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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入刑

时间:2022-09-21 16:41:07来源:化工仪器网

今天,聚焦化工小新为大家分享来自化工仪器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入刑》。

近些天,刑法频繁上热搜,其中法定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但作为一个仪器人,小编还注意到刑法中对环境监测相关事宜也做出了规定,也就是说自2021年3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实施起,中介机构环评及环境监测造假将被定刑。

众所周知,环境监测数据是国家和地方决策的依据,是环评的依据,也是环保督察、环保执法的依据,还能够为环境司法提供证据,因此环境监测真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即使是在政策高压下,环保在线监控报告数据作假以及环保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等问题仍然泛滥。

面对这样的问题,生态环境部于今年4月份就透露:将借助刑法修正契机,推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入刑。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文件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是具体规定: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以及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入刑,表明了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打击污染环境行为和环境检测数据造假将有法可依。同时,我们也希望“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作用,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提供助力!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好了,关于“环境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入刑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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