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3:17:18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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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公告编号:2016-07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西昌市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四川省西昌市胜利路6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卿松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3人,卿松、古强、魏明奎先生参加会议,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陈代友、肖铭、刘平先生参加会议,其他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邱永志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未能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将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直接投票制)。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运朝、林应书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4日
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月城(2016)法意字第08号
致: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运朝律师、林应书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相关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2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26日公告了《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卿松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截止2016年2月18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人均有权依《通知》规定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参加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的查验,截止2016年2月18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人,代表股份数221,019,3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771,983股,占有效表决权的30.21%;反对154,197,046股,占有效表决权的69.76%;弃权50,30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3%。本项议案未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投系统进行了投票,并依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负责人:
陈杰
见证律师:
刘运朝
林应书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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