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8:35:40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碳排放核查」,关于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碳排放核查」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张丽 王星海
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印发配套的配额分配方案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这也意味着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的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活动,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和《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还包括两个附件,即《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和《附件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以下简称《发电设施核算指南》。本文将对以上文件进行分析,解读主要的政策变化点。
1.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为规范和指导地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在2016年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核查指南》)。
新版《核查指南》共6章,包括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和信息公开。另外,还包括6个附件,即:
附件1 检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文件评审表
附件3 现场核查清单
附件4 不符合项清单
附件5 核查结论
附件6 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
1.1 适用范围
《核查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
对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1.2 术语和定义
新版《核查指南》增加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查和不符合项的术语和定义。其中:
重点排放单位的门槛与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保持一致,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定义中强调重点排放单位在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时,要附有原始记录和台账等。这一点需要重点排放单位注意;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类似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我国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使用的“监测计划”的概念。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不同于核算报告,核算报告是事后行为,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事先行为,是对核算工作的整体安排和规划,是数据质量控制的基础,是确保核算质量的前提。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也不同于《核算指南》,《核算指南》是适用于某个行业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技术文件,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仅适合于某个特定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数据核算的“作业指导书”。
1.3 核查原则和依据
新版《核查指南》中的核查原则与旧版一致,即: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新版《核查指南》还明确了核查依据的文件,包括: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工作通知;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1.4 核查程序和要点
与旧版相比,新版《核查指南》的核查程序有较大变化,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八个步骤。
1.4.1 核查程序
(1)核查安排
核查工作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承担,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如果是后者,技术服务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确保核查工作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开展。同时,技术服务机构不应开展影响核查工作公平公正的一些活动,详见新版《核查指南》。
(2)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
核查技术工作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技术工作组的工作可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承担,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工作组的数量根据核查任务情况,可以为一个或多个。
技术工作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负责人,至少1名成员具备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技术工作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实施文件评审;
完成《文件评审表》(见附件2),提出《现场核查清单》(见附件3)的现场核查要求;
提出《不符合项清单》(见附件4),交给重点排放单位整改,验证整改是否完成;
出具《核查结论》;
对未提交排放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保守性原则对其排放量及相关数据进行测算。
(3)文件评审
与之前的核查不同的是,2020年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核查时,文件评审工作全部在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permit.mee.gov.cn)上进行,于现场核查前完成。
新版《核查指南》强调了技术工作组的文件评审重点,这部分内容与旧版相比,差别较大。文件评审重点包括:
投诉举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异常情况;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其他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事项。
(4)建立现场核查组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一个或多个现场核查组开展如下工作:
根据《现场核查清单》,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支撑材料;
详细填写《现场核查清单》的核查记录并报送技术工作组。
