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10:01:53来源:网络整理
【文/科技强国柳叶刀】
当地时间12月11日,美国《时代》杂志公布了该杂志2019年度“年度人物”。16岁的瑞典“环保女孩”格蕾塔·桑伯格被选为迄今为止最年轻的《时代》杂志。年度人物。
正如《时代》杂志所说,虽然格蕾塔·桑伯格没有应对气候变化的“灵丹妙药”,但她“成功地改变了世界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全球变暖”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而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如何实现“减碳”。
“人均历史累计碳排放量”和“人均碳排放量”谁能明确各国减排责任
18世纪下半叶以来,人类社会进入了广泛使用化石燃料的工业时代。特别是1850年以来,人类使用化石燃料的规模迅速增加,化石燃料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等)急剧增加。
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第五次报告,如果在大于 66% 的条件下,仅由人为二氧化碳引起的变暖被限制在 2 摄氏度以下(相对于 1861-1880 年)概率,有必要从 1861 年到 1880 年,所有人造二氧化碳的累积排放量被限制在 790 GtC。
在历届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多少“碳减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从发展的动态过程看,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均已超过峰值,近年来呈现缓慢下降趋势。
作为人口大国,中国的人均排放量也随着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增加而迅速增加。2010年升至G20国家平均水平。到2016年,中国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为8.8吨二氧化碳当量,比G20平均水平高出17%。可见,“总排放量大,人均排放量低”已经不适合形容中国,但这并不是发达国家推卸“碳减排”责任的借口。
主要国家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2016年) 单位:吨二氧化碳当量
1997年,巴西政府提出的《巴西文本》给出了累积排放的概念。文中估计了不同国家和地区排放源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相对贡献,强调由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有一定的寿命中国人均碳排放首次超过欧盟,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过去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工业革命200年。
美国学者史密斯早在 1992 年就指出,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全球变暖是地球暴露于这些气体的后果,但瞬时排放强度对变暖的影响相对较小,最好讨论一下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每个国家都要比较历史上随时间累积的总排放量。(参考文章:分配全球变暖的责任:自然债务指数)
史密斯还提出了自然债务指数的概念,即将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数据通过这些气体在大气中的滞留时间进行加权,然后平均分配给各个国家的人口,即人均温室气体历史积累概念的雏形。
与历史累计人均碳排放量相比,发达国家提出的“人均趋同”、“祖父原则”、按GDP比例分配等原则,从不同角度量化了碳排放权分配的概念,方便实际操作和实现,但忽略它。历史排放量对当前温室气体浓度增加的巨大影响。
1900-2010年中国、欧盟、安布雷拉集团化石燃料碳排放总量(a)、人均碳排放量(b)、人均历史累计碳排放量(c)比较,意大利、西班牙;伞组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挪威
对比发现,1990年至2010年间,中国碳排放总量已接近伞形国家,人均碳排放量接近欧盟主要排放国。近20年来,欧盟主要排放国和伞形集团的总量和人均呈缓慢下降趋势。但从历史人均碳排放量来看,自1900年以来,欧盟和雨伞集团一直高于中国。到2010年,我国人均历史累计排放量仅为0.406tC,而安布雷拉集团和欧盟分别达到3.989tC和1.813tC。通过比较历史上的人均碳排放量,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对排放负有责任。
签署气候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目前,与气候有关的国际环境法主要起源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UNFCCC”)和《气候公约》。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京都议定书》由公约参加国第三次会议制定,后者是前者的补充条款。
UNFCCC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以应对全球变暖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就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开展合作的基本框架。该公约将参与国分为附件一和附件二国家。附件一大部分为发达国家,附件二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发达国家应率先作出减排承诺。
由于发展阶段的不同,发达国家已经很早就实现了工业化,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在发展中国家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同时,未来一段时间碳排放仍将处于较高水平。因此,UNFCCC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定义为各国减排和发展的原则。总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需要努力减少碳排放,但由于历史排放,发达国家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公约指出,发达国家需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承担主要责任,而发展中国家仍需以发展经济为主要来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由于UNFCCC没有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为了完善它,《京都议定书》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为UNFCCC附件一缔约方设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和减排目标。实施时限,以加强《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发展中国家缺乏强制性的“碳减排”要求,也引起了发达国家的不满。
现实总是“适得其反”。由于减排义务与经济发展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效果不佳。美国和加拿大先后退出该议定书。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居首位。承诺期温室气体排放量不降反升,表示不愿意加入第二承诺期。就连欧盟也对加入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持非常消极的态度。
公约影响经济发展,美国“退群”并制定新方案
