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9:11:30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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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家住达州的王先生很是苦恼。在今年4月,他通过位于南充市高坪区的南充巨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牌货车,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却发现,得到的车辆发动机与《订车合同》中约定的发动机型号有所不同。
在与销售公司进行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要求退还首付款和已经缴纳的“贷款”,并进行赔偿。但令他意外的是,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的判决结果认为,案涉车辆买受人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王先生单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王先生回忆,在签订《订车合同》后,为了顺利拿到车辆,在销售公司的推荐下,与汇通公司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而正是这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导致了他败诉。
质疑发动机功率“缩水”
他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
2020年3月,王先生通过南充巨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巨蓝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牌货车,用于从事运输工作。根据其提供的《订车合同》,此车辆为王先生贷款购买,车辆总价为21.9万元,王先生先期支付了5000元作为车辆订金。在车辆信息栏明确标注,发动机型号为“玉柴220”。
在向巨蓝公司缴纳5万元首付款后,王先生又分别与巨蓝公司介绍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南充昌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运公司”)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配套的《融资租赁车辆挂靠协议书》《汽车抵押合同》,作为《订车合同》贷款购车和挂靠上户内容的后续行为。在签订相关合同后,王先生每月向汇通公司缴纳5785.42元。
2020年4月,王先生拿到了销售公司提供的车辆。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车辆动力不足,查询发动机型号才发现,车辆的发动机型号为YC6JA180-50,功率为132KW,而在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YC6JA-50系列发动机的《使用说明书》中,“玉柴220”对应的发动机铭牌应为YC6JA220-50,功率为162KW。
《订车合同》
车辆发动机铭牌
王先生告诉记者,“玉柴220”型号发动机对应的动力是220马力,而“玉柴180”型号发动机对应的动力只有180马力。王先生认为,自己主要从事固定场转料运输工作,车辆动力减少,直接导致的便是运输成本的增加。王先生说,在和销售公司沟通时,销售公司称YC6JA180-50只是“公告型号”,实际型号为YC6JA180-50-JA4C2,功率为220马力。
对销售公司的说法,王先生并不接受。“目前发动机铭牌管控如此严格,如果生产厂商生产发动机是220马力,为何要使用180马力号段?”王先生认为,销售公司的一面之词,不能证明车辆的实际动力,他质疑车辆发动机型号与约定不符合,销售公司存在欺诈。
多次与销售公司沟通无果后,2020年9月21日,王先生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对巨蓝公司、十堰通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驰公司,车辆名义出卖方)、昌运公司、以及兰伟(巨蓝公司、通驰公司、昌运公司法人代表)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订车合同》以及《融资租赁车辆挂靠协议书》,退还购车款及其他费用22.33万元,并由巨蓝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意外败诉
当事人:没有仔细了解,以为是贷款合同
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根据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该法院认为,案涉车辆买受人已因后三份合同的约定演变为汇通公司。而王先生也因后三份合同约定从《订车合同》买受人演变为实际承租人。结合相关法律条款,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导致败诉的关键,便是那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王先生称,在签订《订车合同》后,为了顺利拿到车辆,在销售公司的推荐下,他便与汇通公司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当时汇通公司工作人员专门来到达州与他签订合同,但一直催促时间很紧”,王先生表示,在没有仔细了解条款的情况下他签了相关合同,“我原本以为签订的是‘贷款’合同。”
王先生购买车辆
“在签署合同后,工作人员也并未将任何合同原件留我。”不仅如此,据王先生说,工作人员签署完合同后,便立即离开。而当王先生质疑车辆存在问题,向其索要合同原件时,对方才将合同原件照片发送给王先生。如今,王先生多次向汇通公司工作人员索要合同原件,但对方称已提交公司,没办法提供。
王先生说,之前打算购买车辆从事运输工作贴补家用,但购买车辆用于运输赚不了钱,每个月还需要还5000多元的租金。
办理人员:
签订合同时提供了风险告知书
根据王先生描述,当时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汇通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留有足够时间让其仔细了解合同内容。但对于王先生的说法,当时的办理人员刘先生并不认同。“签订合同时的过程中,都拍有照片作为记录。”刘先生说:当“时王先生是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过的,并且在签订合同时,也向其提供了风险告知书,对签署合同的风险明确说明了的。在王先生提供的照片中,也有其手持身份证和合同的照片。”
王先生手持身份证和合同照片
那么,合同中是否明确表示购买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汇通公司?记者在翻阅刘先生提供的合同时发现,合同中对于出卖人、承租人的相关权益和义务均有明确说明,并明确表示融资租赁购买的车辆所有权属于汇通公司。
而对于王先生所质疑的车辆动力并不是《订车合同》所约定的220马力。记者联系巨蓝公司法人代表兰伟告诉记者,前期,公司曾对该车辆进行过鉴定,显示其动力确实为220马力,在诉讼过程中也出具了相关证明,但王先生并不认可。同时,兰伟也表示,如果王先生不认可其鉴定结果,可以通过权威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如车辆动力不为220马力,可以进行退回。
关于王先生与昌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车辆挂靠协议书》,兰伟表示,是由于购买车辆将用于运输工作,而个体司机无法获得道路运输证,只能挂靠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的公司才可从事运输行业。另据行业人士透露,运输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是大多数从事运输行业的司机的选择,每年需向运输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选择挂靠运输公司后,车辆名义所有人将为运输公司,也就是说车辆行驶证上显示的是运输公司的名称。
对于巨蓝公司称YC6JA180-50只是公告型号,实际型号为YC6JA180-50-JA4C2,功率为220马力的情况,记者咨询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出厂发动机动力是以号段标注,如YC6JA180-50对应的是180马力,YC6JA220-50对应的是220马力,其对于巨蓝公司所称的“公告型号”一事并不知晓。同时该技术人员也透露,有些销售公司为更好地销售车辆,也存在通过修改程序的方式来提高发动机功率的可能。
律师说法:
两种形式会导致购买主体不同
关于此事,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昭认为,王先生从“买受人”变更为“承租人”,实际上是对“贷款购车”和“融资租赁”两种形式上存在混淆。在贷款购车交易中,涉及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和贷款合同关系。除非买卖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买受方支付价款后,车辆的所有权归买受方所有。而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相对贷款购车的交易形式更加复杂。
融资租赁中涉及关系包括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关系和租赁关系;出租方与出售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出售方与承租方之间的交付货物关系。融资租赁关系中,虽然租赁物是根据承租方的选择和要求采购的,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就王先生购车事件分析,王先生与巨蓝公司签订《订车协议》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后续又与汇通公司、昌运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配套的《融资租赁车辆挂靠协议书》,几方之间构成了融资租赁关系,王先生最终通过融资租赁关系取得车辆。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王先生认为车辆质量存在瑕疵,想要退车并要回已支付款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同时《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也规定,当承租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承租人可以根据约定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表示,在社会活动中,贷款购车已成为市民常见的购车方式,一般来说分为抵押贷款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其中抵押贷款常见于民用车购买,融资租赁常见于运营车辆购买,从车辆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在支付“按揭”时的方式也没有很大区别。但实际上,两种合同形式上存在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在车辆本身出现问题后,如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时,更应该理清两种合同形式导致的购买主体不同,从而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
红星新闻记者 邓文博
编辑 刘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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