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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研究「大数据与税收征管」

时间:2022-12-16 16:11:39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研究「大数据与税收征管」,关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研究「大数据与税收征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电商交易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税盲区”,造成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图为2016年11月17日,郑州大学一快递收发点,工作人员露天分拣堆积成山的快递。视觉中国 资料图

一、电子商务及其对税收活动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及运行模式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的通常性解释是“藉由电脑网路将购买与销售、产品与服务等商业活动结合在一起,进而调整交易的基础和形态”,电子商务其实代表着一种商业形态。电子商务建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将传统的资金流和物流数据化并将其发展成资讯流,这是电子商务的精髓之所在。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以其便捷性、无纸化、数据化等优点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改变着人们传统的贸易方式,在全球经济融合发展中,电子商务交易的“蛋糕”越做越大。据艾瑞咨询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2015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3.8 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2%;从网络购物市场结构来看,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占比达到51.9%,年度占比首次超过C2C(消费者之间);从网络购物市场份额来看,天猫继续领跑B2C市场,京东、苏宁易购、唯品会、国美在线增长迅速。

按照电子商务模式分类,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B2B、B2C、C2C、B2G,一般把B2C、C2C 统称为网络购物,属于电子商务的典型应用,如表1 所示。

(二)电子商务与税收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交易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一方面是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量不断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时滞效应,加上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还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电商交易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税盲区”,造成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

有人曾形象地将电子商务比作21 世纪税收最大的“敌人”。这是电子商务快捷性、隐匿性、无纸化的特点所致,造成从税收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征管技术严重滞后和系统法律法规匮乏,最终出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当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主要因为电商行为主体采用税收不遵从手段违反税收法律,将税款据为己有。因此,电商税收流失也可归因为税收征管制度不能适应新型商业模式的转变,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监管等税收管理手段相对落后造成的。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难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纳税主体确定和管理存在困难。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交纳一定的费用或免费注册,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或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交易主体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和流动性,所以建立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的税收制度往往难以确认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

其次,计税依据确定存在困难。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信息均表现为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网络传输,而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线索。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及经营场所的频繁变动使交易活动不会留下可供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的痕迹,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计税凭证。电商企业真实的交易活动的销售收入、自然人等小电商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者所得等真实信息,难以为税务管理机构所掌握,增加了电商企业计税依据的确认难度。

最后,纳税地点的确认存在困难。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和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使得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很难合理确认纳税地点。很多小型电商平台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只有一个虚拟的交易网站或者网址,而该虚拟网址或者网站有的设置在境内,有的设置在境外,其收入来源地、交易地点、纳税地点等确认过程变得十分复杂。

二、电商税收流失情况抽样测试

(一)抽样调查测试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主要有两个重要的运营模式:B2C模式和C2C 模式。经营者入驻电商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是最重要的商务形式。由于国内电商平台以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天猫最为成熟,经营商户和消费者众多,为此,课题组选择市场交易规模大、交易活跃的淘宝、天猫两个平台,随机选择经营商户作为测试样本进行抽样测试与统计分析,研究电商纳税和潜在税收流失问题。

抽样调查测试的基本步骤如下:

步骤一:确定抽样样本。

为了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样本的代表性,课题组按照行业和地区两个维度选择样本。首先,选择天猫、淘宝两大平台经营商户众多的行业,分别是电器、服装、食品、图书、酒水、家具、化妆品七大行业。其次,为考察不同地区经营者税收遵从意识,对每个行业按照东部、中部、西部等地区分布随机抽取样本,每个行业内的每个地区抽样10 家店铺。这样,天猫和淘宝两大平台各抽样210 家店铺,总样本量为420 家店铺。

步骤二:择定数据口径。

按照商品的实际付款金额统计商家平均月销量、单价,计算平均月销售额,即:平均月销售额= 平均月销量×单价。然后采用平均税负率法,根据公式“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国民经济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平均月销售额”,计算获得“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数据。

步骤三:随机暗访测试。

根据税务管理中“以票控税”的特点,将两大电商平台商家或经营者的工商税务登记、发票开具情况作为重点测试内容进行随机暗访测试。把“是否开发票”行为分为“无条件开发票”、“提供税点开发票”、“不开发票”三种情况。

根据不同的发票开具行为,将其界定为不同的税收流失结果:

