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6 15:01:07来源:网络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8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条例》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现予公布。于 2022 年 4 月 1 日生效。
黄明部长
2022 年 1 月 6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条例》的决定
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煤矿安全条例》(国发令第87号)部分规定进行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一、 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法规、标准和技术安全生产规范。
“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和报告系统。系统、事故报告和责任制等。
“煤矿企业要制定重要设备材料检验制度,做好检验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防静电、防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者不得入井。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制度急倾斜煤层开采对底板的影响,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 将第十条修改为:“煤矿使用的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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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试验论证,制定安全措施;对新设备、新材料进行安全性能试验,取得产品工业试验安全标志。
“积极推进自动化、智能化采矿,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危害生产安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三、 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一个矿山同时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道开挖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不超过9,严禁以挖代矿。
“矿(板)区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的合理要求在开采前进行准备,严格按照矿(板)区设计组织施工,设计应情况变化时及时修改。
“在一个采(盘)区同一煤层的一个机翼上,只能同时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两个煤(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一个采(盘)区同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时,采(盘)区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 ) 同时掘进工作面。
“在开采影响范围内,不允许布置两个采煤面同时开采。
“在下坡矿区尚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之前,严禁开挖矿道。
“严禁随意开采不放落法留下的支撑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地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的煤柱。
“严禁在开采过程中对设计确定的煤柱进行任意胀缩。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不得留在采空区。
“严禁随意改变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安全煤柱、矿井边界、防水和隧道等。
“严禁开采和破坏高铁安全煤柱。”
四、将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放顶煤开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山首次采用放顶煤,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地区采用放顶煤时,顶板、煤层、瓦斯、对点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岩爆等地质特征和灾害风险进行自然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根据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煤和放顶煤技术,顶板支护、初采及工作面修整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时,应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放顶煤和直接顶板充分塌陷。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硬顶或硬顶煤时,应在工作面未开采区域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工作面严禁使用爆炸爆破。处理未落下的顶煤、顶板和大块煤(矸石)。
“(五)高瓦斯煤层和易发生自燃的突出矿井,应在预抽法的基础上采取综合瓦斯抽采措施,确保该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灭火措施。
“(六)严禁单柱崩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放顶煤:
“(一)平缓和倾斜厚煤层采放比大于1:3,未经行业专家验证;大坡度水平分段顶采放比放煤比大于1:8。
“(二)矿区或工作面的回采率不能满足矿山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硬顶和硬顶煤不易脱落,采取措施后放落性仍差。顶板塌陷采空区高度不大于开采和崩落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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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顶煤开采后可能与地表水、老窑水、强含水层相连。
“(五)顶煤开采后可与火区通信。”
五、将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使用掘进机、一体式掘锚机、连续采煤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启动机器前,请确保铲板前和切割臂附近无人。使用遥控器时,驾驶员必须处于安全位置。启动前、退出、调整机器,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工作时应使用内外喷淋装置。内喷淋装置工作压力不低于2MPa,外喷装置工作压力不低于大于4MPa。内外喷淋装置的工作稳定性如不能保证,应选用与掘进机、锚杆机或连采机联动控制的除尘装置。