新版《核查指南》规定,对于核查年度之前连续2 年未发现任何不符合项的重点排放单位,且当年文件评审中未发现存在疑问的信息或需要现场重点关注的内容,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现场核查。这意味着2020年度及2021年度重点排放单位要全部接受现场核查,从2022年开始,根据之前年度的不符合项情况及技术工作组当年的文件评审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5)实施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有3个重点的时间节点,需要现场核查组或重点排放单位注意:
现场核查组应于现场核查前2个工作日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做好准备;
现场核查组应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工作组提交填写完成的《现场核查清单》;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收到《不符合项清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不符合项清单》中“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据”一栏,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技术工作组。如未在上述日期前完成整改,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保守性原则测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等相关数据,用于履约清缴等工作。这一意味着重点排放单位只有一次整改机会,企业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否则将面临配额损失。
(6)出具《核查结论》
技术工作组应根据如下要求出具《核查结论》(见《核查指南》附件5)并提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未提出不符合项的,技术工作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对于提出不符合项的,技术工作组应在收到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不符合项清单》“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据”一栏内容后的5 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如果重点排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或整改措施不符合要求,技术工作组应根据核算指南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缺省值,按照保守原则测算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填写完成《核查结论》。这里和前面强调的一样,重点排放单位只有一次整改机会,要认真对待,避免配额分配损失。
对于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不实施现场核查的,技术工作组应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不实施现场核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7)告知核查结果
与旧版《核查指南》不同的是,新版《核查指南》规定,核查结果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并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如有核查复核的,也将公开复核结论。
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可在告知核查结果之前,采用复查的方式对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进行书面或现场评审。复查程序参照核查程序实施,复查可以针对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也可针对数据质量风险较高的重点排放单位。对同一个重点排放单位,实施复查和核查的主体不能是同一个。
(8)保存核查记录
核查的全部书面(含电子)文件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被保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存至少5年,技术服务机构保存至少10年。
1.4.2 核查要点
与旧版相比,新版《核查指南》的核查要点没有太大变化,有个别变化的地方包括:
(1)对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文件评审中,增加了对排污许可证的评审;
(2)旧版《核查指南》中对“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新版《核查指南》将其改为“生产数据”,仅是名称的变化,具体核查内容不变;
(3)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的核查,与《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附件4 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一致;
(4)新版《核查指南》在文件评审中增加了对应重点关注内容的规定,这部分重点内容包括:
投诉举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
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异常的情况;
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出现错误风险较高的数据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是如何控制这些风险的;
重点排放单位以往年份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得到持续有效管理等。
这部分内容也是现场核查要点内容。
(5)现场核查要点增加了对“确认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修订的原因”的要求。
现场核查组应按《现场核查清单》(《核查指南》附件3)收集客观证据,详细填写核查记录,并将证据文件一并提交技术工作组。相关证据材料应能证实所需要核实、确认的信息符合要求。
1.5 核查复核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核查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1.6 信息公开
此章节为新增内容。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公开以下信息内容:
(1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结论》,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过程、核查发现(是否符合相应行业核算指南以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要求)和核查确认(初次提交排放报告的数据、最终提交排放报告的数据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核查结论需要核查技术工作负责人签字;如是购买技术服务机构的核查服务,则需要技术服务机构盖章。核查结论不需要重点排放单位盖章。
(2)《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包括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核查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将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核查质量进行打分,打分内容细化至以下内容的每一项,并进行汇总统计: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核查;核算边界的核查核算方法的核查核算数据的核查质量控制和文件存档的核查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的核查其他内容的核查《通知》解读纳入门槛纳入门槛没有变化,仍是八大行业中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其中:发电行业的工作范围应包括《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2020年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
