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4 11:03:51来源:网络整理
我国实行进项税抵免制度,但企业采购的货物遭受非正常损失(营业外损失),采购货物用于不同目的(如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自用) ) 消费等),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相关账户,不得抵扣。
(一)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商品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所购进的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扣除进项税后的劳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入。税额无法确定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
示例: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该洗涤剂购入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增值税金额为1万元,当月核定抵扣。 2016年7月,纳税人在员工食堂使用了所有购买批次的洗涤剂。
纳税人将已扣除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抵扣的1万元进项税额在发生当月转出。
核算如下:
借:应付员工工资 - 员工福利费
学分:原材料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
(二)货物异常丢失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因管理不善而被盗、丢失、腐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购买的货物及相关加工等原因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修理劳务和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示例: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公司购买复印纸,取得货物10万元增值税发票,运费1万元,当月核证抵扣。 2016年7月,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将上述复印件全部丢失。
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因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抵扣的货物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在发生当月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18100元
核算如下:
借:未决财产损失溢出 - 未决当前资产损失
贷方:库存物品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在制品和成品出现异常损失如何处理?
答:因管理不善造成产品及成品被盗、丢失、腐烂、变质,或因违法违规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时,所购进的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从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服务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
进项税额无法确定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示例:企业是生产包装食品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8月,某批次中间产品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60%。这批在制品消耗的进货成本为10万元,运费为1万元。每月认证扣除额。
当产品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没收时,纳税人应当将购买的货物和在发生当月消耗的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60%=10860元
核算如下:
借:未决财产损失溢出 - 未决当前资产损失
出处:正在进行中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四)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同时从事简单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同时从事简单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不能划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总进项税额×(当期按简易计税法计算的应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增值税)÷当期总销售额
示例: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货物运输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装卸装卸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2016年7月纳税人缴纳当月电费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核销,进项税不能分货物运输服务和装载,卸货和装卸服务。纳税人获得货物运输收入6万元,装卸搬运服务收入4万元。
纳税人因兼营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分割取得的进项税额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转出进项税额=117000÷(1+17%)×40000÷(40000+60000)×17%=6800元
核算如下:
借:管理费
贷方:应缴税款 - 应缴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
(五)进项税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出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需转出进项税额,则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示例: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专业及婚姻中介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中婚姻中介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016 年 5 月 1 日购买复印机,在会计核算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折旧年限为五年。它用于上述两种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价值1万元,当月核销。扣上。 2016年12月,纳税人将上述复印机转交婚介部门专供免征增值税项目使用。
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发生次月按以下公式计算:
固定资产净值=10000-(10000÷5÷12×6)=9000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000×17%=1530元
核算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方:应缴税款 - 应缴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
(六)购置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仅因简单计税方式、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取得不动产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应取得2016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并转出进项税额。
如果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进行认证。
示例: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购置一栋楼作为员工宿舍。收购价含税111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开证。
纳税人为集体福利取得不动产,应将相应的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并于当期转出进项税额。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100000÷(1+11%)×11%=1100000元
核算如下:
借款:固定资产1,100,000
贷: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100000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2022-09-04 10:57:11
2022-09-04 10:14:20
2022-09-04 09:31:25
2022-09-04 09:31:14
2022-09-04 09:04:30
2022-09-04 08:05:13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2022-09-04 10:57:15
2022-09-04 10:14:23
2022-09-04 09:31:18
2022-09-04 09:04:45
2022-09-04 09:04:18
2022-09-04 08:48:16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