“(三)截割段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通行,严禁站在机身与煤(岩)壁之间。
“(四)在设备的非操作侧,必须安装急停按钮(连采机除外)。
“(五)必须有大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控制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工换班时,必须放下切割头,切断电源。”
六、将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新建突出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层的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中型及以上大型突出生产矿山延伸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小型突出生产矿山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m。”
七、将第一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突出矿山的防突出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置防暴机构、专业防暴队伍、检测分析仪器设备,满足防暴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各级防暴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防暴技术管理和培训体系。重点矿山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暴知识培训, 并且经过培训合格。您可以稍后开始工作。
“(三)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爆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做到质量可靠、过程可追溯、数据可追溯。区域预测,区域预采样,对区域效果检测等钻孔施工,采取视频监控等可追溯措施,建立检测分析体系。
“(四)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具备按规定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在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实施挖掘活动,并划定禁止采矿区。
“(五)在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3MPa的地区,必须采用地钻预抽煤层瓦斯,或采掘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或采用地下顶(底)板巷道遥控在施工区域钻孔防突措施,并做好特殊设计。
“(六)井、巷道突出煤层的暴露必须准备专门的防突出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突出煤层采面必须做好防突出设计。
“(八)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必须在矿山实际调研确定。”
八、将第209条修改为:“采取采前煤层气区域突出防治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前段煤层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的钻探应控制该段内整个采区、两侧采巷及以下区域外的煤层: 倾斜和急倾斜煤层 至少在巷道上侧轮廓线外 20m,在巷道下侧至少 10m;其他煤层在两侧巷道轮廓线外至少 15m上述钻孔控制范围为煤层方向(下同)。
“(二)矿区煤层瓦斯区沿床或穿床钻孔预采控制整个矿区煤层。
“(三)煤层区带防突措施的预排煤层巷道的钻孔,应控制整个煤层巷道和两侧煤层在一定范围内。本节(一)相同的规定。
“(四)采煤区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穿层钻探和预抽隧道(包括石门、竖井、斜井、平隧道)钻进)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执行,隧道内煤层及其外侧至少控制如下:煤层开口处巷道轮廓线外12m(6m陡斜煤层底部或下侧),并应确保控制范围外边缘达到巷道轮廓(包括前方预期采煤段巷道轮廓)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当一次施工难以完成区域防突措施时,可分段实施,但每段应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到达巷道前方至少20m煤层,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满足上述要求。
“(五)煤层瓦斯突出防治措施沿床预抽煤层带,应控制的煤路带前长度不小于60m,要求煤巷两侧控制范围,同本条规定(一)。预钻煤层瓦斯有效抽采时间不少于20天。,有效采样时间不少于60天。
“(六)带状煤层区预抽煤层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的长定向钻进应采用定向钻进技术施工,前方煤层长度煤道带应控制在不小于300m且煤道两侧轮廓线外有一定范围,该范围要求同本文规定(一)@ >.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排水钻孔应控制开采层和煤层,正常距离至少为上20m,下10m。
“(八)应采取措施,保证预抽瓦斯钻探能够按照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
“(一)6@>煤巷开挖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工作时,工作面不应远离前方区域边界。预抽或防突效果无效。小于20m。"
一)7@>将第228条修改为:“矿山防治岩爆(以下简称防冲)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
“(二)坚持“区域优先、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控”的防冲刷原则。
“(三)必须制定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并将防冲专项措施纳入工作面工作规程。
“(四)在开采岩爆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风险预测、监测预警、防控、效果检查、安全防护等综合防控措施。
“(五)必须建立防震训练体系。
“(六)要在冲击危险区建立人员准入制度,实行有限人员管理。
“(七)必须建立生产矿山经理(总工程师)日常分析制度和日常生产进度通知制度。
“(八)防震工程措施的实施和验收必须建立备案台账,保证防震过程的可追溯性。”
十、 将第230条修改为:“新建矿山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岩爆评价,并完成煤(岩)层冲击倾向识别和冲击试验。施工期。风险评估工作。
“经评估、认定或评价具有煤层冲击风险的新矿,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产能不得超过8Mt/a,不得增产。容量将被验证。
