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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问题「贵州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2-12-22 14:05:07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问题「贵州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关于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问题「贵州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保护日”。为切实做好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贵州省铜仁市公安机关联合检察院、法院和森林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主动作为、综合施策,依法办理了6起破坏野生动植物领域典型案列,有效维护了国家生态安全。

案例一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卢某某,史某某驾驶贵FX2413的灰白色五菱小型面包车,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镇从老乡手中收购和接受赠予疑似画眉鸟共计30只,并运往贵州纳雍县销售牟利,在途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检查站时被查获。经鉴定,涉案30只疑似画眉鸟,均为画眉Garrulax canorus,属濒危野生动物。2019年8月2日,两被告人在沿河森林公安干警的监督下,在沿河县十二盘森林公园将30只画眉鸟放归自然。

2020年1月6日,沿河县检察院对本案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德江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判决,分别判决两被告人犯非法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犯罪所用面包车和鸟笼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列二

2020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纠集袁某某、杨某某驾车从云南省镇雄县到位于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印江县紫薇镇,采用布设鸟网、播放鸟鸣诱捕的方式非法猎捕画眉鸟10只,其中1只已经死亡,另外9只已经放生。

2020年1月6日,印江县森林公安局对张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三人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立案侦查,2020年2月12日经印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2020年2月19日,印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某某等三人非法猎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对三人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

案列三

2018年3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吴某某(另案处理,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乘坐杨某某所有的贵HMY660号东风风光轿车从台江县出发,经思剑高速到达石阡县泉都街道龙凤村龙洞水井处,用电锯将水井后坎的一株楠木树从根部锯下一块楠木带走。经石阡县林业工程师鉴定:该楠木树树龄121年,属国家II级保护树种。

2018年3月13日石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石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 年 1 月 9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0 元。

案列四

2016年5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田茂江发生口角,田某某气愤之下,持斧头将田茂江位于长丰乡大田村神堂坳组小地名“绿塘”处的1株红豆杉与小地名“大长丘”处的1株红豆杉砍倒后遗留在现场。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砍伐的2株树木为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1级重点保护植物。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6年10月10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案列五

2018年农历4月,被告人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杨某某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牛郎镇红卫村杨柳湾、山背处的山林。2018年农历6月至2019年3月间,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上述地块上的林木进行销售。经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测鉴定:牛郎镇红卫村杨柳湾示山背处被砍伐452株树木,总蓄量为48.2958立方米,总经济损失28930.56元,树种主要为杉木,森林类别为一般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8月20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依法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9月17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共计砍伐林木蓄量48.2958立方米,林木452株,造成经济损失28930.56元,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和生态修复义务。判决:1、判决三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作案工具油锯予以没收;扣押的杉木10.024立方米依法予以没收,由有关部门处理后上缴国库;3、被告人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滥伐株数五倍原地补种树木2260株,并保证存活率,至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为止;逾期未履行的,应承担代为恢复的费用人民币8514元.

案列六

2019年5月,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琪、黄某明、李某平在江口县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的闵孝河新寨河段,采用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同日凌晨4时许,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348条及电瓶等工具。经江口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和江口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捕捞的渔获物共计348条,总重量40.16千克,价值人民币2839元,其中捕获的小口百甲(23.62千克)、黄颡鱼(0.055千克)是太平河闵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品种。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了闵孝河生态环境和资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1356元。

经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大量捕捞渔业资源,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及社会义务。遂判决:1、判决三被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三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资源经济损失赔偿款人民币11356元;3、三被告人就其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向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4 、三被告人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人民币30000元。

贵州省森林公安局发布《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坚决阻断可能来自野生动物的疫情传播源和传播途径,助推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近日,贵州省森林公安局发布通告:一、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下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一)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二)非法经营、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三)非法收购、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四)非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五)窝藏、包庇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六)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行为。二、鼓励广大群众踊跃向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森林公安机关将严格为其保密。三、对检举、揭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由森林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奖励。四、敦促涉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五、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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