将“不开发票”视为“税收确定流失”。(2)将“提供税点开发票”视为“税负转嫁”,即如果消费者不要求开发票,商家就不会主动提供发票,即使商家能够提供发票,也会将应纳税额转嫁给消费者承担,违背了税收基本原则。因此,在后面统计中此类情况也应归之于“税收流失”。(3)将“无条件开发票”视为“税收无流失”。

按照上述抽样测试要求,所获取的抽样数据满足统一口径、真实准确的要求;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样本具有典型代表性,且准确度处于可容忍误差范围之内。采用大数据样本,可以真实反映电商经营者实际税收缴纳和税收流失情况。

(二)抽样调查测试结果

其一,开具发票情况测试。

天猫、淘宝两个电商平台的属性不同,入驻天猫的多为企业商家,入驻淘宝网的多为个体商户。通过对天猫、淘宝电商平台的商家分别随机取样,各抽取210 个样本,共抽取420 家商户样本。

分析发现,天猫平台上的企业商户由于多数具有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作为法人单位的企业商家经营相对规范,95.71%的商户交易完成后会主动开具发票,只有3.81%的商户交易完成后不开具发票,而仅有0.48%的商户在消费者承担税款的情况下许诺开具发票。相比较而言,淘宝网上的卖家多数属于非法人的个体商户性质,只有少数个体商户会选择主动提供发票,有67.62%的个体商户不会开具发票,还有13.81%的个体商户会在消费者承担税款的条件下开具发票。相关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其二,两大平台增值税额流失情况对比。

本研究根据两大平台抽样企业的销售估算数据,对电商销售环节增值税流失进行估算。研究发现,淘宝平台增值税流失严重,由于“不开具发票”造成增值税流失额占应交增值税额的比重约为52.35%,由于要求“消费者承担税点”而可能造成增值税潜在流失的比重约占29.92%。

相比较而言,天猫平台由于大部分是企业商户,增值税流失较少,增值税确定流失额占应缴增值税额的0.077%,增值税潜在流失额占比约为0.003%。相关统计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注:此处将“不开发票”认定为“税额确定流失”,“无条件开发票”认定为“无流失”;“提供税点开发票”是一种税负转嫁现象,如果消费者不要求开票,商家就不会主动提供发票,因此界定为“潜在流失”。

其三,不同行业样本商户开具发票情况对比。

为考察淘宝、天猫两个平台不同行业内部样本企业的发票开具情况,本研究选择两个平台上七个行业的各210 家(共420 家)企业进行对比,这七个行业分别是:电器、服装、食品、图书、酒水、家具和化妆品。每一个行业选择样本企业各30 家。就淘宝平台而言,不同行业商户开具发票情况有一定的差异性:服装、化妆品、食品不开票现象普遍,造成这些行业的税收流失较严重,而电器、家具等行业开具发票情况相对较好。

其四,不同地区样本商户开具发票情况对比对。

本研究选择淘宝、天猫两个电商平台的东、中、西部地区企业的抽样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天猫平台上东、中、西部地区开具发票情况差异性不大。相对而言,中部地区的天猫商户不开具发票的较多,70 家中有7 家商户不开具发票。对淘宝平台而言,绝大多数商户都选择不开具发票,其中东部占比为58.57%,中部占比为72.86%, 西部占比为71.43%。

其五,样本商户实际增值税税负率计算。

本研究根据抽样调查的全部样本商户的月销售数据,进行销售金额以及实际增值税税负率估算。由于很难获得调查样本企业的真实销售额,我们根据商户公布的销售数量、商品的销售单价计算出其月平均销售额,然后对其加总,得到调查样本企业的销售额。对样本企业的增值税流失额,采用政府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即用行业增值税税负率乘以月平均销售额估算月增值税应纳税额。相关公式如下:

平均月销售额= 平均月销量×单价(1)

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民经济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平均月销售额(2)

