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2:17:2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法院判决案「青岛鑫宏达电力集团公司」,关于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法院判决案「青岛鑫宏达电力集团公司」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1-08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胜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962,709加元
● 对公司的影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判决,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496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HJT STEEL TOWER(NORTH AMERICA)CO.,LTD(以下简称“原告”)与本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因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维修费用3,962,709加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临时公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0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以及涉外程序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2月正式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496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46,459元,由原告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鉴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原告未上诉则正式生效,案件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积极依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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