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7:11:14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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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厅将逐条刊发内容解读,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社会公众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条 文 内 容
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条 文 主 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救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建设的规定。
条 文 释 义
与生产安全事故现状相比,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仍有不足,因此,本条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作出规定,提高应急救援的水平,尽量减少或避免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本次修正时对本条作了部分修改,一方面基于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于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职责的调整,明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协调指挥职责;另一方面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化发展经验和趋势,提出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发挥现代信息手段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积极作用。
一、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所谓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措施的活动与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具有涉及行业领域多,专业化要求高,救援难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是否具备专业、权威、高效的统一协调指挥机构,是应急救援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本次修改明确了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1. 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推进应急救援专业化处置能力建设,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指挥权。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多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积极推动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项目建设,在矿山、化工产业聚集区推动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同时,有关部门也加快推进公路交通、民航、铁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建筑施工、电力、核工业、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配合各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基本实现应急救援力量在全国重要区域、行业领域全覆盖。同时,也鼓励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在做好本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履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行政职能。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职责,可以在重特大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救援活动,调配应急物资,能够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
2.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救援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是切实提高事故初期应急救援效果的重要手段。应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依托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大型央企国企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需求实际,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合理配置各类应急救援装备。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依托国家(区域)、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企业、单位,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救援物资生产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物资尤其是大型成套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特征,设立专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暂时没有条件建立储备库的,要与相关装备设施拥有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确保紧急调用流程的稳定畅通,保障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加快建设矿山、危险化学品、高风险油气勘探与开采、核工业、森工、民航、铁路、水运、电力和电信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按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技术装备,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针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升,应当加强事故救援技术、战术研究,科学制定救援技术和战术训练等科目的建设和学习规划,关注指挥员的组织指挥和专业救援能力,促进救援人员掌握专业技能和装备操作能力。另外,通过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和准军事化建设工作,培养忠诚信仰,锻炼过硬素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是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是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的需要。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一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或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确保与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建设方向一致、技术标准统一、全面协调推进。二是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成果,有重点地引进先进技术装备,运用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大集成创新力度、优化系统综合功能,增强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实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三是坚持综合配套,在重视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支撑环境、指挥场所、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制度机制等软件建设,实现日常业务需要与应急救援需要的有机统一。四是进一步强化互联互通,实现国家、省、市、县、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与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平台数据等资源的交互共享。五是安全可靠是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基础性要求,应当高度重视系统信息安全,划分合理的安全防护等级,建立安全防护机制,保证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编辑:王庆明 责编:孙莹莹 审核:丁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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