根据调查样本企业的销售情况,计算不同平台商户的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数据参见表4。根据抽样结果,统计估算样本企业的销售金额和应纳增值税额,进而估算不同平台样本商户的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率(见表5)。研究发现,样本商户之间真实的税收负担存在显著性差异。从淘宝平台来看,东部地区商户的税收负担最重,西部地区商户的税收负担较轻。从天猫平台来看,中部地区商户的实际税收负担较重,西部地区的税收负担较轻。从两大平台全部调查商户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看,存在税收流失商户的实际应纳增值税税收负担普遍高于全部样本商户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从淘宝、天猫两个电商平台之间调查样本商户的增值税负担看,天猫平台的商户实际税收负担要高于淘宝平台的商户。这也说明,政府通过严格规范的税收监管,确实可以提高商户的税收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现象。

(三)电商税收流失抽样测试的基本结论

首先,不同电子商务平台税收流失情况不一致。

不同电商平台的税收流失率不同,导致商户的税收负担有很大差异,这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基础。根据对采取不开具发票或者税负转嫁方式开具发票的商户进行分析,有3.79%~4.26%的天猫平台商户存在税收流失问题,而淘宝平台上商户的税收流失比例高达68.25%~81.99%,这表明淘宝平台个体经营商户多采取不开发票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且逃避税收情况相当严重。

运用销售额和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对天猫、淘宝两个电商平台税收流失量进行估测发现,淘宝平台上商户的应纳增值税税款流失率为52.35%~82.27%,天猫平台上商户的应纳增值税税款流失率仅为0.0772%~0.0799%。

根据上述分析,得到以下结论:不同电商平台实际增值税流失率存在天壤之别,究其原因,在于是否存在工商、税务登记的约束。只要管理规范、监管到位,通过工商、税务登记全程控制,就会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使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税收流失率明显下降。

其次,不同行业和地区商户税收流失情况大相径庭。

不同电商平台的商户由于自身经营条件存在差异,导致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存在显著不同。即使在同一平台上,不同行业电商的税收流失情况也有所差异。

以淘宝平台的商户为例,服装、食品、化妆品、酒水、图书等行业不开具发票居多,而对相对耐久的电器、家具等商品,无条件开具发票相对比例较高。对电器、家具等耐用消费品,即使商户要求消费者承担税款,消费者也会主动索要发票。

再分析天猫平台的商户,图书、电器行业相对只有少数商户不开具发票,其余行业的电商都会主动开具发票。这也进一步说明,尽管存在着行业差异,但电商平台上商户自身的经营特点仍是影响发票开具的重要因素;即使在同一个电商平台上,消费者是否索要发票也是影响商户是否提供发票的一个因素。

从商户地区分布看,商户所处的地理位置并会影响其发票开具情况。天猫平台上的商户,东、中、西部的商户发票开具情况基本类似。而淘宝平台上,东部地区的商户开具发票情况较好,但要求消费者承担税点的商户数量也较多。中、西部地区不开具发票的情况较多,也存在让消费者承担税点的情形。这种地区的差异性与消费者自身的税收意识有关。东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人们的税收意识、维权意识较强,主动索取发票的情况也较普遍。

其三,不同地区电商之间的实际税负水平存在差异。

从抽样电商的税负情况看,淘宝平台上东部地区商户税收负担比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商户要重,天猫平台上东部地区商户的实际税收负担最轻。这种情况与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多、小规模纳税人多、税收征管松懈等综合因素有关。

三、电商税收流失额测算

(一)背景分析

课题组分析了C2C 模式的基本特点,也参考了阿里巴巴2014—2015年、2016年前两个季度公布的数据,以及阿里巴巴关于“95%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下(不超过36万元的增值税免征额)”的说法。但课题组认为还存在以下情况需要深入分析:

一是C2C 模式的电商平台上的卖家,并非都是个人店,其中一部分属于已注册过公司的个人网店,只不过网店信息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和公司联结起来;还有一部分属于实体店的网上店铺,是实体店拓展业务的一个销售渠道。这两种卖家与线下的实体公司别无二致,其实质是B2C 电子商务交易,均应依法纳税。

二是不论何种店铺,采取何种商业模式,个人经营者获取的收入一律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使是那些纯粹的C2C 电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逃避个人所得税行为。

(二)淘宝电商平台税收流失测算

上文测试了天猫、淘宝电商平台的税收流失情况,天猫平台上商户的应纳增值税税款流失率仅为0.0772%~0.0799%,而淘宝平台上商户的应纳增值税税款流失率为52.35%~82.27%,淘宝平台上的商户存在较严重的税收流失,这里主要研究淘宝平台上的电商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情况。

