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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缺陷责任期的认定标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缺陷责任期的认定」

时间:2022-12-01 13:23:19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缺陷责任期的认定标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缺陷责任期的认定」,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缺陷责任期的认定标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缺陷责任期的认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并移交给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应由谁承包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应如何确定。实践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针对工程质量会约定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条款,那么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有何不同,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质保金如何扣留及返还。以下笔者逐一介绍。

一、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认定

(一)保修责任主体

保修责任指的是施工人对已交付的工程的一种保修义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即使非因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人承担保修责任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等质量缺陷,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缺陷,施工单位承担保修义务,但是修复费用则应由缺陷责任方承担。

(二)保修范围

《建筑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保修范围包括: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2.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除上述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内,还可通过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即国务院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保修期限

我们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进行了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

实务中,建设工程具体的保修期限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最低保修期的,则该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应认为为无效。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二、缺陷责任期的认定

(一)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起算点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指的是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缺陷责任期内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划分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三)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异同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不同,然实务中常常出现混淆,故笔者将二者之间的异同予以分析:

1.相同点:(1)起算点相同。均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2)在期限内,承包人均负有对工程的修复义务。(3)修复费用均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承担。

2.不同点:(1)承包人修复范围不同。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发包人可要求施工人修复建设工程的任何质量缺陷,而保修范围一般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不得超过2年。保修期则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3)期满后法律后果不同。保修期期满,保修义务消灭。缺陷期满后,发包人应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关于质保金的性质,大多数观点认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为保修责任的预留款,实际上应属于质量的担保。扣留保证金应注意:1.质保金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方式、扣留部分工程款形式或其他;2.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综上所述,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如果确认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并非属施工人的原因造成,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费用,则应由缺陷责任方承担。同时还应注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不同,缺陷责任期对应的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期满发包人应退还保证金。实务中认定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性质,应结合具体的条款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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