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4:35:19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罚款「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罚款」,关于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罚款「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罚款」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否则将受到处罚。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起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被重罚的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案情简介
某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4日、9月15日两次对北京某公司某县项目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
1、北京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挂网招标方式承接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发电厂输卸煤系统委外项目实施,成立了北京某公司华电某县项目部,负责某县发电厂煤场、码头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场所在某县发电厂煤场和码头,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是煤尘;
2、2021年8月24日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对71名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责令限期改正。2021年9月15日再次监督检查,该单位仍然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71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根据上述情况,该公司某县项目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七十条第(二)项: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县卫生健康委作出如下处罚:
1. 该用人单位在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71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县卫生健康委给予北京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该用人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将71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县卫生健康委给予北京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批复》的规定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县卫生健康委对北京某公司给予警告,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已按期全部履行了以上行政处罚的相关义务。
小编提醒:我们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未按要求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甚至搞不懂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误以为给员工体检了,有了体检报告就算是建档了。还有用人单位虽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是未进行有效管理。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及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患者的报告及处置、用人单位落实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的情况等等。由此可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仅仅是档案中的一小部分,而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为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并妥善保管好本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文章素材来源:武威卫生监督 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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