其一,电商增值税流失测算。

淘宝平台经营者业态不一,经营行业分布较多,主要模式是商品的零售,而不同的零售业态造成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存在差异。为使增值税流失更能反映真实情况,本文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零售类目下的几种零售模式所对应的增值税平均税负率(见表6)进行估算,从而推算淘宝平台上商户的税收流失额范围。由于淘宝平台就像一个大的百货市场,主要从事与社会零售相关的百货零售、综合零售和超级市场零售三种经营活动,为此,课题组选择国民经济不同行业零售业三种零售模式的增值税平均税负率进行估测。

数据来源:各行业税负率汇总http://www.qingdaocaiwu.com/thread-86086-1-1.html

百货零售业方面,根据阿里巴巴官网提供的交易额和选择的增值税平均税负率(2.19%),以及课题组实际调研的税收流失率计算,2013年的增值税确定流失额为124.65亿元,增值税潜在税收流失为71.23亿元,两者合计为195.88亿元。2014 年,增值税确定流失额为169.53 亿元,增值税潜在流失额为96.88 亿元,两者合计为266.41 亿元。2015年增值税确定流失额为194.35 亿元,增值税潜在流失额为116.78 亿元,两者之和为311.13亿元。

超级市场零售业方面,如果选择超级市场零售业平均增值税率(1.72%)估算增值税流失,2013 年增值税确定流失额为98.35亿元,增值税潜在流失额为56.20 亿元,两者合计为154.55 亿元。2014年,增值税确定流失额为133.76 亿元,增值税潜在流失额为76.43 亿元,两者合计为210.19亿元。2015年,增值税确定流失额为160.99亿元,增值税潜在流失额为92 亿元,两者合计为252.99亿元。

综合零售业方面,如果选择综合零售业平均增值税率(1.70%)估算增值税流失,2013 年确定增值税流失额为97.23亿元,增值税潜在流失额为55.56亿元,两者合计为152.79亿元。2014年,增值税确定流失额为132.23亿元,增值税潜在流失额为75.57亿元,两者合计为207.80 亿元。2015年增值税确定流失额为159.14亿元,增值税潜在流失额为90.94亿元,两者合计为250.08亿元。估算的增值税流失的纵向变化趋势如图1 所示。

图 1 增值税税收流失估算——按照综合零售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估计

其二,个人所得税流失估算。

淘宝电商平台绝大多数商户都是C2C 模式。阿里巴巴官网公布的淘宝交易额和艾瑞研究公布的C2C 交易额基本接近。为达到增值税流失测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研究采用阿里巴巴官网公布的数据作为分析依据。

目前,我国电商C2C 模式没有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多数淘宝平台上的电商属于个体经营业主,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交易所得中明显存在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本研究根据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率经验值进行估算。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率经验值的测算方法如下:

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率=个人所得税/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100%

本研究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2009—2014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数据,测算得到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率,如表7所示。因年份较远,忽略2009—2011年度的数据,2012—2014 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率分别为1.42%、1.32%、1.36%,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率的中位数为1.36%。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实际征管情况,取1.2%~1.5%作为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率的经验值。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

本研究估算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2013年为133.32亿元—166.65亿元之间;2014年为181.32亿元—226.65 亿元之间;2015年为217.08 亿元—271.35 亿元之间;2016 年前两个季度为114.84 亿元—143.55亿元之间。

其三,淘宝电商税收流失测算结论。

总体来看,淘宝电商平台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逐年增长,相应的是,淘宝平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也在逐年增长。

本研究发现:(1)2012—2016 年期间,不管以何种口径进行税收流失的估计,电商C2C 模式交易的税收流失额都呈现逐年增长之势,且税收流失额增长率与C2C 电商交易额增长率基本一致;(2)由于每年第4季度“双11”网购潮的影响,第4季度的交易额明显高于前三季度的平均数,淘宝平台也不例外,因第4季度的交易量骤然增长,导致第4季度的税收流失额也骤然上升。阿里巴巴集团披露的数据称,截至2016 年11 月12日零时,2016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交易额定格在1207.48 亿元,无线交易额占比达到82%。阿里在迈入“千亿时代”的同时,也刷新了单日全球零售的历史纪录。

