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0:59:25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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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止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标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就与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停止侵权、返还财产,将侵占原告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返还给公司;同时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川省高院向公司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川民初52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涉及诉讼公告》,临时编号:2019-011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初52号之二,相关裁定如下:
四川省高院在审理公司与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凉山中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川凉中执他字第38号执行裁定,以涪陵投资集团购买案涉股权资金系四川省高院(2008)川刑终字第811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赃款为由,裁定对案涉股权予以冻结。涪陵投资集团针对该保全措施向四川凉山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四川凉山中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川34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涪陵投资集团的异议请求,涪陵投资集团不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原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川执复170号执行裁定,将该案发回四川凉山中院重新审查。由于该案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股权是否予以追缴目前尚不能确定,而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处于中止诉讼状态,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1日
●报备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初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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