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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简易计税有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

时间:2022-12-11 16:11:43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增值税中简易计税有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关于增值税中简易计税有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47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截止目前,总局发布的简易计税的项目很多,有直接按简易计税执行的,也有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有销售货物的,也有“营改增”项目的。征收率有3%,也有5%。规定散见于多项法规,本文对简易计税项目进行了归纳整理,详见下文:

对简易计税项目进行了归纳整理


一、直接按简易计税执行,没有选择权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7〕58号)

2.物业管理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按简易计税依3%征税,注意,此处是“差额 简易计税”。(法规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征收率3%。注意:铁路旅客运输不得选择简易计税。(法规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121号)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36号)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36号)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36号)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36号)

6.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建筑服务,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36号)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属于清包工、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法规依据:财税[2016]140号)

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7.销售外购的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征收率5%。注意,此项同时适用“差额征税”,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法规依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8.房地产企业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开发的老项目, 征收率5%。(法规依据:财税〔2016〕36号)

9.房地产企业出租其开发的老项目, 征收率5%。(法规依据:财税[2016]68号)

10.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征收率5%。(法规依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3%。(法规依据:财税〔2016〕36号)

12.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5%。(法规依据:财税〔2016〕47号)

1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征收率5%。(法规依据:财税〔2016〕47号)

14.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46号)

15.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贷款种类须在规定的清单范围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46号)

16.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68号)

17.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140号)

1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140号)

1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6]140号)

20.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选择差额纳税,扣除代付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率5%。(法规依据:财税〔2016〕47号)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率3%;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注意: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1.安全保护服务,比照上述劳务派遣政策,选择差额征税,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率5%。(法规依据:财税[2016]68号)

2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同时适用差额征税,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规依据:财税〔2016〕47号)

注意: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3.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征收率5%,差额征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法规依据:财税〔2016〕47号)

24.老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征收率5%。(法规依据: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销售货物直接适用简易计税,不需选择

1.一般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注意,不得开具专票,如放弃3%,可开专票。(法规依据: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

2.销售旧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法规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09]9号)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征收率3%。(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销售货物直接适用简易计税,不需选择


四、销售货物简易计税。可选择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 3%。(法规依据:财税[2009]9号)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 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征收率3%,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规依据:国税函〔2009〕456号)

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征收率3%。(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4.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征收率3%。(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5.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征收率3%。(法规依据:财税[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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