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2 15:03:59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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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盐资源保护和开发,促进盐业生产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盐业管理条例》、《盐业加成》《碘缺乏病危害性碘消除管理条例》和《食盐特许经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盐资源,从事盐产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制品,包括食用盐和工业盐。供居民直接食用、食品加工、渔业、畜牧业的所有盐制品均为食用盐(以下简称食盐);其他盐类产品为工业盐(以下简称工业盐)。
第四条:食盐专卖按照国家规定实施。
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盐全部加碘。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盐业管理与盐业经营分开、盐批发经营与其他商品批发经营分开的原则。 ,明确盐业主管部门和食盐专卖申报单位。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所属盐政检验机构履行盐政检验的具体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盐加碘和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商务、技术监督、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盐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规定的举报,及时查处.
盐业主管部门的盐政监察员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员,有权对盐制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条盐资源的开发和盐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私人企业和个人不得开采盐类资源。
盐资源开发、盐制品生产企业如需停产或改产,应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盐业主管部门对现有尚未确定权属的盐场范围进行审批,经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土地权属证书。县级以上政府。
新建盐场必须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证。
第十条为保障盐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盐制品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划定合理区域为盐场保护区。
盐场保护区的具体边界划定,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盐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一个养殖池;
(二)建造与盐生产无关的建筑;
(三)擅自采矿、挖沙、炮弹;
(四)破坏防护林、植被等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和划拨盐场保护区,必须严格控制,并征求盐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和划拨手续。土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食盐实行指定生产制度。
从事盐业生产,必须经国家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省盐业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盐生产许可证和食盐生产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盐制品生产单位必须确保食盐强制性计划在国家总计划的指导下完成合同订货任务。
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矿盐卤制食盐。
禁止利用盐渍土、硝酸盐土、工业废渣、废液生产盐制品,但以盐为原料综合利用资源的碱厂生产盐制品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盐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盐制品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盐产品不得出厂。
没有检验能力的盐制品生产单位不得生产食盐;生产工业盐,必须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盐类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标识的规定。食盐应填写国家统一规定的食盐种类、加碘量、许可证号和防伪标志。
第十八条食盐由省盐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调拨。
第十九条盐是国家重要的运输物资。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省盐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和月度运输计划及时交付。铁路运输必须在运单上加盖省盐业主管部门批准章;水路和公路运输,承运人必须携带省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在国家总计划指导下以合同方式订购的工业盐运输,供需双方均应根据签订的合同向运输部门申请运输计划,运输部门负责运输。按计划进行。
在国家总体规划指导下的合同订单以外的工业盐运输,自本条例发布之日起二年内,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许可证,承运人必须携带运输许可证。
第20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批发卫生许可证。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部门颁发;食盐批发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食盐批发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计划和批发许可证规定的渠道和销售范围进销食盐。
食盐零售单位必须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当地企业采购食盐。
第二十一条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和食盐生产批发卫生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
第二十二条盐市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一)液态盐(包括天然盐水);
(二)工业盐、农盐;
(三)用矿盐卤水晒干熬制的盐制品;
(四)不符合国家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盐制品;
(五)未经授权出售的无碘盐;
(六)其他非食盐产品。
第二十三条实行食盐储备制度。
食盐生产、批发单位应当按照省盐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食盐储存盐业主管部门,保持合理库存。
盐零售单位应将盐作为必需品。
第二十四条盐的储存和运输应防晒、干燥、安全、卫生,与工业盐和无碘盐分开存放或堆放,有明显标志,严格禁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或混运。
食盐零售单位购买食盐必须使用专用周转箱(袋),严禁散装、散装运输。
第二十五条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盐价。
国家总体规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购工业盐价格,由双方在国家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需双方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基础上加价或收取额外费用。
国家总体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单外工业盐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需求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的加碘盐或者擅自销售无碘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没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有盐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盐制品货值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影响盐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盐业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赔偿损失、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不遵守指令的依照计划和批发许可证规定的渠道和销售范围购进、销售食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批发,没收食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级以下罚款。乘以盐产品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盐制品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法生产的盐制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没收,并处以罚款。对非法生产的盐制品,处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盐制品的,由盐业主管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予以制止,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5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盐制品的,由盐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运输的盐制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盐产品的所有者,并对盐产品的所有者处以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运输盐制品的,盐业主管部门有权查封、没收盐制品,并处三倍以下的罚款。盐产品的价值。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从未取得盐业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盐制品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的盐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购买的盐,应当没收产品,并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接受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盐业主管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依法履行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是的,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都可以吊销。
第 33 条处理违反《条例》第 22 条的行为 (一), (二), (三), (六)))盐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五))的规定,擅自销售无碘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盐品价值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储存、运输盐制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盐制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将被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公安、工商、技术监督、价格、矿产资源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盐业主管部门的盐政监察员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其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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