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2 11:02:08来源:网络整理
我国核安全领域的基本法《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安全法》确立了严格的标准、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实施了严格的监管、严厉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走出去”发挥着重要作用。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核能健康发展、职工和公众健康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国核工业发展迅速,现已成为世界第四大在运核电站(38台)和全球在建核电机组数量第一(18台)的核电国家根据《核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第二大核电国家,核电运行和在建装机容量达到8800万千瓦。
发展核能不仅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应对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但随着核能的快速发展,也应充分考虑其潜在风险,尤其是核事故或辐射事故产生的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因此,核能的开发利用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基础。
可以说,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安全法属于什么法,事关核能健康发展、公众健康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核业务中,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政策。 2018年实施的《核安全法》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预防、保护、减缓、监督等充分的安全措施,防止因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核事故。自然灾害,并在发生核事故时最大限度地减轻放射性后果。
国际社会和各国历来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保障核安全:《核安全公约》、《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基本安全原则》能源署都要求国家需要建立核安全立法和监管框架;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专门制定了核安全法;福岛核事故后,韩国、日本、印度等国纷纷通过立法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
除颁布《核安全法》外,我国于200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污染法》), 《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中。 《核安全法》与这两项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之一。这三部法律难免有一些重叠,但不能有遗漏,不影响各自的立法地位。调整的范围、深度和角度会有所不同。按照目前的规划,这三部法律可以构成我国利用核技术的基本法律制度。
《排污法》以环境安全为重点,从环境角度对核与辐射活动提出了要求。监管的主要对象是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还涉及到核设施安全的一些基本要求。
《核安全法》重点关注核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防止大规模放射性释放,同时对当前公众关注的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的安全进行了规定,规范了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的处置。放射性废物。要求补齐《排污法》的不足。
原子能法应该是一部促进法,涵盖范围更广,着力于如何推动核能和核技术的发展,包括发展规划、布局、速度、资源、技术路线、能力建设、科学研究、进出口、核不扩散、人员培训等,当然核安全也应该包括在内。可见,《原子能法》涉及方方面面,不可能详细写出来,只能提出一些基本原理。
最终目标是希望核技术能够造福人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核安全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立法宗旨中列出了一系列目标:“为保障核安全,预防和应对核事故,安全使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文件。法律。”
本文描述了从近期目标到最终目标的递进关系。首先,《核安全法》的当前目标是确保核设施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减轻事故或减轻事故发生时的放射性后果。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达到保护公众和员工安全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最终目标是希望核技术能够造福人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这里所说的“可持续发展”有两个含义。首先,“可持续”包括安全性和经济性,这是核技术的两个基本属性,没有这两个属性是不可持续的。同时,“可持续”也意味着在不给后代发展增加额外负担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的需求。
其次,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核技术。发展核电是国家总体安全战略的要求,也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安全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核电的健康发展,不要因为安全问题毁了核电。发展。
安全目标中提到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思是除了我们一般的“水、土壤、空气”的环境概念外,还意味着对动物等更广泛的生态形态的保护和植物。虽然对于如何保护动植物没有具体要求,但相关要求将在较低的辐射防护标准中逐步补充。
核安全的直接目标是在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中防止任何可能导致放射性释放到环境中的事故
《核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核设施、核材料和有关放射性废物应当为防止因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核事故核安全法属于什么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核事故的放射后果,适用本法。 。”
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保护对象、预防范围。
空间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的领土范围,包括国界上空的陆地、水域、天空和国界内的底土,即由领地、领海、国界上空的底土和天空组成。领海。 “其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领海以外的毗邻领海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保护对象包括反应堆、燃料、放射性废物和核材料4个方面。识别这些设施或材料的一个基本标准是向环境大规模不受控制地释放放射性物质的可能性。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虽然不具备大规模放射性释放的可能性,但也因其放射性物质积累量大、危害时间长、公众关注度高而成为《核安全法》保护的对象。核材料是指可用于制造核武器的材料。作为战略物资,它们不仅涉及安全,还涉及核恐怖主义。它们不受《污染法》的规定。为此,《核安全法》对核材料的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核安全的直接目标是防止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中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放射性释放到环境中的事故。 《核安全法》第二条明确防止“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三方面造成的事故。
第一方面是防止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这里的“技术原因”包括设备故障、系统故障等引起的事故,是核设施的重点防范内容。
第二个方面是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人为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操作失误,主要是由于疏忽、违反规定或程序等,也有外部人为事件造成的事故,如核设施附近的爆炸物。二是破坏,包括内部破坏和外部恐怖袭击,这是我们的传统安全。
第三方面是防止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例如,在核设施的选址和设计中,要认真考虑洪水、地震、海啸等可能对核设施产生影响的自然现象,或者选择自然灾害较少的场址,或者在工程上采取必要措施,制造核设施 该设施能够抵御该地区的自然灾害。
作者为原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察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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