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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收费有明确规定 要对终端用户公示嘛「转供电价的标准」

时间:2022-12-15 11:59:19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转供电收费有明确规定 要对终端用户公示嘛「转供电价的标准」,关于转供电收费有明确规定 要对终端用户公示嘛「转供电价的标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进一步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管理。要求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根据《电力法》规定,不具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主体向用户供电行为,均属非电网直供电。非电网直供电价格,顾名思义是指法定电网供电环节以外存在的转供电收费标准。

去年10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明确以总表形式向电网企业申请报装、负责向终端用户供电并收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属于非电网供电主体,并就具体转供电收费标准做出具体规定,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执行。根据该文规定,商业综合体等作为转供电主体向所属终端用户收费,按以下要求确定具体电价标准,并通过明码标价、与终端用户签订转供电协议等方式进行公示。

一是报装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按照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规定收取电费。

二是对安装普通计量电表执行单一电价的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为商业综合体以总表形式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由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准;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

三是对安装普通计量电表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终端用户,按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收取电费。其中,电度电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确定,基准电价和损耗率按上述第(二)款规定执行;基本电价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商业综合体按上述类别预收电费,根据电费实际收支情况定期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此外,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如果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属于与电网供电企业签订转供电协议,授权向下属终端用户供电的话,应该由供电企业与转供户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管理,转供区域内的用户(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商业综合体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如何界定在转供电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早在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二是要求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三是要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随电费一并收取线损电价的地区,要进一步简化计价方式,可参照当地全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等方式直接明确终端用户执行的具体电价标准,便于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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