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3 14:57:39来源:网络整理
由于缺乏金钱和消费,两人计划进行抢劫,并将罪孽深重的手放在女人脖子上的金项链上。 8月1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王某和李某在狱中相识戴金项链被杀害,因异味成为“朋友”。出狱后,他们整天四处游荡。 2014年7月30日,两人再次相聚,商量去喝酒打牌,但没找到钱。于是,他们整体商量了这笔钱怎么花,同意只抢金项链,然后把钱卖掉,平分。当天17时30分,王某骑着摩托车,李某坐在后排寻找目标。走到武侯路时,一把从骑电车的王某脖子上抢走了金项链,王某摔倒在地。右膝受伤。事后价格中心认定戴金项链被杀害,被抢走的金项链价值4558元。次日,王和李骑着摩托车来到防城县城,继续寻找目标。在防城县独墅镇,他偷走了毛某某的金项链。逃跑时被毛某某用电动车撞倒,向他索要偷来的金项链。随后,价格中心认定被抢走的金项链价值8088元。 2014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鹤壁市钧县逮捕了两名被告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抢夺私人财产,数额较大,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罚执行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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