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0:47:12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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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2020)粤民申9311号案例解析
【是这么一回事】
发包人:南方医科大学
施工单位:迅兴公司
2008年3月,迅兴公司中标了南方医科大学的某校区市政工程(二期)一阶段道路排水工程及校内弱电管道、给水管道、电力管道及路灯工程。双方并于当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4451850.66元。
2009年5月,迅兴公司施工完毕办理交接手续将案涉工程交付给南方医科大学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11年7月28日,迅兴公司、南方医科大学及造价工程师共同签署《工程结算文件》,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46982865.37元;扣除南方医科大学已经支付的工程款41435536.13元,南方医科大学尚欠剩余工程款5547329.24元没有支付。
迅兴公司在2011年7月案涉《工程结算文件》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后,曾于2013年2至7月间、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5年1月、2016年5月、2016年12月、2019年5月等时间多次与南方医科大学交涉工程结算事宜,但南方医科大学以工程结算须经财政部门评审且未通过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另,2011年-2014年间,迅兴公司多次配合南方医科大学向广东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提交补充资料。
十年隐忍终爆发,迅兴公司无法再等广东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的审计结论,向法院起诉了南方医科大学。
【听听南方医科大学的抗辩】
1.迅兴公司多次配合我方向广东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提交补充资料,视为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已经变更为报广东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后结算,而当前广东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并未对项目做出最终审计结论,付款条件未成就。
2.2011年7月21日出具案涉《工程结算文件》后,迅兴公司一直未以文件的审定结算价格向南方医科大学主张案涉工程款,迅兴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1.对是否应以广东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的审计结论为付款依据的评价;
从涉案工程合同的约定来看,涉案工程合同中仅载明“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后并报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审定后结算”,并无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以广东省财政厅的审核结论作为南方医科大学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即使迅兴公司在结算后仍配合南方医科大学向广东省财政厅提交相关的工程结算资料,亦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就合同条款的变更达成了合意。
从当前有关部门的规定来看,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厅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综上,南方医科大学主张应以广东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的财政评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对迅兴公司近十年才起诉是否过诉讼时效的评价。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11年7月进行工程款结算后,为收取剩余工程款,迅兴公司一直协助南方医科大学向广东省财政厅提交审核材料,并多次致函南方医科大学交涉工程款结算事宜,可以认定迅兴公司未间断向南方医科大学主张债权,故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南方医科大学上诉主张迅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南方医科大学向迅兴公司支付工程款5547329.24元及利息。
【从这个案件中能学到点什么】
1.实践中,施工单位为了不僵化关系、不激化矛盾,无奈的反复配合发包人提供资料进行审计。对此,需记住:只要《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以什么部门的审计为准进行结算的,施工单位配合审计的行为并不会视为对合同结算条款的变更。
2.本案中,施工单位的配合行为,最终却变成了发包人抗辩已过诉讼时效的点,这是令人不耻的一点,但实践中,道德的约束毕竟是很有限的,道德之外的利益和责任承担才是主导因素。特别是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考虑担责问题,仍何人都不敢轻易在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上签字,为了规避ZZ上的风险,一般都是两种走向:一种是施工单位妥协,认可其审减,以时间换金钱;另一种就是推向诉讼,法院怎么判,发包人就怎么给,一点ZZ风险都没有。所以,能谈则谈,不能谈,或是已无维持关系的必要,就果断诉讼,别被拖了数年,最终还是回到诉讼上来,届时已是媳妇熬成了婆,耗费了太多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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