从课题组统计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总额的估计值来看:2012年后三季度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之和在124.71亿元—196.11亿元;2013年全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之和在230.55亿元—362.53亿元;2014年全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为313.55 亿元—493.06亿元;2015年全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为376.22亿元—582.48亿元;2016年上半年(前两个季度)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为200.01亿元—315.98亿元。考虑到电商交易额的增长率和“双11”网购潮的影响因素,2016年全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估计将不低于500亿元—700亿元。参见图2。

图2 按照综合零售业增值税率估算的税收流失额(季度数)

(三)全国 C2C 模式税收流失额测算

我国电商平台除了淘宝平台外,还有其他众多的电商平台。为了对我国电商C2C 模式下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进行测算,课题组提出如下前提假设:在税务部门对电商涉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时,C2C 模式下的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存在着类似的税收逃避动机和税收逃避行为。虽然C2C 经营者所处的电商平台有所差异,但由于征税机关对电商监管能力有限,C2C 模式下的经营者和淘宝平台上经营者的税收遵从情况具有相似性。

国内已有若干研究机构密切关注电商的发展动态。课题组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年发布的“2011—2018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和结构预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研究。其中对2015 年的数据,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最新数据进行了调整。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给出的基本判断是,在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条件下,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结构也在不断变化,其中C2C 交易量占比逐渐下降。课题组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见表8。

注:2015 年C2C 交易规模的数据来自于《2015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http://news.efu.com.cn/newsview-1158334-1.html)。

通过测算发现,按百货零售业平均增值税率(2.19%)测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之和的估计区间如下:2012年为182.1亿元—256.33亿元;2013年为264.66亿元—372.41亿元;2014年357.94亿元—503.66亿元;2015年为436.60亿元—614.33亿元;2016年预测值为531.53 亿元—747.92 亿元;2017年预测值为692.02亿元—973.74亿元。按照电商交易额的逐年增长趋势,课题组预测,2018年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之和将会突破1000亿元。

四、电商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一)电商税收流失的管理策略

首先,加强对电商的基础管理。政府应尽快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法人机构、商务组织以及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个人,理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税务登记“三合一”制度后,法人机构、商务组织必须具有唯一纳税人统一识别号。个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也必须税务机关的监管下进行交易,即不论法人机构、商务组织抑或个体商户或个人都要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其次,规范交易平台的运行。政府应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作规则。交易主体要在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首先具有相应的税务识别代码,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所有支付平台、银行账号等,而且与税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关有权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获得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背景情况,以及电商交易主体的交易信息和资金流转信息。

第三,建立税收信息化管理平台。伴随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税务部门积极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税务部门必须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平台,实行涉税信息的网上采集、税源网上申报、网上交税,涉税信息资料的电子化储存,这一信息技术的变化对电子商务征税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税务部门而言,税款征收的电子化和无纸化,税收征收从传统大厅纳税转变为电子纳税平台服务和咨询,可以节省税款征收费用,实现对各类纳税主体的税收监控,也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电商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首先,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依法建立由工商、税务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严格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机制,通过立法逐步实现由非强制性的电子商务备案管理向强制性的注册登记转变。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要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重新界定传统税制中诸如“常设机构”、“居民”等基本要素概念,修订具体税制条款,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制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对现行税制要素根据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要求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

其次,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课税主体。遵循现行税法规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以卖方企业或个体商户为纳税人。对于跨国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必须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消费地税务机关拥有征税权,纳税人的认定将采用消费地原则。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

第三,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与金融、交易双方认证机构、工商、海关、电信等部门的联网,特别是与交易双方认证机构的联网,随时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建立行业动态数据库,选择电商企业试点“纳税诚信交易专区”。加强市场准入执法、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消费维权等内容的电子商务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提供电子商务企业在线市场主体身份识别、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等,并每年定期发布电子商务行业税收报告。

第四,探索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针。对电子商务“隐匿性”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以完善电子发票为切入点,与电子商务中心联合研制开发网上电子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在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完成并支付时,该系统自动开出电子发票作为支付系统代征代扣税款的依据。

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缴纳。同时,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网络建设,在各银行之间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网络,解决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网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在任一地点、任一时间将税款划入国库,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

(本文原刊于《会计之友》2017年第8期,原题:“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略去参考文献和部分表格,正文经重新编辑,略加简化,并由作者审定。经授权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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