《通知》明确,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不纳入本通知工作范围。
2.2 统一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平台
《通知》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统一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工作。
2.3时间要求
2.3.1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核查及履约时间要求
《通知》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按下表时间节点报送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
表1: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核查及履约时间要求
行业分类
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
核查数据报送
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发电行业/自备电厂
2021年4月30日前
2021年6月30日前
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度的配额核定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额的清缴履约工作
其他行业
2021年9月30日前
2021年12月31日前
/
2.3.2报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和相关材料时间要求
《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2021年6月30前向生态环境部报送本行政区域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参照《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528号)要求,报送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系统开户申请表和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 核查工作相关技术问题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在核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可通过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http://114.251.10.23/China_ETS_Help_Desk/)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在线客服”悬浮窗)咨询。
3. 《通知》的《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解读
3.1 行业代码变化
(1)发电行业的行业类别删除了电力供应(电网);
(2)钢铁行业的行业类别增加了炼铁(行业代码:3110),对应主营产品生铁(主营产品统计代:3201);
(3)化工行业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子行业增加了主营产品二氟一氯甲烷(主营产品统计代:2602061700)。
3.2 补充数据表主要变化
(1)删除电网行业补充数据表、民用航空企业(航空公司)、民航航空企业(机场航站楼)补充数据表
(2)化工行业:①增加硝酸、HCFC-22补充数据表;②合成氨、甲醇补充数据表增加了原料类型和生产工艺的填报内容;③轻质纯碱补充数据表改为纯碱纯碱补充数据表,产量按轻质纯碱产量、重质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分别填写;
(3)水泥行业:①海拔高度填报要求从1000m改为1500m;②增加了海拔修正系数K;③非碳酸盐替代原料需要填写种类、数量、替代率;④不再考虑消耗热力对应的排放量;⑤协同处置废弃物量按危险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分别填报;⑥增加CO2回收利用量的填报要求;⑦设计产能由原来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核准立项或备案的设计产能确定,改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能置换相关文件要求换算获得;
(4)钢铁行业:①炼钢工序按转炉炼钢、电炉炼钢两道工序分别填写;②增加石灰工序;③删除供热工序和主营产品填报信息;
(5)造纸行业:①主营产品信息简化;②明确来自同一法人的自备电厂的电,视同外购电力。
4. 《通知》的《附件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解读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需要,为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标准技术体系,规范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推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编制起草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以下简称《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并于2021年03月29日正式发布。《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在方法学层面,对分散在原发电核算指南、补充数据表、监测计划和碳市场帮助平台中相关要求做了统一规定,以体现公平公正性。
《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包括13个章节,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发电设施核算指南》还有5个附录,提供了27个计算公式、相关参数缺省值、发电设施报告内容及格式、发电设施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模板和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整体而言,《发电设施核算指南》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
4.1 适用范围
《发电设施核算指南》适用于发电设施层级,即适用于适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以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应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核算方法核算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信息。
《发电设施核算指南》不适用于单一适用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预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4.2术语和定义
规定了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排放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购入电力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低位发热量、碳氧化率、负荷(出力)系数和热电联产等11个主要术语。其中,热电联产的定义与电力行业中的概念略有不同。《发电设施核算指南》所指热电联产机组包括统计期内有对外供热量产生的发电机组。即是以产品来确定是纯凝发电机组还是热电联产机组。如批复是纯凝发电机组,而实际上经过改造,对外提供了热力产品,则按热电联产机组进行填报。
