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9:59:28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电网频率异常处理方法「电力调度运行规程」,关于电网频率异常处理方法「电力调度运行规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条 系统频率超出50±0.2HZ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允许的持续时间为:超过50±0.2H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1H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2条 当系统频率降至49.8HZ以下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各发电厂增加出力(包括启动备用机组)直至达到允许过负荷值。同时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 49.8~49.0HZ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ACE偏差情况立即进行限电、拉路,尽快(不得超过30分钟)使ACE偏差大于零直至频率恢复至49.8HZ以上。若江苏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则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自行采取恢复频率措施,并在30分钟以内使频率恢复至49.8HZ以上。
2. 49.0HZ以下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对各地区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进行拉路。使频率在15分钟以内恢复至49.0HZ以上。
3. 48.5HZ及以下时: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自行进行拉路,变电所值班人员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拉路指令后,应立即进行拉路,使频率在15分钟以内恢复到49.0HZ以上。
4. 频率在48.0HZ及以下时,各级值班调度员及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可不受“事故拉(限)电序位表”的限制,自行拉停馈供线路或变压器,使系统频率在15分钟内恢复到49.0HZ以上。
5. 在系统低频率运行时,各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应检查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动作情况。如到规定频率应动而未动作时,可立即自行手动拉开该断路器,同时报告有关调度;恢复送电时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3条 当频率降低到严重危及发电厂厂用电的安全运行时,各发电厂可按照现场规程规定,将厂用电(全部或部分)与系统解列。发电厂厂用电解列的规定,应书面报省调备案。
第4条 “事故拉(限)电序位表”应由各级电网管理部门根据用户重要性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5条 当系统频率升至50.2HZ以上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各发电厂降低出力直至停用部分机组。同时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 50.2HZ~50.5HZ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ACE偏差情况调整出力,尽快(不得超过30分钟)使ACE偏差小于零直至频率降至50.2HZ以下。若江苏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则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自行采取恢复频率措施,并在30分钟以内使频率降至50.2HZ以下。
2. 50.5HZ~51.0HZ时: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出力,15分钟内使频率恢复到50.5HZ以下或在15分钟内降至允许最低技术出力。当发电厂出力降到允许最低技术出力时必须向有关值班调度员汇报。
3. 51.0HZ以上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发布停机、停炉指令,务必在15分钟内使频率降至51.0HZ以下。
第6条 各发电厂应将每台机组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短时间内允许的事故过负荷能力以及机组高频、低频解列保护整定等情况,报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7条 电压异常的处理系统频率超出50±0.2HZ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允许的持续时间为:超过50±0.2H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1H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8条 当系统频率降至49.8HZ以下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各发电厂增加出力(包括启动备用机组)直至达到允许过负荷值。同时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6. 49.8~49.0HZ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ACE偏差情况立即进行限电、拉路,尽快(不得超过30分钟)使ACE偏差大于零直至频率恢复至49.8HZ以上。若江苏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则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自行采取恢复频率措施,并在30分钟以内使频率恢复至49.8HZ以上。
7. 49.0HZ以下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对各地区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进行拉路。使频率在15分钟以内恢复至49.0HZ以上。
8. 48.5HZ及以下时: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自行进行拉路,变电所值班人员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拉路指令后,应立即进行拉路,使频率在15分钟以内恢复到49.0HZ以上。
9. 频率在48.0HZ及以下时,各级值班调度员及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可不受“事故拉(限)电序位表”的限制,自行拉停馈供线路或变压器,使系统频率在15分钟内恢复到49.0HZ以上。
10. 在系统低频率运行时,各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应检查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动作情况。如到规定频率应动而未动作时,可立即自行手动拉开该断路器,同时报告有关调度;恢复送电时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9条 当频率降低到严重危及发电厂厂用电的安全运行时,各发电厂可按照现场规程规定,将厂用电(全部或部分)与系统解列。发电厂厂用电解列的规定,应书面报省调备案。
第10条 “事故拉(限)电序位表”应由各级电网管理部门根据用户重要性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11条 当系统频率升至50.2HZ以上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各发电厂降低出力直至停用部分机组。同时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4. 50.2HZ~50.5HZ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ACE偏差情况调整出力,尽快(不得超过30分钟)使ACE偏差小于零直至频率降至50.2HZ以下。若江苏电网与华东电网解列运行,则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自行采取恢复频率措施,并在30分钟以内使频率降至50.2HZ以下。
5. 50.5HZ~51.0HZ时: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出力,15分钟内使频率恢复到50.5HZ以下或在15分钟内降至允许最低技术出力。当发电厂出力降到允许最低技术出力时必须向有关值班调度员汇报。
6. 51.0HZ以上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发布停机、停炉指令,务必在15分钟内使频率降至51.0HZ以下。
第12条 各发电厂应将每台机组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短时间内允许的事故过负荷能力以及机组高频、低频解列保护整定等情况,报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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