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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号】E1
【时效性】有效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81218
【实施日期】19981218
【有效期】
【内容分类】商业
【文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名称]四川盐业管理条例
[Caption]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已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1998年12月18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即日起生效。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特许经营和食盐加碘的实施,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
示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制品生产加工
盐业的储运、购销、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制品(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包括食盐、二碱
工业盐、一般工业盐。
盐包括直接食用盐、食品加工盐、各类盐、农牧业盐
,钓鱼用的盐。
双碱工业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和烧碱的原料盐。
一般工业盐是指除二碱工业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盐。
第四条:实行食盐专项管理,实行全民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
盐)。
二碱工业盐实行合同订单管理,普通工业盐实行统一管理。
二碱生产单位生产加工所需的一般工业盐,按二碱工业盐管理。
禁止生产和销售泛盐。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盐业主管部门
) 负责全省盐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省盐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盐业管理。
第六条: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地矿、交通、公安等各级行政管理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盐业进行监督管理。
【章节名称】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限制开发盐资源(包括岩盐和天然卤水),设立制盐企业,
扩大食盐产能。确有必要的,必须经省盐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并上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
矿物盐的勘查、开采,还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探矿
权利、采矿权。
第八条: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部门提出。
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批准。
盐的生产、加工应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各种盐的生产加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
在食盐中添加食品调味料和强化营养素应经省盐业主管部门和省卫生厅批准
政府批准。
第十条 食盐的生产,由省盐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组织实施。一般工业盐
由省盐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按盐碱分的二碱工业盐生产企业
根据订货合同组织生产,盐碱联合企业按需生产自用二碱盐。
第十一条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当符合质量保证条件,严格遵守
根据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盐和碘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碘
请求的种类。
碘盐出厂前必须通过质检。
第十二条盐制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有关盐分鉴别、计量的规定。
食盐包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准要求制作,并加注指定盐业企业证书
或盐批发许可证号,有质检证。碘盐应同时标明碘含量
,贴上碘盐标志。
可按二碱工业用盐的运输批次出具产品质量检验证书。二碱工业
盐的包装上必须标有明显的工业盐标志,不得食用。
第十三条:盐资源开采企业、单位只能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并经批准的申请
, 注册制盐企业供销卤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占用盐业企业的卤水开采、制盐、制盐设施
加工生产设备和盐水管道。
【章节名称】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食盐由省盐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规划进行调拨。
一般工业盐由省盐业主管部门安排的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二碱工业盐由盐碱生产企业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签字
可用。
第十六条食盐批发由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分、分公司独家经营,通过省盐业销售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主管机关核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在没有盐业公司的地区,盐业批发商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表
批发。经盐业主管部门审核,工商银行核发盐业特许代理批发许可证
行政部门批准注册。
未取得食盐批发或代理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盐
批发和代理企业应按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盐。
第十七条零售盐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提交
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申请发给食盐零售许可证。没有盐零售许可证
,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第十八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调拨方案和有关规定,对食盐作出决定
与产区的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签订采购食盐的合同。盐代理批发企业
,应从代理批发许可证指定的盐批发企业采购盐。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应当向零售许可证规定的食盐批发或批发代理企业进货
业界购买食盐。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单位和农、牧、渔业用盐单位应取自当地盐
批发和代理批发公司买盐。
第十九条批发和零售食盐必须是合格的碘盐。零售盐应该是小包装的
安装。
有特殊需要使用无碘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到县级以上盐业工作
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采购。
第 20 条禁止将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用盐单位不得转卖生产加工用盐。
第21条:定点盐生产企业根据省盐主对小包装盐进行再包装加工
管理机构安排。
县级以上盐业批发和代理批发企业由省盐业主管部门安排从事本地销售
区内小包装盐单独加工,长期库存碘量不足的加碘盐加工补碘
.
盐袋和加碘盐标识在省盐业主管部门监管下统一生产。
第二十二条一般工业盐供应由盐批发和代理批发企业统一管理
根据省盐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和批发许可证规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范围
别针。
使用一般工业盐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到当地盐业批发商和代理批发商处
买盐。
第二十三条转出省外的食盐和一般工业盐,由省盐业主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盐业主管部门,组织组织食盐批发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
商业供应。
第二十四条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签订的双碱工业盐购销合同及其履行
在经营的情况下,盐碱联营企业自用双碱盐的情况应报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并
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盐业批发、代理批发企业、不便地区盐业零售
单位应按照省盐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保持合理库存,确保供应。
根据国家盐储管理办法,省盐业主管部门妥善安排食盐批发企业
保留储备盐,维护储存设施,有计划地调整和轮换储备盐,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使用、挪用或借用。
第二十六条托运、运输食盐盐业主管部门,必须持有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标准
运输证明。盐业铁路运输手续由省盐业主管部门审核。
运输一般工业盐,必须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经营企业
的盐证书。
为履行订单合同运输二碱工业盐,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禁止违规贩卖盐类产品。
【章节名称】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盐业主管机关得限制盐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运输
检验盐制品,可以查看和复制合同、发票、发票等。
发票、账簿、文件等信息可能会被封存或
临时扣留非法盐制品、盐运输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申请食盐批发、批发代理许可证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盐业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
,做出授予或拒绝许可的决定。应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盐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公开、公正、依法进行
盐政部门负责执法。
盐业执法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盐业主管部门盐业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佩戴统一执法标志
,出示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的人数不少于两人。
第三十条:盐业主管部门对违规单位和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盐业主管部门予以举报和制止
个人可以根据贡献的大小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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