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2:11:34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机械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安全标准化制度」,关于机械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安全标准化制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资料简介
【汇编】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汇编
内容预览
目 录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6
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1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7
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20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2
工伤管理制度.................................................. 24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28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31
特种设备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3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36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3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46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50
防尘防毒设备管理制度.......................................... 57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58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60
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62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65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目的
1)为使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及时纠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实施相关的整改工作。
2、管理职能
1)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2)部门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并实施。
3)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由车间负责人组相关人员实施。
4)班组的安全生产检查,由班组长负责人组织并实施。
3、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2)查安全生产“三同时”及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3)查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4)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状况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5)查员工的安全生产作业行为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6)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和消防设施是否在良好状态。
4、检查形式
1)安全生产日查
(1)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区域按安全(措施)要求进行检查。
(2)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布置任务时进行的安全措施交底落实情况及操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检查。
(3)操作人员上岗作业前,检查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的工具、设备性能完好及相关安全措施落实。
(4)各部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部门安全、消防全面控制检查。
(5)中午、晚上下班后应检查电源、气源是否切断,火种是否熄灭,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岗位。
2)安全生产周查
每周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完好,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安全文明生产和现场安全工作到位情况。
3)安全生产月查
(1)每月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各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对全厂的生产区域和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每个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情况,组织安全专项检查。
4)季节性安全检查
(1)每年夏令之前,对防暑降温的设施、设备的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2)梅雨季节来临之前,对安全用电进行检查。
(3)台风季节的安全检查。
(4)冬令季节,对防寒防冻设施的安全检查。
5)专业性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安全、技术、设备等人员参加,根据单位生产特点,特种作业和设备设施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
具体有:电气安全、起重机械、吊索具、压力容器、机动车辆、化学危险物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安全检查、防火安全检查。
6)国定等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1)每年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日前对生产现场各安全措施落实、设备性能进行检查。
(2)厂区内的防火重点部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变配电室、储存库等。
(3)对加班人员的行为检查。
7)安全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1)确定每周四为本单位安全活动日。
(2)确定每年6月为本单位安全月,进行安全系列活动。
(3)对全厂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活动情况检查。
8)隐患整改
所有的安全检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必须落实整改,做到“三定”:即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定具体整改措施、定具体整改时间。实行“二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单位,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的全面考核,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强化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办法。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3.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的考核。
3.3综合管理部负责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决定,执行对责任人的扣奖处理和行政处理情况进行验证。
4、程序:
4.1奖励
4.1.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1.2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4.1.3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1.4.对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部门,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1.5.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2处罚
4.2.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2.1.1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从重处罚。
4.2.1.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4.2.1.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4.2.1.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4.2.2违章违纪处罚:
4.2.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4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5对厂区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部门,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6对违反电气临时线路管理的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2.7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4.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4.3.3.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4.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上报的部门,要酌情给予处罚。
4.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4.4.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或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4.4.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5减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4.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4.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5.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6其他处罚
4.6.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4.6.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6.3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5、实施与检查
5.1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部门班组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5.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班组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5.3经济处罚由安全员会同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门执行。
5.3.1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班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5.3.2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按综合管理部发出的“督查报告”从被罚单位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5.3.3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用于安全工作。
5.4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改善职工生产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了防止在生产活动中发生对职工身体健
康的不利影响和各种职业伤害的发生而发给员工个人使用的物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口罩和洗涤用品等物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性措施,应与一般性的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对象是:与本公司有直接劳动关系,并且在有害有毒岗位工作的在岗职工。劳保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操作条件制定,并应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进行调整。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要依照“合理、节约和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职责、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和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负责对全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部门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职责为:
1.根据本办法,负责确定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人员范围和适用标准。
2.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按规定审核、报批并按时采购。3.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负责入库,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仓储保管工作,保证库存劳动保护用品处于正常、完好可使用状态。各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用品内部管理、按时填报劳动保护用品库存和发放报表,保证库存量满足使用需要,同时防止库存积压。
