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9:41:12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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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招标都只有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府采购除了上述招标方式,还可以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目前有四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是指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四种74号令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四种(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
1)购买服务
2)复杂标的
3)科研项目
4)非标工程
案例讲解:
竞磋项目报价为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不能修改
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体育大会开闭幕式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目),4家公司参加磋商。最终报价“唱标”时,发现C公司“报价499.9元整”,其负责人意识到出错,要求修改为499万元A公司当即提出异议。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分歧也比较大,但少数服从多数,最终认为C公司报价499.9元属于笔误,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同意调整为499万元。C公司综合评分排名第一。
随后,A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主持人明确告知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各公司也提交二次最终报价承诺书。磋商小组以笔误为由,允许C公司修改二次报价金额,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采购中心组织原磋商小组复评,后者审阅质疑函后,仍认为C公司最终报价属于明显文字错误,维持原评审结果采购中心无权干涉和改变评审结果,虽不赞同磋商小组的观点,但也只能以他们的复评意见进行质疑答复。A公司次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最终处理决定是: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产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三种最常用采购方式的区别
1、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确定供应商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或者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标期”不同:公开招标不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不少于10日。澄清修改时限不同:公开招标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不足15日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磋商)为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5日)前,不足皆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评审侧重不同:公开招标对价格的关注较多,谈判完全由“价格”决定,磋商要看“综合条件”。磋商增加了重新评审情形: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标准范围、客观分评价不一致、经认定的畸高或畸低评分情形 。招标采购中的“等标期”及相关时限要求
2、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都是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二者主要在以下方面有不同之处:
适 用 范 围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符合《办法》第3条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32条对可以适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范围作出了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由此可以看出,单一来源采购可以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而询价只能适用于货物的采购,适用范围较窄。
供 应 商 数 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12条,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由此可以看出,询价方式采购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的供应商只有1家。
成 交 价 格 的 确 定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41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同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40条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成交价格经与供应商商定后确定,而询价方式的成交价格经各供应商报价后根据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
程 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38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因此,公示是单一来源采购的前置程序,但询价方式采购没有此项要求。
与单一来源采购相比,询价方式的程序相对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40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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