结果中写道,施工人员反馈现场有老鼠等小动物的排泄物,味道难闻,9月11日上午,片区经理在接到林女士投诉房间有异味后又再次落实,认定异味非施工引起。工作人员从首问负责、优质服务出发,询问林女士是否需要上门,得到的答复为:不需要了,已清理。
福州供电公司表示,他们会对文明施工给予再次强调、宣贯。
在9月2日,FM全媒体《维权超给力》报道的另一个案例中,福州车友阙先生则是被福州供电公司认定存在窃电行为,导致家里的电表被拆除,供电中断,还要缴纳4万元的罚款。
关于此事,国家电网福州供电公司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文作出回应,称阙先生家的电表存在窃电属于属现场查获的客观事实,窃电行为清晰,阙先生若是要证明自己没有窃电,需自行举证。
记者也采访了该发文中提到的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丁教授表示,供用电合同是合同法中的典型合同,用户和供电公司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而不是大家误认为的行政关系,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导致的情形之外,其他情况都是谁主张谁举证。
丁兆增: “因为一户一表,电表就是这个用户所有的,供电公司有初步证据认可用户存在窃电,按供电合同做出相应处理,这是他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合同的一项权力,用户认为自己没有窃电,或者是第三人做的,那举证责任并不是供电企业,用户要证明这不是我窃的。”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不过,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罗平律师依然无法认同这种观点。在她看来,供电公司开出高额罚款的大前提是基于阙先生窃电,但现在对这一事实无法认定,供电公司所查证的的事实仅是电表计量不准,却将这一事实直接与阙先生存在窃电行为划上等号,甚至供电公司自己也没办法说清窃电从何开始,窃了多少电。
罗平: “在窃电通知书上写明窃电行为是‘故意’使电表不准确,比如采用故意搭线、篡改数据或是其他动手脚的方式让电表不准,但这个事件中,顶多只能证明计量不准确,但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无法得知。如果现在无法认清是什么原因造成,就根据客观事实去推定窃电的违法行为,是不妥的。”
此外,罗平律师还指出,电力部门本身是垄断行业,看似用户和供电公司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看似供电公司依照合同去拆除电表,但实际上,用户根本没有其他来源可以得到电力供应。供电公司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单方面断电,将会严重影响用户的生活,对用户并不公平。
在先前的报道中,阙先生曾表示自己将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想要找到真正的窃电者,还自己清白,而9月17日,记者再次联系阙先生了解到,他的这一诉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公安部门称无法受理个人对于窃电的报案,需要由供电公司前来报案才能受理展开调查。
而当记者将这一情况反馈给福州供电公司后,得到的答复依然是,需要由当事人报案举证,供电公司根据相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窃电不缴纳电费可断电处理。
对此,《维权超给力》再次联系丁兆增教授,丁教授表示,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供电公司,在此事都需要更加积极主动,一方面,公安机关出于为人民服务考虑,只要发现了犯罪线索,公安机关都应当接收,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来调查。另一方面,供电公司发现电力这一国有资产遭到窃取导致损失,作为国有的供电公司选择报案,这也是他们的义务。
针对供电公司开出的高额罚款(或者说高额违约金)是否合理的质疑,丁教授表示,这个需要通过法院来审理。“如果供电公司认为用户有违约行为,要求支付违约金,那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凸显这是民事合同的特点。”
目前,由于警方没有立案处理,阙先生已经向承担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福州市电力执法办进行反映。关于此事的后续进展,《维权超给力》将会继续追踪。
记者:心野
责编:超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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