美国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美国布什政府表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也应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当然,美国并没有完全拒绝减排,而是提出了一套自己的行动计划——“晴空与全球气候变化行动”,即在不损害单位GDP的情况下减少单位GDP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济增长能力。力量。当时,美国的目标是在 2002 年至 2012 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降低 18%,大致从 2002 年的 0.671kgCO2/USD GDP 到 2012 年的 0.554kgCO2/USD。减排模式对经济影响不大,相对温和。
单位 GDP 情景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有利于美国,其中单位 GDP 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随着 GDP 的增加和较小的 CO2 变量而降低 来源:世界资源研究所
发达国家单位 GDP 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普遍较低,而发展中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较高,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和低水平的生产过程比发达国家多。
中国在其后续的碳减排计划中,都采用了减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的计划。中国有些人出于所谓“正义”的目的不同意这个方案,认为这个方案不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排放。但回过头来看,这种方案并不是中国最先提出的,而是美国政府最先设计的。
迫使其他国家承担减排责任,法国诉诸“碳关税”
由于《资本议定书》仅对发达国家的碳减排做出具体要求,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并未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做出规定。但随着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发达国家纷纷“抱怨”发展中大国不承担碳减排责任。2005年后,法国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交易上限的国家征收碳关税。
2006年,法国前总统德维尔潘在肯尼亚罗比举行的第十二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提出了“碳关税”的概念。他提议对尚未签署《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征收附加税。
2007年1月,法国政府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警告如果美国不签署该协议,将对来自进口的产品征收商品进口税。它的国家。2009年6月,法国前总统萨科齐将碳关税的讨论升级,建议如果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未能达成协议,考虑将“碳关税”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机制。
法国前总统萨科齐和德国总理默克尔呼吁联合国支持“碳关税” 截图来自德国之声(DW)
如此着急推动“碳关税”,法国也考虑到自己的利益,因为美国和中国并未被纳入《京都议定书》的实际减排,而欧洲企业却不得不单方面花费资金进行碳排放减排,所以实施“碳关税”是为了保证进口产品承担与国内产品相同的气候变化减缓成本,间接让发展中国家承担碳减排责任。
生产者责任制“不必要”的大国减排责任
在碳减排势在必行的当下,“减多少、减谁、减多少”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清单编制方法来自《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它核算了国家境内产生的温室气体,即生产者责任制。核算方法是工业、产品使用、农业等活动的能源消耗乘以相应的排放因子。
从生产者的角度计算温室气体,操作简单,数据容易获取。但也有国家和学者提出异议,因为发达国家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碳密集型产品,转移高碳密集型产业以满足其消费需求,从而减少碳排放。上述核算方法对净碳出口国不利。
出口国认为其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进口国的消费需求,其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应由进口国承担。在计算自身碳排放量时,应遵循:国家碳排放量=国内实际排放量+进口碳排放量-出口碳排放量,即消费者责任。
事实上,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的部分原因也在这里。Dolter B(气候研究专家)在其论文(投下长长的阴影:加拿大温室气体排放责任的基于需求的附加)中指出,加拿大作为 1995 年至 2005 年的化石燃料出口国,其碳排放量很大,其计算依据是生产原则。高于消费者责任体系的会计准则。
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大量生产活动导致高排放,部分通过贸易方式出口到国外以满足其他国家的需要,导致基于生产责任制的碳排放核算过度.
发展中国家无法承受的高昂气候技术成本
气候技术转让的“拉锯战”仍在继续,由于这种低碳技术的巨大商业价值,发达国家不愿转让气候技术。然而,发展中国家对这些技术的需求极为迫切,无法负担购买成本。双方的矛盾非常明显。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国人均碳排放首次超过欧盟,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发达国家行动迟缓。原因在于政府无权干涉企业的私权,技术转让所涉及的权利属于私权。
公约第 4 条第 9 款规定,缔约方在采取与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有关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求和特殊情况 来源: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学者已经指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气候技术立法上含糊不清,导致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存在法律可循、操作难的困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由于操作难度大,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目前只关注私法领域的国际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肯定比“气候公约法”更愿意遵守前者。
结束语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工业和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产生大量温室气体。与美国一直回避“减碳”责任甚至退出《巴黎协定》不同,中国从2012年开始积极承担“减碳”责任。目前,中国不仅在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而且提前兑现了2020年国际碳减排承诺,即2020年碳排放强度降低40%。与 2005 年相比下降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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