4.负责按本单位总经理审核的劳动保护用品领用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5.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并落实管理责任。
6.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章 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和入库管理
第八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公司库房管理员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各工种员工人数,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由采购部将经批准的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列
入当月物资采购计划,按公司物资采购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条 采购部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经济实用,美观大方。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等劳动保护用品须在国家定点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购买,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采购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安排质量检验人员负责对进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由于采购人员原因致使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合格时,应由责任人负责退换。
第十二条 采购部新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经检验合格以后,应按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及时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入库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库房管理员按公司库存物资制度保管。
第十四条 库房管理员在保管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做到:各类劳动保护用品要在
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使用;需要定期更换部件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定期更换部件;需要定期检测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测。
第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
第十五条 全集团公司执行统一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详细规定见附表 1,各单位应该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劳动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劳动条件发给员工相应的劳保用品。根据劳保用品的使用特性,划分为三类:
个人保管的劳保用品
工作服(夏、冬)、电气焊工作服、工作鞋(绝缘、钢头) 厨师套服(夏、冬)白大褂
个人借用的劳保用品
手套(挂胶、软胶皮)、棉衣、安全帽、保护镜、围裙
劳动消耗品
手套(布、线)、口罩、毛巾、洗涤用品
2、员工要爱惜、保管好自己的劳保用品,不得丢失或任意损坏。凡属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保用品一律由个人拆洗、修补,使用期满后不再收回。凡属于借用的劳保用品,由于员工个人原因丢失或损坏的,要按该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3、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因工作不慎造成损坏的,需要领取新的劳保用品时,需经本班班长及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由综合管理部发放。由于个人原因丢失的,要按该用品实际费用的50%支付,交于财务部,综合管理部根据财务部的收据予以补发。
4、手套、口罩等日常消耗劳保用品的发放按劳保计划标准由部门经理审批。
5、员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需要更换时,要先经过班长批准,经确认不能使用后方可做出领用单,以旧换新。
6、员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者,工作服、工作帽、安全鞋、绝缘鞋等属于个人保管的劳保用品使用期限向后顺延,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达2个月者,本季度的劳保消耗品停发。
7、员工变换工作岗位,原岗位与新岗位劳保用品标准相同的,应继续延用,原岗位与新岗位劳保用品不同的,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8、员工调离本公司时,公司发放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棉衣等个人保管的劳保用品和借用的各种眼镜、保护镜、电焊工手套、耳塞等劳保用品一律收回。
9、新员工入职3天按标准发放工作服,员工离职时按使用期限扣除折旧成本费。
10、综合管理部负责个人保管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编制,个人保管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保护用品由部门劳保用品管理员或使用人从库房领取。领取时应
先填写领用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再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再由房管员按照领用单发放。
第十七条 若一人从事多种工种作业,除按基本工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外,可以另外根据作业实际需要,按程序申请领用其他作业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职工离开原有害岗位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按新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除按标准配发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外,还要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公用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公用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由库房统一保管,使用者根据需要借用,用完后及时归还到库房。
第十九条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未到折旧期限,因工作情况损坏的,由个人提出领用申请,经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领取,领取时需以旧换新。无正当理由损坏的,除报请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外,还需由财务部核收该员工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未折旧价款,缴款后才能领取。新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时间从领取之日起算起。
第二十条 员工离职时,对其未上交且尚未满折旧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部门经理及库房管理人员需在签转单上注明,由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未提取的折旧价款。
第五章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入库、库存和发放管理帐目。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库存盘点、对账等管理工作,执行公司统一的物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所涉及的费用,纳入各单位年度总费用之中。
第二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应爱护和管理好自己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未到使用期被损坏、丢失而不能正常使用,在公司安全检查时被发现,公司予以补发,其费用按原劳动保护用品未折旧价款从该员工工资中扣减。
第二十五条 检查与考核:
1. 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检验、入库、保管、发放等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物资管
理体系,按公司统一的物资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2. 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目 的
为确保各类机械、电气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装置。
3、职 责
3.1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调研、购置、安装、调试及维修。
3.2各使用部门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控制内容
4.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4.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4.3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质量。
4.5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或更新,必须列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4.6各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7各部门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设备管理部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消防意识,做好公司的安全消防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疏散人群等安全措施。
2、配备安全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管理本公司的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4、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训练。
5、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条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防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为消防安全委员会第一负责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各系统主管领导、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 相关责任人
各部门应确立各自的责任人,划定各自的防范重点和防范对策,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消防措施。
第二章 设施、培训与宣传教育
第四条 设施
1、公司使用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2、公司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第五条 培训
1、公司下列人员需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各部门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义务消防员。
(4)消防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修人员。
(5)易燃易爆品仓库管理人员。
2、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培训
(1)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其他部门按人数比例参加培训考核后定为公司义务消防员。
(2)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助进行。
(3)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管负责拟订培训计划,由各部门协助定期、分批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3、培训内容
(1)了解公司消防的重点区域:配电房、仓库、宿舍、锅炉房、食堂等。
(2)了解公司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3)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自救知识。
(4)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六条 宣传教育
1、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2、宣传教育的方式包括印发消防资料,组织人员学习,请专人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
第三章 预防
第七条 公司在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场地。
2、原材料及成品仓库。
3、油漆库、配电房。
第八条 禁止在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时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条 禁止员工在办公场所和宿舍使用自制或外购的电炉取暖或做饭。
第十一条 划定禁烟区,员工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根据现有的消防状况和经济状况,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和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三条 防火检查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应定期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隐患,要及时指出并加以处理。各部门人员要做到分级检查:第一级是班组人员每日自查;第二级是部门主管重点检查;第三级是部门经理组织人员全面检查或独自抽查。
第四章 火灾处理及扑救
第十四条 员工一旦发现火情,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刻采取措施,根据火情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五条 如果火势较大,在场人员不懂扑灭方法,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保安员进行扑救。
