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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因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以案释法法律分析」

时间:2022-11-27 12:29:17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赵某因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以案释法法律分析」,关于赵某因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以案释法法律分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心存侥幸醉酒驾驶 触犯法律终获刑

醉酒驾驶

7月2日,田东县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7日,法院判处郭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此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5日晚20时左右,郭某某在朋友家喝了几杯白酒,不听劝阻,认为下着雨,交警不上路,自己开一下车就到家了,没事的。可当他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路由东往西开车到田东县交警大队十字路口时,车辆与由莫某某由南往北方向驾驶的一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自己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郭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郭某某案发当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6.35mg/100ml。

醉驾获刑,累及家人

案发前,郭某某和他老婆两人靠打工,供养7岁儿子上小学,22岁女儿上大学、89岁老父亲和81岁的老母亲,生活本来就比较困难。因郭某某的一时冲动,醉酒后驾车行驶,不但造成其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因其住院花了2万多元,保险赔付后,还有6000多元外债,日后要花钱吃药调理,其右腿因事故瘸了,不能干重工,全家仅靠他老婆一人打工养家糊口,使家庭生活更加困难了。

检察官“以案释法”

检察官 麻金兰

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醉驾入刑:侥幸心理要不得

自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机动车的行为已得到遏制,但仍有人对其严重性认识不足,依然侥幸酒后驾车。醉驾不仅会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照,而且还犯危险驾驶罪,承担刑事责任。存有侥幸心理,但如果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后,都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随之便会锒铛入狱。对于其他驾驶人员应该亡羊补牢,汲取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如何有效避免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的发生呢?小编本期推荐一篇文章,总结了几件真实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例,帮大家厘清对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

“我酒量大,根本不会醉!”

被告人吴某原系某国企高管,平时应酬较多,自诩酒量很大。

某日中午,吴某饮用半斤白酒后,觉得自己继续开车丝毫不会受影响,遂驾车上路行驶。途中,他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4.6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吴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点评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

生活中,有些人认为自己酒量很大,一斤的酒量喝个半斤八两的再开车也不会有问题。实际上,人的酒量大小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而不是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会比酒量小的人少。大量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跟着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所以说,不能根据自己的酒量来断定是否构成酒驾或醉驾,开车就不要喝酒,喝酒就不要开车。

误区二

服用保健液引起酒精超标

某日中午,被告人陈某饮用了含有40%酒精成分的舒筋活络液200毫升。当日23时许,陈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一办公楼前时与道路中心的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以简易程序处理此次事故,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次日0时52分,医务人员抽取陈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

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陈某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六天,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点评

很多人认为,危险驾驶犯罪的设立就是为了打击酒后驾车,因此除喝酒之外,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实际上,危险驾驶入刑及查处酒驾的出发点是为了驾驶员与路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有饮酒的形式,只要人体摄入酒精,终归会影响到驾驶安全,产生危险驾驶犯罪的法益侵害。

误区三

车辆仅有移动即迅速停下

2014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饮酒后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一停车场因代驾费问题与代驾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后其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离开,汽车刚移动即停下。群众报警后,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日23时44分,医务人员抽取蒋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故被告人蒋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点评

对于上述情形,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司机既然在车启动时的瞬间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车避免危害驾驶安全,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危险驾驶案件有所不同,只要饮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已构成犯罪既遂。

误区四

饮酒后将车开到一旁熄火休息

2014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六郎庄桥时,将车停在四环路主路内侧车道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当日5时37分,医务人员抽取刘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因刘某无法举证自己并未酒后开车,因此被 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 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点评

一些人认为,司机饮酒后为避免对自 己和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主动将车停靠 在一旁并熄火休息,警察即使查到自己也 不能采取措施,因为反正警察也没看到司 机开车。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完 全可以推定司机已经实施酒后驾车行为, 除非有明确反证予以证实司机并未开车。

误区五

酒后虽然开车,但没在公路行驶

被告人廖某于某日18时许下班后,将其单位的汽车开回其居住的小区停放,然后外出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许,廖某发现其停放的汽车距离其单元楼较远,故决定将车开到其单元楼附近。廖某驾车行驶50米后发生交通事故,警察赶到后对其进行测试,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300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属于开放式管理,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点评

经过几年来的法制宣传,大部分人已经具备酒后不能驾车上路的常识。但是,对于在单位、小区内部等非公路上的酒后驾车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则见仁见智。实际上,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单位、小区内部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仍然构成犯罪。

误区六

酒后驾驶电动车助力车等非机动车

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行至某村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04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也超出限速标准。后林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点评

“今天我开电动车来的,可以放心喝酒了”,抱有此想法的人不在少数,电动车属非机动车的想法在一些人心里也是根深蒂固的。有人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追究的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属刑法的追究范围,就算酒后驾驶了非机动车,交警也管不着。而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实际上,现在很多电动车都是超过这个法定标准的,外观与摩托车并无二致,速度更是远远地超过了20km/h的标准,所以说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误区七

醉酒驾车无非被关几天而已

被告人张某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机关的干部。某日16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门头沟区西峰山庄行驶至海淀区阜石路定慧桥西主路时,与他人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后,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当日17时58分,医务人员抽取张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6.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张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张某也因被认定为犯罪而被单位开除公职。

法律点评

在醉酒驾驶入刑之前,警察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不会涉及到追究犯罪。然而醉酒驾驶入刑之后,一些人依然认为酒驾无非是被关几天,没什么大不了的。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属于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的会对本人造成多方面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就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要给予开除处分。

文字部分来源于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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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来源于网络

文/麻金兰

编辑/陆冬妮

审核/梁孙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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