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3 14:02:04来源:中国化工报
中化新网讯 3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发布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提出,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当满足15个条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评价,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限期一年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给予认定;无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认定。认定的化工园区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
每3年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跟踪评价,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化工园区的认定。化工园区外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工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另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封闭化管理、化工园区内的功能分区划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和完善的环保监测监控体系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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