4.3工作程序和内容
《发电设施核算指南》的第4章“工作程序和内容”明确了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9个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购入电力排放核算、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信息获取、定期报告、信息公开和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工作程序见图1。
图1 工作程序
4.4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发电设施核算指南》明确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包括燃气装置、汽水装置、电气装置、控制装置和脱硫脱硝等装置集合。脱硫脱硝设施纳入核算边界主要是考虑该设施本身的厂用电消耗,而不包括使用脱硫剂产生的CO2排放。
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以及购入适用电力的排放。
a)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般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源、食堂等其他设施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对于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
b) 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4.5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4.5.1 明确数据获取优先顺序
在多年数据报送和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填报活动水平数据在各年度来源均不一致,且存在随意变更证据文件的问题。因此,《发电设施核算指南》规定了化石燃料消耗量、购入电力等主要活动数据的获取来源并明确其优先序,要求只有当前面优先级的数据无法获取时,才能使用后面来源的数据,在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不应降低。简而言之,通过计量仪表直接监测获得的生产数据优先序最高。
4.5.2提出数据精度和频次要求
基于鼓励排放单位不断改进管理,提高监测计量水平的考虑,《发电设施核算指南》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在报告年度的数据精度,并要求不能低于上一年度。表2总结了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的测定标准和频次。
表2: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的测定标准和频次
化石燃料种类
低位发热量汇总计算要求
特殊情况计算处理要求
月度低位发热量
年度低位发热量
月度低位发热量
燃煤
入炉状态
每日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权重:每日入炉煤消耗量
每月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权重:每月入炉煤消耗量
如果存在个别月度未实测的情况,按要求取缺省值
入厂状态
每批次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权重:该月每批次入厂煤量
每月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权重:每月入厂煤消耗量
1)如果存在个别月度无燃煤入厂量,无法计算该入厂煤月低位发热量的情况,则可采用最近月份低位发热量检测数据
2)如果存在个别月度 检测数据未实测的情况,按要求取缺省值
燃油、燃气
每月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权重:每月燃油、燃气消耗量
每月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权重:每月燃油、燃气消耗量
如果某月有多于一次的实测数据,宜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月的低位发热量数值
燃煤的元素含碳量的检测要与消耗量和低位发热量入炉或入厂需状态一致,当数据可得以及符合要求时,入炉数据优先;当数据可得以及符合要求时,每日数据优先。
4.5.3细化实测依据标准
原发电指南中对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的实测规定不明确,可能导致检测结果失真,进而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对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的实测方面规定进行了细化要求,做到统一、准确、可比。
对于燃煤单位热值碳含量的实测:
1)明确了元素含碳量采样、制样、化验检测标准;
2)明确煤质分析中的元素碳含量应为收到基状态,给出了不同基换算的标准依据和取值方法;
3)明确燃煤的元素碳含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或每批次入厂煤测量数值,其次取缩分样;
4)明确了燃煤年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加权计算方法;
5)规定了对燃煤缩分样品检测的时限要求:每月样品采集之后应于30个自然日内完成对该月缩分样品的测定。
4.5.4 明确规定燃煤参数和电网排放因子缺省值
1)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未实测的缺省值:从鼓励实测的角度考虑,结合现有规定,以及相关文件中各煤种中数据的最高值,本指南中规定当排放单位未开展实测,或测量方法均不符合标准中实测要求时,将不区分煤种,低位发热量应不区分煤种取26.7 GJ/t,单位热值含碳量采用0.03356t C/GJ。
2)燃煤的碳氧化率缺省值:对于燃煤碳氧化率,由于我国发电机组碳氧化率较高,平均已达到98%以上,而核算该排放因子涉及的参数较多、计算取值复杂,对排放结果影响小但对数据报送质量影响大,进而增大核查和监管难度。因此,基于简化核算和强化管理要求,《发电设施核算指南》不再要求燃煤碳氧化率开展实测,根据近年度实测机组统计结果,不区分煤种取缺省值99%。
3)电网排放因子采用 0.6101tCO2/MWh,或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数值。
4.5.5统一小数位保留要求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机构和不同的企业经常出现对各项基础数据小数点位数保留原则常有不一致的情况,从而造成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在附录C.3~C.5表中对于重点排放单位填报的各项数据,统一规定了小数位数保留要求,减少因规定不清楚带来的主观操作误差。
表3:小数位保留要求
序号
参数/数据
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位数
1
燃煤、燃油消耗量
t
两位
2
燃气消耗量
104Nm3
两位
3
燃煤、燃油低位发热量
GJ/t
三位
4
燃气低位发热量
GJ/104Nm3
三位
5
收到基元素碳含量
tC/t
四位
6
热量(燃料热量、供热量)
GJ
两位
7
单位热值含碳量
tC/GJ
五位
8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
tCO2
两位
9
电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电量)
MWh
三位
10
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量
tCO2
两位
11
焓值
kJ/kg
两位
12
供热比
%
两位(如12.34%)
13
供电煤(气)耗
tce/MWh或104Nm3/MWh
三位
14
供热煤(气)耗
tce/GJ 或104Nm3/GJ
三位
15
供电碳排放强度
tCO2/MWh
三位
16
机组二氧化碳排放量
tCO2
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17
供热碳排放强度
tCO2/GJ
三位
4.6 增加对生产数据的核算要求
