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0:59:24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增量配电改革政策「增量配电市场改革」,关于增量配电改革政策「增量配电市场改革」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做好增量配网规划工作,规范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通知》明确,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这份“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通知》,相关企业亦有担忧:政策能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能否真正享受政策红利?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遇考验
“《通知》是参与试点企业的福音,不过,来晚了一步。”一位参与河北省增量配电试点申报的业主告诉记者,他的项目因地方政府和供电局施加的阻力,未上报到河北省。“两年来,我们总是被挡在门外。”
在业内人士看来,增量配电试点未能顺利上报,是“惯性使然”,原因在于电网的强势。“30条意见虽然反复强调打破电网垄断,但具体怎么操作目前依然无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
“文件再好关键要落实。”河南郑州市一位从事增量配电试点的企业负责人直言,“政策再好,不落实就是一张废纸。关键是尊重文件,这两年出台的好文件和政策不少,但在落实过程中又有多少得到不折不扣的尊重和执行?”
采访中,不少参与增量配电企业的担心在于,电网可能提前针对申报过的项目修建线路,将增量变成存量。
“对于这个问题,《通知》多次提到处理方式。”华东电力设计院智慧能源室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小配电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吴俊宏表示,《通知》第二十条就规避了以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试点项目获批后,电网企业抢建的问题。
《通知》第五条明确提出,“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对此,吴俊宏表示:“这既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考验。企业能否合法建设配电网项目,需要取得政府的核准或备案意见,这个前提就比较关键了。对于可能存在的增量配电项目,是政府‘帮助’电网企业迅速核准/备案相关项目,还是客观按照电力负荷发展需求、工程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配电改革要求,适时核准/备案。”
明确相关配电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业内关注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相关配电价格问题,即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通知》还鼓励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点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吴俊宏认为,过去一年,许多增量配电改革积极的省份先后出台了办法,例如河南省创新性地提出了可操作的增量配电网基本电价标准结算方式。“但无论如何,此次《通知》再次强调配电价格问题,一是说明国家对于配电价格问题的重视,二是说明配电价格的确是增量配电改革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增量配网价格核定与省网价格核定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小配电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委会委员彭立斌告诉记者,《通知》鼓励增量配网发展出一套完整的价格核定方法,说明国家关注的焦点已经转移到价格核定等项目落地运营的关键环节上。
具体细则仍待明确
对于《通知》提出的“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业内争论的焦点在于“投资不足10%”的时间节点。
电网企业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本意是给社会资本进入增量配电业务更多机会,但在实际执行还缺少条件。“判定投资不足10%的时间节点是什么,发文之日、还是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由谁、怎么判定投资额是否不足10%?这些还需要具体的落地规定和具体方法。”北京先见能源副总裁刘东胜告诉记者。
“投资不足10%的时间节点,文件的确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官方解读,日后又将成为一个争议。”吴俊宏表示,这个时间点最晚可以是试点项目名单发布日期,而最早可以是《通知》发布日期。“这个时间点按照每次试点申报通知(国家级试点或省级试点)发布时间考虑可能更为合理,因为试点申报通知发布的时间点是论证申报项目是否合适开展增量配电业务的第一个关键时间点。例如正在申报的第四批增量配电试点通知发布于2018年12月19日,就应该以2018年12月19日这个时间点去论证相关问题。”
“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沿用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 号)关于试点区域内存量资产的处理方式(包括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但由于这些项目并未完全建成,并不是完整功能属性的配电资产,因此资产入股是这类非完整资产较可行的一种处理方式,但是实际操作中也面临资产评估等难题。”吴俊宏直言。(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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