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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日常风险及防范措施「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时间:2022-11-26 18:35:10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企业税收日常风险及防范措施「如何防范税务风险」,关于企业税收日常风险及防范措施「如何防范税务风险」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目 录

一、流转税日常风险及防范

二、所得税日常风险及防范

三、财产行为税日常风险及防范

一、流转税日常风险及防范

1.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 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而是直接借管理费用,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在增值税上应当理解为购进货物,将货物赠送他人两道来理解,即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管理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两笔科目整合后,会发现少缴了一笔增值税销项税额。

2.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02 第29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08 170号),注意2009 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检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6%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比如2009年1月后购进的卡车,当时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销售时就应当按16%纳税。

3.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09 9号)。检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6% 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特别是是否将上述款项计入小金库和计入其他应付款隐瞒收入的现象。

4.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检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最新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给予了企业选择,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检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正常的生产企业是有职工食堂、宿舍这类福利设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栏如果连续没有用于集体福利转出项目,属于不正常现象,极可能纳入纳税评估。

6.适用税率税目错误。需要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审核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比如广告设计的税目不是广告服务而是设计服务,比如广告栏的制作属于销售货物,也不是广告服务。比如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属于兼营,货物的税率为16%,安装服务可以适用甲供材的简易征收的征收率3%。

7.发票票面不合规

比如备注栏规定必须要填写的未填写。货物运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比如发票专用章未盖在右下角销售单位栏;比如发票的商品与服务分类编码选择错误等。这个工作需要纳税人对于发票管理建立管控制度,从源头上把握发票取得与开具的相应增值税规定。

8.股份公司将自有资金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对财务费用的红字需要加以关注,同时关联公司之间不收利息的行为也面临着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风险,需要关注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的问题。

9.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未计算缴纳增值税。从银行存款、现金、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入手,查看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营改增后,绝大部分省份要求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增值税类(含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中也曾有回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10.收取的价外费用,比如延期付款利息,未按时履约所赔付的赔偿金、逾期包装物押金等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检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查看企业提供应征增值税行为时,向接受方另外收取手续费、延期付款利息、补贴、基金等价外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11.纳税义务时间上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迟纳税的问题。比如预收账款金额超过存货;比如委托代销超过180天仍未结算增值税;比如工程已结束,以未结算为由不缴纳相应税款等等。

二、所得税日常风险及防范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8年9月7日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特别是债权方已经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应收款项,债务人仍挂在应付账款科目不结转收入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 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合同法规定:定金合同违约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将收到的定金计入预收账款,对方违约后定金应予以没收,但迟迟不结转营业外收入。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比如某污水处理厂采取BOT运营模式,处理居民污水,不向居民收费,而是采取政府定期向污水处理厂拨付资金的方式,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而上述补助本质上是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企业收入,不仅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要缴纳企业所得。

5.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 2008 828 号):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比如将自产产品直接赠送他人,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0万,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10万。该产品公允价格12万。应当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2万,调增视同销售成本10万,同时调增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万,这样就会导致此前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三项费用基数不一致,从而对三项费用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6.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比如外购电力11.6万,全部用于大企业的职工食堂,会计分录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6万,贷原材料——动力11.6万。同样需要视同销售收入11.6万,视同销售成本11.6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0 号):企业发生本文第二条规定情形(包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7.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 2010 79 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比如跨年收取租金时,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但所得税要求在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时确认收入。

8.混淆政策性搬迁收入未及时结转收入

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40 号):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 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但是这里的搬迁收入不包括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9.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维简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核查其他应付款——维简费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10.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正确处理。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增加工资支出,相应可以增加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限额。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11.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2.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比如企业高管将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费用2万元,持票据到公司报销。

(1)根据职工教育经费范畴的规定,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作全额纳税调增处理,补企业所得税0.5万元。

(2)不用票据报销,而是采取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形式,则2万元并入个人全年综合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直接在当年取得以前年度应取得未取得的发票,未作纳税调整。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部分,在取得发票后是否调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更正,比如2017年发生费用100万,未取得发票,作了纳税调增,补税15万元(当年税率15% ),2018年取得发票后,直接调减2018年所得额(当年税率25%),导致直接抵税25万,多抵了10 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 号):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4.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1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16.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要注意查看相应保险合同,是否为全体员工缴付的,如果不是,则全额作纳税调增,财税〔 〕 2009 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7.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其他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并作纳税调整。要注意业务招待费是否取得相应合法有效凭证。比如计提依据为1 000万,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但其中2万为白纸据。则先纳税调增2万元,然后按1 000万的千分之五即50 000元与8万的60%即48 000元比较后,按48 000元扣除,再调增32 000元,合计调增52 000元。

18.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9.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20 .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1.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是专项借款合同与一般款合同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来处理。

22.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23.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 〕 1996 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24.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是此前资产提取了资产减值准备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建立跨年度调整台账,比如处置时账面价值100万,但计税基础为120万,处置收入200万,账面收益100万,但所得额仅为80万,需要作纳税调减20万处理。

25.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资料而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还责于纳税人,纳税人自我判别,自我承担资产失实的责任。

26.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27.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28.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29.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研发费用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1.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核查企业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32.不合规扣除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要关注2018年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1)企业已调增,未来五年内取得可调减

(2)企业未调增,税务发现只等60 天

33.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09 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比如甲企业持有丙公司90%股权,乙企业持有丙公司10%股权,甲企业欲将资产计税基础1亿,公允价值1.4个亿投资给丙公司,则需要丙公司先将10%股权转让给甲企业,甲企业可依据财税〔 〕 2014 109 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4.发放给个人的过节费、高温费(或购物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 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查看有无发放过节费、高温费等费用,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发给个人的上述福利费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35.企业内部集资是否代扣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为员工或股东购置财产是否计入个人所得。

要关注企业的往来款项,特别是关注其他应付款的明细科目,财税〔 〕 2008 83号:(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6.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阴阳合同的风险。

要关注企业股东变更记录,在变更时点的转让价是否低于账面净资产对应的价格,《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7 号):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财产行为税日常风险及防范

1.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 1986 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 2003 89号)。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特别是个别企业以竣工未结算为由长期将房产挂账在在建工程科目。

2.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06 186 号)。核查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证明,根据权属资料所载时间,查看相应应税面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3.企业对外出租房屋的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与房产原值分别按从租与从价进行比较,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

4.印花税的问题。

梳理仓储票据、货物运输票据、借款票据、财产保险票据,是否已贴花,国税地字〔 〕 1988 25 号: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比建筑安装公司的分包与转包合同均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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