“矿山产能应按照工作面抗冲刷要求进行验证。矿山改造和水平扩建时,必须进行防冲刷安全论证。
“非爆破矿山升级为岩爆矿山时,应做好矿山抗冲设计,并根据抗冲要求验证矿山产能。
“在采取综合防冲刷措施后,冲击风险指数不能降至临界值以下的,不得进行采矿作业。”
10一、将第231条修改为:“岩爆矿山的布局和开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采岩爆煤层时,不应在应力集中区布置两个工作面同时开挖。当两个开挖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煤开采工作面 与开挖工作面距离小于 350m 时,当两个采煤工作面距离小于 500m 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应避免的区域。
“(二)重冲击煤层不得设置开发巷道,冲击煤层不得设置永久室。煤层巷道和洞室不得设置底煤。煤必须在底板处采取预泄压措施。
“(三)重冲击厚煤层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开挖时,两条平行巷道应避免时空相互影响。
“(四)岩爆煤层应严格有序开采,不得留孤立煤柱。煤柱不得留在采空区。如果必须将煤柱留在采空区,进行论证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在开挖工程计划中标明煤柱的位置、大小和影响范围。开展安全开采论证;在冲击地压严重的煤矿中,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五)对于受冲击煤层,应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增加巷道宽度。宜优先采用非煤柱巷道防护技术,应力大煤柱巷道防护时应避免使用,在集中区域严禁留下大煤柱影响相邻层开采。巷道严禁刚性支撑。
“(六)采用崩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撑(柱)应有足够的支撑强度,采空区所有支撑必须清理干净。
“(七)岩爆煤层开挖工作面靠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等应力集中区时,必须制定特殊措施。
“(八)操作规程中应明确规定初压、周期压、采空区‘方’等的防撞措施。
“(一)6@>在无冲击的煤层中,在三、四面被采空区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特殊的防冲刷措施。
“(十)采掘区严禁扩巷与开矿并行作业,严禁在同一区域内同时扩修两点以上。”
10二、 将第236条修改为:“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预警。当预警为地压危险时,应当进行作业。立即停止,切断电源,疏散人员,并向矿山调度室报告,待应急措施落实并确认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危险。
“在有岩爆风险的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评估岩爆风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三、将第241条修改为:“开挖工作面实施排险措施时,与排险措施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
“岩爆危险工作面危险解除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查急倾斜煤层开采对底板的影响,确认检查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开挖作业。 ”
10四、将第244条修改为:“有岩爆危险区域的道路必须加固。
“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弱冲击风险区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小于70m;危险区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小于120m,超前支护应满足支护强度和支护整体稳定性要求。
“在冲击地压严重(强)的地区,必须采取防踢措施。”
10五、 将第250条修改为:“进风口井口应设置防火铁门,并定期维护;没有防火铁门的,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烟花进入矿井。
“吊笼提升井井口处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井口处理系统基础下的负空间应与井筒隔离,并提供消防设施。
“(二)车辆搬运系统液压管路采用金属管或阻燃高压非金属管,输送介质采用阻燃液体,液压站不得安装在封闭空间内。
“(三)井筒和负空间的电力电缆、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应为煤矿用阻燃电缆,并应与车辆搬运系统的液压管路分开布置。
“(四)车辆操作系统坑内漏油及井口负空间应及时清理,每天检查清理情况,无杂物及易燃物应该留下。”
10六、将第274条修改为:“矿山必须制定采空区封闭管理专项措施,防止采空区自燃。采煤工作面开采完毕后,必须在 45 天内进行。永久关闭,每周至少从关闭的采空区抽取一次气体样本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在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时,应及时施工各种封口,以保证质量。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所有类型的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关闭。
“在建造和维护封闭采空区时,必须准备好设计和特殊的安全措施。
“在从采空区抽水之前,应评估采空区发生自燃的风险;采空区排水时,应加强对采空区自燃风险的监测和防范;之后,应及时关闭疏水阀,使用自动放水装置或使用永久性堵塞物,防止放水管漏气。”
10七、 将第303条修改为:“对顶底面有强富水含水层的开挖面,有突水危险的,应当提前做好控水设计,制定并实施水害。预防措施。
“在火成岩、砂岩、石灰岩等厚硬岩层下开采受离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需要对离水发育层及导水情况进行分析探索,采取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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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浅埋深煤层或陡坡煤层的矿山,必须制定防止季节性地表水或洪水冲入矿山的特殊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
10八、将第367条修改为:“爆破人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现场,在安全地点引爆。疏散、守卫等措施和爆破现场之间的距离操作规程中必须明确爆破地点。
“起爆点到爆破点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岩巷直巷130m以上,弯巷100m以上。
“(二)煤(半煤岩)巷道直线100m以上,转弯75m以上。
“(三)采煤工作面大于75m,位于工作面进风路。”
该决定将于 2022 年 4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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