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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问题汇编2020年「个税12366热点问题」

时间:2022-12-07 18:23:29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12366问题汇编2020年「个税12366热点问题」,关于12366问题汇编2020年「个税12366热点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编者按:为响应国家税务总局号召,推进税收政策宣传,解决纳税人实务应用的困惑,本站特别将各地区税务局热点留言问答汇辑成【地方答疑精选】,以飨诸君。本期内容是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小编按税种进行归类。

一、契税

1.企业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通过招拍挂再次承受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四)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的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因此,企业土地被政府收回,通过招拍挂再次承受土地,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的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划拨土地也改为出让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此,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改制企业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

3.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的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在境内签订财产租赁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因此,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在境内签订财产租赁服务合同,境内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未在境内注册设立的境外企业如在境内有机构场所,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5.签订转租房产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因此,转租房产合同也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立合同人均需缴纳印花税。

6.政府与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土地收储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7.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诉讼服务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8.签订管道疏通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因此,管道疏通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9.政府划拨土地给企业,只有划拨的书面文件,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因此,政府划拨土地的书面文件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10.签订了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是否可以分年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因此,签订了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不可以分年缴纳,应在签订时按合同一次性缴纳。

11.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有2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因此,签订约定有免租期的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贴花,免租期的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2.印花税上的其他账簿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13.签订天然气销售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天然气销售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4.签订高压设备清洗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高压设备清洗服务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5.学校和食堂签订供餐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学校和食堂签订的供餐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6.签订户外拓展活动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户外拓展活动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7.签订免租金的财产租赁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签订免租金的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8.纳税人签订的房租合同中分别列明了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的金额,是否需要合并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纳税人只需要对房租合同中租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19.在境外签订合同,带回境内使用时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因此,在境外签订合同,带回境内使用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20.营业账簿符合免征印花税的条件,但已经贴花,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因此,多贴花的营业账簿即使符合免税条件,也不能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不需要做其他处理。

21.非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售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非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售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2.更换营业执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规定:“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因此,更换营业执照正本,需要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按件贴花五元;营业执照副本免征印花税。

23.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4卫生许可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卫生许可证不属于权利、许可证照,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5.农科院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因此,农科院不属于国家制定的收购部门,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不可以免征印花税。

26.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7.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是否可以免征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因此,上述文件中印花税的免征范围要求与改造安置住房直接相关,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不可以免征。

28.财产质押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质押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9.与酒店签订住宿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住宿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0.签订企业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企业运营管理服务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环境保护税

31.建安业纳税人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污染当量值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附件五第五条第十一点规定,一般粉尘的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

因此,建安业纳税人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

32.养猪应如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第六条规定:“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

因此,猪存栏250头以上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如果养殖场纳税人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的,按其监测数据计算;在国家暂未出台相关行业的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之前,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

33.建筑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施工扬尘初始系数为1.01,采取围挡措施后是否可以降低系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详见附件3,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因此,建筑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采取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应措施可以削减扬尘系数,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附件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计算排放量。

四、资源税

34.开采并销售砂石如何计征资源税?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闽财税﹝2016﹞27号)规定:“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我省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海盐、锰矿、银矿、白云岩、石英砂(石英岩)、长石、重晶石、透辉石、页岩、砂岩、玄武岩、叶腊石、凝灰岩(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膨润土、玉石、矿泉水等矿产品由从量改从价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温泉)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具体税目税率及换算比见附表。”

另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砂石的征税对象为原矿,税率为1元/立方米。

因此,砂石原矿按1元/立方米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

五、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5.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售出前已使用的房产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6.企业新购进的不动产在装修中尚未使用,应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如何计算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新购进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征房产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改造费用,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在装修期间可先以买价确定原值,装修完成后根据改造情况计算出新的原值并缴纳房产税。

37.棚户区改造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棚户区改造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8.出租没有产权的违章建筑,应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6号)规定:“……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因此,出租没有产权的违章建筑且实际获取收益的,应由使用人即承租方缴纳房产税。

39.农贸市场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0.道路客车检测、维修的场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规定:“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因此,道路客车检测、维修的场地属于保养场,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1.农贸市场出租卖菜的场地,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农贸市场出租卖菜的场地暂免征收房产税。

42.纳税人购买房屋时缴纳的契税,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因此,纳税人需要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将缴交的契税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43.纳税人交给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纳税人需要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将交给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44.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办学,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后,房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学校自有自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45.企业的房产被法院冻结,是否需要继续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企业房产被法院冻结,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企业仍需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已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计征房产税时是否还可以扣减增值税额?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已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计征房产税时不可以扣减增值税额。

47.从价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房产所支付的税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因此,从价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房产所支付的税款应计入房产原值。

48.纳税人在承租的土地上自建了不动产,从价计征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土地租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纳税人承租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房产原值不包含土地租金。

49.企业出租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农田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因此,企业出租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农田用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0.国有企业取得非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经费用于自建自用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因此,国有企业自建自用房产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免征范围,需要缴纳房产税。

51.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停产,是否可以减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

(四)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因此,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停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减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52.企业将房产出租给学校,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因此,企业将房产出租给学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学校自有、自用的房产,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3.纳税人是否需要为闲置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因此,纳税人需要为闲置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车船税

54.车船所有人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车船税的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第七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

因此,车船所有人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55.农村居民使用的车辆是否可以免征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农村居民以及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两个条件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才可以免征车船税。

六、其他

56.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不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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