第十六条 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在场人员应立刻通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执行火灾处理的扑救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或其他安全问题时都应迅速报警,各部门或员工都应为报警提供方便,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消防队到达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协助查清火灾原因。
第五章 奖惩和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决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条 因扑救火灾、消防训练、制止安全事故、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死亡的员工,其医疗、抚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各种安全消防事故的责任人和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从严处罚,分别给予罚款、降级乃至辞退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其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行。
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2)“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3)“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5)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6)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公司“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7)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8)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9)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10)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m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m。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m,户外不低于3.5m。
11)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
3、程序:
3.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3.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公司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3.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3.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3.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5km/h,危险场所不大于5km/h。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3.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3.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3.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3.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3.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3.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3.12车辆装载运输:
3.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3.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3.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挡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3.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3.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3.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实施监督。
工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营造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要求,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规范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三、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2 生产副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对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3.3 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对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4 综合管理部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工作。
四、工伤保险办理:
4.1 办理投保
4.1.1 新员工入职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学历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健康证等)。
4.1.2 新员工入职的30日内,综合管理部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1.3 每月30日前,综合管理部到保险部门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4.2 事故处理
4.2.1 现场处理:
A.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本部门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或值班授权人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救治伤员。
B. 本部门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或授权人员必须在五分钟之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同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4.2.2 事故申报:
A.事故上报:本部门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或授权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特殊情况7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书上报综合管理部。
B.事故申报:综合管理部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救治之日3日内向保险部门报告,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发生地或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4.2.3 事故处理
4.2.3.1责任者的处理:工伤事故发生后,由综合管理部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对造成事故的操作者和管理者进行相应处理,责任到人。
4.2.3.2事故的整改:总结更新有关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并对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4.2.4 医疗终结处理
综合管理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认定申请表。
A.工伤医疗期满后,综合管理部负责带需要做工伤鉴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B.综合管理部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3 奖励和惩罚
4.3.1奖励
A.生产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年度无死亡、重伤事故,全年轻伤事故(即发生工伤产生费用在100-2000元以内)控制在2起以内。完成全年目标的,年终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奖励500元,生产部经理奖励400元,班组长、生产主管各奖励200元。
B.生产部季度安全生产目标:季度内无工伤事故,总经理、生产副总奖励200元,生产部经理奖励100元,班组长、生产主管各奖励50元。
4.3.2处罚
项目
部门和范围
标 准
处罚
综合管理部
1.因过失未购买意外保险或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理赔,则:
·对工伤保险主办人罚款300元∕次;
·人事主管罚款200元∕次;
·综合管理部经理罚款100元∕次。
各部门
发生工伤后的各类医药费用、物损等直接经济损失,由公司支付。同时,根据《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中所确定的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等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的金额在《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中进行确定并报批。
工伤人员
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
备注
1. 以上相关责任人的工伤罚款,由综合管理部于结案时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总经理审批后,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2. 事故责任人最高处罚限额1000元∕次。
4.3.3处罚金额
每发生一起工伤事故,根据工伤轻重程度和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进行处罚。产生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工伤,如果部门经理、生产主管、班组长、工伤本人负有责任的,则各罚款50元;产生费用超过1000元的工伤,如果总经理、生产副总、部门经理、生产主管、班组长、工伤本人负有责任的,则罚款100-1000元。上述处罚,均在《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审批后,由综合部在下月工资中扣除。
5. 其他有关说明
5.1 治疗费用:
先由部门主管向财务室借款垫付,待工伤理赔结案后向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5.2 检查及药费:
与工伤治疗无关的检查、中成药费或补品类药费不予报销。
5.3 工伤医疗期:
由医院证明或工伤鉴定机构确定
5.4 医疗期工资:
发放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
5.5 工伤治疗指定医院:
咸宁市中心医院;当地县级(含)以上医院
5.6综合管理部或发生工伤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扣除当月30%工伤期间工资;二次的,扣除50%工伤期间工资;三次的,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后果自负。
6 其他:
6.1 本制度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6.2 附件:
附件1: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作业指导书
附件2: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环节
责任部门
责任岗位
完成时间
操作班组∕控制点
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单位∕本部门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
立即
1、切断事故源,如电源、气源等。
2、把伤者移至安全地方。
3、报告上级主管。
4、与综合管理部联系派车送工伤者至医院。
伤者送医院治疗
本部门的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
半小时内
5、安排必要的护理人员。
6、按程序办理治疗借款。
7、向综合管理部报送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工伤申报理赔
综合管理部人事专员
规定时间内
8、24小时内向保险部门报送工伤资料,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9、对伤势严重的,要马上通知伤员家属。
10、90天内办理工伤认定和理赔。
工伤结案和人员安置
综合管理部人事专员
3天内
11、代表公司慰问住院工伤者,并耐心解释公司的有关规定。
12、承报工伤结案报告书呈公司领导审批后送财务部结算。
13、结案后人员工作安排。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健康意识和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安全危害,实现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
3、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公司安全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3.2 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培训计划的落实。
4工作程序及要求
4.1新工人的“三级安全健康教育”
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健康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a)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员组织实施。教育内容有:综合管理部讲解集团公司发展史、发展远景以及有关劳动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员负责讲解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政府文件、集团公司安全健康规章制度,结合事故案例阐明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及今后工作应注意的事项,介绍安全用电及触电急救、职业病预防等常识,介绍企业内交通安全、防火、灭火等常识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时间不少于24课时。公司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到配到分公司或部门;
