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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风险「规费占直接费的百分比」

时间:2022-11-26 18:11:16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管理费用风险「规费占直接费的百分比」,关于管理费用风险「规费占直接费的百分比」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非法转包合同无效的案例。建工集团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江某,虽然合同无效,但规费、管理费全都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都被法院认定应该缴纳,实际施工人损失惨重。

一、案件概述

2020年7月27日,最高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43号,案例概述:

再审申请人江杏生因与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被申请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4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江杏生请求:

1、涉案工程规费8,366,186元不应在应得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再纳入建筑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单位管理,相关部门表示不再收取工程规费,建工集团也未实际缴纳,故该笔费用不应在应得工程款中扣除。且工程规费的用途是为实际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建工集团整体转包工程后并无人员参与施工,而是由江杏生雇人施工并实际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故建工集团不应重复扣留规费。

2、案涉工程管理费5,474,533.36元不应在应得工程款中扣除。建工集团未参与施工、管理及其他事项,不应扣取高额管理费。且江杏生与建工集团约定的管理费条款因案涉工程非法转包而自始无效,建工集团仅可收取其履行前期招投标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二、法院观点

1、关于案涉合同效力问题。

江杏生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以具有资质的建工集团的内部承包单位名义实际施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的情形。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建工集团以《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名义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工程转包给江杏生,该转包协议依法应属无效。故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2、关于二审法院将质保金作为未付工程款直接判令支付是否恰当的问题。

工程质保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保证在质保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江杏生作为实际施工人诉请支付的案涉工程款数额已包含质保金部分。

二审判决作出时质保期已届满,在发包人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当事人诉请判决返还质保金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故建工集团关于二审法院判决返还质保金剥夺其质保期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建工集团主张管理局账户被超期冻结导致质保期届满后无法拨付质保金,由此引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等全部经济损失不应由建工集团承担的问题,因建工集团已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提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故本案对该申请再审请求不予审查。

3、关于工程规费8366186元应否从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

参考《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费是指按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建工集团作为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承包单位,负有计取、缴纳规费的义务。《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虽然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工程规费作为工程造价费用,其计收应当参照协议约定由江杏生承担、建工集团统一缴纳(或预扣)。

现江杏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工程不再收取工程规费,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江杏生为施工人员另行缴纳社保费等规费项目。故江杏生以政府部门停止收取工程规费及其自行缴纳员工社保为由,主张案涉规费从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工程管理费5474533.36元应否从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虽然《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无效导致其中管理费条款无效,但管理费作为双方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必需开支,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建工集团是否为履行合同开展管理工作据实结算。江杏生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未能推翻二审判决对建工集团参与工程管理事实的认定,故对江杏生关于建工集团不应收取管理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综上,江杏生与建工集团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二审判决判项表述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江杏生、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规费收取"。规费是用来支付工人的社保等配套使用的,实际施工人认为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再纳入建筑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单位管理,相关部门表示不再收取工程规费,但这个说法没有说服法院。法院认为,规费是工程款的一部分,该交就得交。

2、第二个关键词是"管理费收取"。实际施工人认为,转包人没有参与工程管理,不应该收取管理费。同样的,法院也认为管理费也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也应该收取。而且实际施工人也无法举证转包人是否实际参与管理。

3、第三个关键词是"合同无效的后事处理"。按照合同法第58条,本来合同无效,先是返还,或者作价,或是按照过错赔偿。但在本案中,合同无效与有效好像差别不大,关键的原因在于,建筑质量验收合格。所以,建筑质量合格的工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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