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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光伏 朱共山「朱共山 协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时间:2022-12-14 10:05:0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协鑫光伏 朱共山「朱共山 协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关于协鑫光伏 朱共山「朱共山 协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每经记者 查道坤 全国两会现场报道 每经编辑 姚茂敦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抓紧解决机制和技术问题,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状况。

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清洁能源的论述,使得光伏行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在光伏界代表、委员中引起热议。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今年两会的提案聚焦于光伏发电、天然气发电等方面。

据记者获得的朱共山提案显示,光伏补贴拖欠是行业目前面临的难题。在朱共山看来,光伏补贴拖欠发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光伏扶贫的发展。朱共山还呼吁,进一步下调光伏建设用地的收费标准,降低光伏发电成本。

下调光伏建设用地收费标准

我国目前已经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市场,总的装机量已经领先全球其他国家,这为国家减排承担战略重任。但是,光伏行业存在补贴拖欠、有电难送等问题。

朱共山在此次两会提案中,首先提出建议修订《可再生能源法》,让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优先地位更明确、更具强制力,同时针对当前光伏用地审批管理无序的问题也提出了统一标准、降低税费等具体建议。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发展迅猛,风电和光伏发电开发规模双双位居世界第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强制上网制度、分类固定上网电价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发电配额制度以及专项资金制度,功不可没。

但《可再生能源法》中部分规范和制度已不再适应当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或不能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制约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问题,其配套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也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电网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脱节、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积累了可再生能源弃电、补贴严重不到位等现象。

为此,朱共山在提案中建议,通过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建立清洁电力的强制上网和优先上网制度,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保障性收购,同时尽快制定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形势并满足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需求的电价和补贴分摊制度。

朱共山指出,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但缺乏强制力和操作性,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使《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目前,中国光伏龙头企业近年来正在大举实施以科技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光伏平价上网行动,争取早日摆脱光伏产业的补贴依赖,然而企业技术升级、增效降本所做的种种努力,体现在每度电的成本上往往还不足以抵消政策矛盾带来的不合理支出。

对此,朱共山在提案中建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林业等相关部门,准确界定土地性质,建立联合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光伏项目用地中除办公用房、升压站、厂区路面硬化用地之外属于建设用地外,其他光伏组件阵列不能做为建设用地办理;进一步下调光伏建设用地的收费标准,降低光伏发电成本。

补贴拖欠制约光伏扶贫发展

在此次提案中,朱共山还重点提出了光伏行业长期存在的难题光伏补贴的拖欠。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自2012年开始,财政部公布了5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包括2013年8月之前建成投产项目,已累计发放补贴资金约1000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补贴长期拖欠,已经成为制约光伏行业发展的一个难题。之所以造成光伏补贴的拖欠,除了可再生能源补贴申报和审批流程过于繁琐之外,光伏建设用地的收费标准也是光伏造成光伏补贴拖欠的根本原因之一。

为此,朱共山在提案中建议,涉及土地性质认定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数据库,汇集各部门对土地性质认定的相关情况,并对社会开放,用地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随时查询;在对光伏发电实行政策补贴的当下,国家应当进一步下调光伏建设用地的收费标准,缓解边补贴、边收费的不合理状况。

对此,协鑫集团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光伏补贴资金的拖欠,已经影响了很多光伏企业的现金流,对光伏企业发展至关重要。除了客观上存在的原因,光伏补贴资金不足,也是造成补贴资金拖欠的根本原因,建议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费进行适当的提升。”

“解决光伏补贴拖欠刻不容缓,光伏扶贫一半以上的收入是光伏补贴的资金,所以如果光伏补贴的难题不给予解决,那么将制约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与实际扶贫效果。”上述协鑫集团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光伏行业专家赵玉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光伏作为清洁能源发展重要产业之一,国家层面支持光伏行业快速发展,不过补贴拖欠已经成为光伏行业面临的棘手问题,不但影响光伏企业的资金链,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光伏扶贫的发展,所以国家层面应尽快解决补贴拖欠的问题,助力光伏行业发展。”

◎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但缺乏强制力和操作性,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使《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朱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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