为满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主体配额分配的需要,《发电设施核算指南》中对于涉及配额分配的企业生产相关参数和生产信息,明确相关的数据内容,包括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气)耗、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运行小时和负荷(出力)系数等的计算方法和数据监测与获取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发电设施核算指南》中的供热量为锅炉不经汽轮机直供蒸汽热量、汽轮机直接供热量与汽轮机间接供热量之和,与《DLT904-2015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中的定义略有不同。
4.7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发电设施核算指南》规定发电企业重点排放单位应结合现有监测能力和条件,制定相应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在第10章中明确了要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各类数据监测和获取的要求,编制、修订和执行计划的要求。在附录D中给出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报告要求。附录D基本延续了近年来年度报送通知中的填报要求,略去了原企业层级排放部分不涉及的内容,机组设施填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与指南正文及附录C保持一致。
《发电设施核算指南》中明确了监测设备要求,如规定各项数据监测设备及设备校准频次要求应符合《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对于燃料消耗量的监测设备,如轨道衡、皮带称、汽车衡等其他计量器具准确度应符合GB/T21369《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4.8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核算和报告的规章制度建立、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和监测仪表定期维护、数据监测和获取的精度不得比上一年度降低,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提出应建立温室气体数据记录管理体系和内部审核制度。
自行检测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的,其实验室能力应满足GB/T 27025 对人员、能力、设施、设备、系统等资源要求的规定,确保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检测、记录和报告等实验室活动,并保留原始记录备查。
委托检测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的,应确保被委托的机构/实验室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定或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并保留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备查。需要注意,自指南发布之日起,测试的委外机构要有CMA或CNAS资质,证书要加盖CMA或CNAS的章,证书编号质量监测总局相关网站可查。
4.9定期报告、信息公开要求
(1)定期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每个月结束之后的40个自然日内,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定期报告重点该月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相关信息和必要的支撑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提交上一年度的排放报告,包括基本信息、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相关信息、支撑材料等温室气体排放及相关信息,并按照附录C的格式要求进行报告。
(2)信息公开
重点排放单位在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时,必须公开企业基本信息、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确定方式等相关信息,排放量信息、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重点排放单位应按《发电设施核算指南》附录C的格式填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注意以下问题:
附录C.1填报:重点排放单位涉及多个排污许可证的,应列出全部排污许可证编号信息。行业代码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要求填报。自备电厂不区分行业,发电设施参照电力行业代码填报。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设施需填报,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无需填报。附录C.2填报:装机容量以发电机容量作为机组装机容量,可采用机组运行规程等进行确认,应与当年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合并填报:《发电设施核算指南》附表C.2-附表C.5都涉及合并填报问题,具体填报要求详见指南,在此不一一赘述。企业填报时,应采取能分就分原则,如必须合并填报,则按最不利原则填报。附录E填报:明确了自行检测的应公开检测设备、检测频次、设备校准频次和测定方法标准信息;委托检测的应公开委托机构名称、检测报告编号、检测日期和测定方法标准信息;未实测的应公开选取的缺省值信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必要支撑材料为统筹考虑满足配额分配核算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报送提交要求和与核查工作做好衔接,除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之外,《发电设施核算指南》还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方法的需要,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台账管理制度,要求企业保存原始凭证备查,并将有关数据的支撑材料(见表4)随年度排放报告一并报送。
表4: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必要支撑材料清单
2
对于燃料消耗量,提供月度/年度生产报表
3
对于燃料消耗量,提供月度/年度燃料购销存记录
4
对于自行检测的燃料低位发热量,提供每日/每月燃料检测记录或煤质分析原始记录(含低位发热量、挥发份、灰分、含水量等数据)
5
对于委托检测的燃料低位发热量,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
对于每月进行加权计算的燃料低位发热量,提供体现加权计算过程的Excel 表
7
对于自行检测的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提供每月单位热值含碳量检测原始记录
8
对于委托检测的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
购入电力对应的排放量
9
对于购入使用电量,提供每月电量原始记录
10
对于购入使用电量,提供每月电费结算凭证(如适用)
3
生产数据
11
对于各项生产数据,提供每月电厂技术经济报表或生产报表
12
对于各项生产数据,提供年度电厂技术经济报表或生产报表
13
对于按照标准要求计算的供电量,提供体现计算过程的Excel 表;
14
对于供热量涉及换算的,提供包括焓值相关参数的Excel 计算表
15
对于按照标准要求计算的供热比,提供体现计算过程的Excel 表;
16
根据选取的供热比计算方法提供相关参数证据材料(如蒸汽量、给水量、给水温度、蒸汽温度、蒸汽压力等)
17
对于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提供体现计算过程的Excel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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