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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有哪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最新政策」

时间:2022-12-15 10:47:15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收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有哪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最新政策」,关于收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有哪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最新政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均可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结合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特征,笔者认为拟收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单位股权时,可从项目单位主体情况、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情况、项目屋顶及屋顶业主等几个角度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对于项目单位的法律尽调,一般与其他股权收购项目的尽调内容无异,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历史沿革、公司治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债权债务及担保、主要资产、劳动用工、涉诉及处罚情况等;项目屋顶及屋顶业主部分主要核查屋顶所在建筑物产权情况、屋顶建筑物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是否存在拆除可能以及屋顶业主资信情况。


针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本身而言,建议可结合项目进展重点核查并关注如下几个问题:


一项目备案


《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据此,建议收购方核查项目备案文件,并关注项目备案日期。


另外,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因此,收购方应关注项目备案之后是否发生投资主体变化,同时建议收购方提前与合作方及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并明确能否重新备案。


二项目建设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第二条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第(五)款规定:“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规定: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依据上述规定,若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项目承包方。

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该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结合上述规定,收购方应关注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签订的施工/采购/服务/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该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承包方的资质等问题。


三项目运营


根据《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目前投资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存在两种业务模式:(1)屋顶租赁,屋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取租金,电价不优惠;(2)合同能源管理,屋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收取租金,享受优惠电价。


因此,对于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运营需核查项目单位与屋顶所在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署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屋顶租赁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协议履行情况。


四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他光伏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建议收购方留意在光伏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是否已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另外,建议还应关注项目运维合同、运维人员资质、项目单位与电网企业签署的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等情况。


附:主要政策法规

序号

发文部门

文号

文件名称

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力监管条例》

3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4

国务院

国发〔2013〕24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5

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6

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2014〕4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7

国家能源局

国能监管〔2014〕450号

《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8

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2013〕433号

《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10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1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改能源〔2019〕807号

《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12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财建〔2020〕4号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财建〔2020〕426号

《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1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财建〔2020〕5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

1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改能源〔2019〕19号

《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1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15〕3044号

《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1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16〕2729号

《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1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19〕7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建〔2020〕6号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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