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2 19:58:01来源:
1.关键污染物排放单元的自动监控和验收过程中的特定问题,请参见《固定污染源(SO2,NOx,颗粒物)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HJ 354)的验收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对于我部发布的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
2.当前法律中没有针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接受的具体处罚条款。但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连接,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持原始监测记录,并负责。自动监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在监督执法中发现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连接到互联网,则不能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或者通过篡改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督的,依照《空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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