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2 17:04:26来源:网络整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生产经营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食盐的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盐的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可以处货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定点食盐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指定盐场生产和盐业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定点盐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
(二)定点盐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进销存记录的;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超出国家规定范围;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出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购的盐,可以并处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购买的盐:
(一)定点食盐批发企业向定点食盐生产企业和其他定点食盐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采购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向指定食盐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采购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认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定点食盐生产企业、定点盐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吊销定点食盐生产、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定点盐生产企业、定点盐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定点食盐生产企业、定点盐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定点盐生产或者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加碘的监督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渔牧业用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食盐专卖办法》修订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盐业专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开门七事,柴米油盐酱醋茶。盐事关千家万户。请介绍一下《食盐专业化办法》的修订背景。
答: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99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盐业专卖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建立了以食盐专卖制度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对加强食盐专卖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管理盐业,促进盐业发展。2013年,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了特别修改,将定点盐生产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盐业主管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和2016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促进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在坚持盐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侧面结构性改革;实现盐业资源的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为落实好《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要及时对原有措施进行修订。
问:本次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和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紧紧围绕《方案》,把《方案》明确、各方一致同意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食盐生产、运输、销售等领域的计划管理模式,打破区域限制,取消政府定价,引入市场竞争,释放市场活力。三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坚持食盐专卖制度的基础上盐业主管部门,完善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盐和供应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盐业特许经营制度。本次《办法》修订对食盐特许经营制度进行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本次修订的《办法》重点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特许经营制度。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根据《关于坚持盐业特许经营制不再核准新的盐业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方案》,明确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盐业经营管理办法》批准确定盐业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计划管理。删除原办法对食盐生产、批发、流通、运输等实施强制性计划管理,核发食盐运输许可证的规定。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制度和区域限制。《盐业流通《方案》规定,定点食盐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省盐业主管部门出具定点食盐批发企业证书。
四是改革盐价机制。按照《方案》改革政府盐价机制的要求,删除国家规定盐价的规定盐业主管部门,明确盐价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问:几年前有一场“抢盐”风波,很多人至今记忆犹新。大家都非常关心食盐的安全稳定供应。《办法》对保障食盐供应安全做了哪些规定?
答:我国盐生产能力远大于消费,供应相对充足。尽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生了多起抢盐事件,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很快就平息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高度重视食盐供应安全。《办法》还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改革盐储制度。根据建立盐业储备制度的《方案》要求,要求各省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盐业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盐业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负责企业盐储备。
二是保障食盐供应。根据《方案》要求,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食盐供应。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中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问:老百姓一日三餐,盐不可少。修订《办法》时,保障《办法》质量安全的考虑有哪些?
答:保证食盐质量安全是完善食盐特许经营制度的应有之义。为此,《办法》对食盐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食盐监管体系。按照《方案》关于保持现有盐业专业监管体制不变,探索推进盐业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为将盐业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职能向食品药品转移创造条件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盐分一直维持。食盐专卖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增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职责。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加大对盐业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
三是严禁工业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方案》要求,对定点盐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规定了生产、采购、销售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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