b) 二级安全健康教育由所属车间(部门)进行;教育内容有:分车间(部门)生产概况,设备、工艺特点,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安全技术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时间为24学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
c) 三级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内容有:本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等,时间为8学时。
4.2调岗教育
a) 部门之间职工调动,应对调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二、三级安全健康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b) 部门内部职工调岗须进行三级安全健康教育。
4.3特殊工种教育
a) 从事压力容器、起重、电焊、气焊、电气、机动车辆驾驶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b) 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4 日常培训
a) 安全健康管理培训:由安全员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参加人员有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或车间负责人、班组长、部门安全员、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培训内容有安全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态等。
b) 安全健康操作培训:综合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参加人员有从事电气、焊接、高空作业、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接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作业人员;培训内容有安全意识教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态、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等。
c) 全员安全健康培训:各部门或车间负责,每半年一次。对分管的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有安全意识教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态、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等。
4.5培训工作要求
教育培训要有相应的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和台帐,保证到课率和培训效果。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后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需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验收时应委托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审批。
第五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要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工作,在报批时,要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第六条 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须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编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等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技术部门和施工部门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第八条 在生产设施调试阶段,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部门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配合进行安全评价,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预算和决算,负责安全设施及劳动保护资金的分配和监督使用
特种设备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1 特种设备细指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生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1.2 公司所有压力容器(含各种气瓶)、行车、厂内机动车辆等均属特种设备。
1.3 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使用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4 设备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台帐、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位置、起用时间、试运转及验收记录、设备大修或维修记录、设备事故记录及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1.5 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种防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6 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除日常使用进行检查外,要列入计划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完好。
1.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不得带病运行。
1.8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在明显部位悬挂醒目警示标志。
1.9 对国家和公司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的特种设备,必须健全完善相应的制度,并严格遵守。
1.10 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报告应存入设备档案。
1.11 检验周期为:
(1)行车每二年一次,电梯每年一次。
(2)厂内机动车辆每年一次。
(3)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其他部位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1.12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要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校验,安全法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铅封,并定期对安全阀进行手动的排放试验。压力表的校验和维修应符合计量部门规定。
1.13 设备部门应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供特种设备变动情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掌握设备状况,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特种作业系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1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运行电工、维修电工、内外线电工。
(2)压力容器操作: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人员。
(3)起重作业:行车工、起重工(含电梯工)。
(4)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电焊工、使用气瓶从事气焊、气割作业人员。
(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瓶车司机、叉车司机及其他厂内机动车辆司机。
(6)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
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从事本工种作业职业禁忌的人员。
2.3 有特种作业禁忌症之一的不得从事对应的特种作业。职业禁忌症的范围见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2.4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2.6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复审前应进行复训教育,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公司培训部门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迟到每4年一次。复训时要同时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临行安排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复训不合格者,可在30天内再行复训,仍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由于个人原因而未按期复审,其证件自行失效。
2.7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操作证必须妥善保管,便于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向综合管理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2.8 脱离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人员,需重新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作业。
2.9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违章作业达3次以上的,调扣或吊销其操作证,并按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10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组织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或复训,不得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11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的发放
等管理工作。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产品配套、保洁绿化、劳务输出的外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同时,规定了厂内劳务派遣人员、参观学习及其他商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公司人员。各合资合作企业、独立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对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相关方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各单位(指公司下属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牵头部门)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采购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应、废品回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种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五条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第十六条 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综合管理部、安全员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其中,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作业、危化品运输使用、用水、用电等由公司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由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批。
2、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综合管理部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在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前,应在合同中就涉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综合管理部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劳务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责令其实施整改。
第二十条 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劳务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配套(供应)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部负责各配套企业、供应商、物资回收企业及其相关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三条 采购部与各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公司的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种各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相关方在公司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采购部应提前告知公司综合管理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章 其他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往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工、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公务往来人员的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参照配套(供应)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执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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