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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盛产业互联网研究院直播第12期 赵伟喆律师详解“商票管理”技能

时间:2020-11-30 12:02:55来源:互联网

11月26日晚,网盛产业互联网研究院举办第12期直播活动,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赵伟喆律师作为主讲嘉宾,主题为“商票管理:企业当家人的必需技能”。

据悉,本次直播主讲内容包括:票据ECDS系统操作的8个细节、商票结算如何完善企业支付体系、票据市场发展当前3大热点等。

(网经社注:图右一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赵伟喆律师)

赵伟喆律师详解票据ECDS系统操作的8个细节,具体包括:出票、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贴现、提示付款、追索。

出票:作为所有票据行为的开端,出票不只是出票人根据合同约定填写票面信息,同时也包括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动作。在电票系统中,一个完整的出票一般要经过:出票信息登记、提示承兑、提示收票三个环节。

承兑:作为汇票特有的制度,承兑是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在承兑人承诺兑付前,对付款人来说仅仅是收到了出票人请求自己代为支付汇票金额的委托,并不会产生票据义务;然而,一旦承诺后,自己就会代替出票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请求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背书:电票的背书是票据流转过程的有形记录,记载着各种转让行为的发生时间、对象与转让类型,也是票据权利与义务的证明。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同时,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况下,背书人对自己所有的后手负有到期清偿票款的担保责任。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能质押、不能贴现。在回头背书中,持票人对后手无追索权,如果持票人变成了出票人,那么他对所有前手均无追索权。

保证:票据的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票面某一主体加以保证的行为,因此保证人不能是票面信息上目前已有的主体。以保证的对象区分,保证人可以是出票保证人、承兑保证人、背书保证人。在形式上,与一般的担保不同,票据的保证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必须在票面记载“保证”字样。

质押:电票可以用于质押,质押应采取质押操作,做成质押背书,以保障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利益。在电票质押期间,质权人无法转让票据或贴现;出质人偿还债务后,质权人应在电票系统中进行解除质押操作,以单纯交付转让方式将票据退还出质人。

贴现:贴现为金融机构特许经营业务。同时根据监管及银行自身的风控要求,银行办理贴现业务需进行审批,尤其是对于贴现人的资格以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近10年来,涉票类非法经营案件多源于此。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具体形式,为保障持票人的最佳利益,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提示付款的操作,此情况下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进行追索。提示付款期为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到期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可以付款也可以拒付,此时拒付,持票人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属于逾期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进行拒付追索。

追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被追索人(非出票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自清偿之日起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自己的前手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时,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任选其中一个或数个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赵伟喆律师表示,票据市场当前有3大热点,一是企业打造与利用自身信用进行直接融资的工具——商业承兑汇票;二是应收账款票据化的重要突破——供应链票据;三是票据融资债券化——标准化票据。

据介绍,网盛生意宝(NETSUN.COM)是产业互联网基础设施提供商,为企业提供电商数据、交易金融与物流网络的产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并形成了两个中心的发展战略:产业数字化服务中心、地方供应链金融中心。

产业数字化服务中心:产业数字化服务中心连接产业上下游,为产业链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物流服务、电商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供应链服务,助力产业数字化。

地方供应链金融中心:由合作伙伴成立地方供应链运营公司,由地方担保公司接入地方供应链金融中心,并获得银行担保授信,运营公司负责地方供应链金融中心的具体运营。网盛服务内容如下:一是提供技术层的完整解决方案;二是连接10+家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等的在线贷款通道;三是为运营公司提供多种供应链金融模式。

网盛产业互联网研究院(scs.toocle.com)专注于产业电商、供应链金融、网络货运等领域研究。基于网盛历经20多年探索与实践,汇聚国内数百位顶尖产业专家,致力于为企业发展与地方产业发展提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业互联网发展战略规划。

附:赵伟喆律师简介

赵伟喆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票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上海社科院法律研究所实习导师、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票据经纪委员会法律顾问风控组负责人、上海律师协会货币与金融工具委员会委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供应链金融分会特约研究员。

赵伟喆律师及其团队深耕票据领域,深入研究与践行票据流通与交易结构设计领域中的法律服务,对票据在流转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本其实质交易结构及法律风险有着深入研究;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操作及其引发的法律纠纷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另外,在票据逾期管理领域,批量代理宝塔财务、力帆财务、龙力生物、坚瑞沃能、北汽银翔等多起票据逾期纠纷;在企业持票风控和票据真伪鉴别上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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