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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首批“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公布

时间:2022-09-14 13:06:48来源:化工仪器网

今天,聚焦化工小新为大家分享来自化工仪器网的《首批“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公布》。

3月10日,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该清单自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2021年,我国出台多项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包括《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等。《清单》的公布进一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可享受免税进口的科普用品种类。

根据规定,两类进口用品可以享受“十四五”科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类为从境外购买或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另一类为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由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并动态调整。

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科学普及有助于提升公民的科学素质,培育社会的科学文化和创新文化,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在现代科技发展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普工作有了新的技术与新的方式,也有了新的要求。因此“十四五”期间科普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实现科普理念、科普机制和科普方式方法的创新提升。

《清单》的公布推动了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地,有利于减少科普成本,促进时代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全文如下: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科发才〔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第一批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

(第一批)

一、科普仪器设备

1.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 光学天象仪。

3. 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二、科普展品

1. 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 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三、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

好了,关于“海关总署”首批“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公布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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