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0:53:26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电力市场的市场结构「电力市场化」,关于电力市场的市场结构「电力市场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北极星售电网讯:中国未来的电力市场在总体结构上将分为两个层次,即以国家电网为载体的国家电力市场、以区域电网为载体的区域电力市场。
一、国家电力市场的主要特点
(一)国家电力市场存在的基础是实现全国电网的联网。
(二)国家电力市场的交易主体是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特大型电厂(如三峡电站)等。
(三)由于国家电力市场的空间跨度相当大,因此,它将取得较大的全国性联网效益。这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1. 可以大规模开发西部水力资源和煤炭资源,从而取得较大的发电规模效益;
2. 各大区域电网之间可以形成较大的互补效益;
3. 可以充分利用东西部大跨度时差效应而取得较大的调峰效益;
4. 资源的优化利用要求建立全国性电力市场。国家级坑口大容量火电站、大水电站和核电站势在必行,投资大。建立国家级电网、电力市场有利于进行大容量的电力电量交易,有利于国家级电站及相应输电线还本付息,良性运行;
5. 西电东送、北电南送及跨大区国家级电网的形成要求建立全国性电力市场;
6. 可显现大区联网经济效益。调频、调峰、错峰效益要跨区水火电联调。
(四)可以考虑与周边国家联网开展电力进出口贸易。
二、区域电力市场及特点
(一)区域电力市场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电力工业具有的网络经济产业的特性,结合我国资源分布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特点,我国电力工业的市场化改革应当实行区域电力市场为主体的电力市场化模式。这是因为网络产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而小规模的市场结构会不利于网络产业自身的资源优化。
此外,从资源角度看,我国的一次能源,如煤炭、水源等资源的分布与生产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为了便于能源的合理配置,需要进行大范围的电能配置。例如,随着三峡电站的建成发电,跨区域的电力交易将不可避免,此时选择区域电力市场结构能够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电力需求的角度看,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别,其电力需求水平也不相同。因此,为了更好地平衡电力生产和电力消费,也应当采用区域性的市场组织模式。
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应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最大限度地采用符合区域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网络建设规模的实际状况的组织模式和价格机制。在这里应该说明的是,科学地界定区域范围是十分重要的。我们所讲的区域范围应该是以资源分布的范围,输电网络的建设,经济发展的水平大致相同的区域,而不是简单地以行政区划为边界的区域划分。只有科学的界定区域范围才会真正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实现区域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而不会受地方利益和行政权力的干扰,让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地发挥其资源配置的有效作用。
综上所述,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市场结构应当以区域电力市场为基本实体,完成基本的资源优化及基本的运行控制,上层为国家,负责国家电网建设,北电南送、西电东送和国际联网。进行大范围资源优化,以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区域电力市场的优点:
第一,有利于电能资源在大范围内优化。
第二,区域电力市场中的参与者数量、每个合约交易量较合理,有利于市场管理和大电站及输电投资回收。
第三,大区风险承受能力较大。
第四,大区负责区内省间联络线规划建设和稳定性,有利于分工负责和安全稳定运行。
(二)区域电力市场特点
(1) 现已形成的区域电网是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基础。
(2) 区域电力市场的交易主体是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直接进入区域电网的独立发电公司。
(3) 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有利于打破现已存在的省际间交易壁垒,同时,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涉及到现有电力集团公司的体制改革。区域电力市场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和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采取什么样的体制与之相适应。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区域电力市场的基本模式是区域统一市场和区域共同市场。区域共同市场的基本特点是保留省级电力市场,省级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进行跨省电力/电量交易。在区域统一市场模式中,取消省级电力市场,各省发电企业在区域统一平台上竞价。区域统一市场可以实现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但是我国当前的电力体制以省为实体,除了东北地区以外,其他大部分地区采用区域统一市场模式还存在较大困难,预计初期将以区域共同市场的形式展开工作。
三、区域电力市场模式及分析
1. 区域统一电力市场与区域共同电力市场
目前,我国建设的区域电力市场主要分为两类,即区域统一电力市场和区域共同电力市场。所谓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是指:在这类电力市场中,区域市场担负了对区域内各个市场主体的电力交易和电力平衡。目前东北电力市场属于统一电力市场。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是市场竞争更加完全的市场。众所周知,建设区域电力市场的目的就是要在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的基础上,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省间壁垒,实现区域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并为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显然,统一电力市场适合了这样的要求。
所谓区域共同电力市场,其基本特点是在原省为实体的管理基础上的逐步改进,各省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组织本省的电力交易,并通过区域市场,出售剩余的电力/电量或者购买外省相对便宜的电力/电量。前面介绍的三个试点区域中,华东电力市场和南方电力市场均属于区域共同电力市场模式。区域共同电力市场的市场竞争通常受到省际间的限制,故不及统一电力市场充分。
为何在我国电力市场的建设中需要采用两种类型的区域电力市场,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不同区域内,各省市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程度不同,省间壁垒高低不同。东北电网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省间贸易壁垒较低。因此,建立一步到位的统一区域电力市场条件比较成熟。而华东区域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显著、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不同,加之早期省为实体的管理体制导致省际间电网结构与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所要求的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管理体制等问题较明显,同时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电力市场建设的影响较大,因此,华东不具备建设统一区域电力市场的条件,需要经过三期建设达到统一区域电力市场的目标。按照这种思路,未来华中电网、西北电网、华北电网、南方电网等,毫无例外地都不具备建设统一区域电力市场的条件,仍然要以省网为市场的基础。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原因并不只是省间功率交换、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在发电环节组织有效的竞争。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机制、降低成本提高双效,推动电价形成机制的改革。因此。建立区域统一电力市场是改革的基本目标。因此,我国目前电力市场建设中有些区域采取区域共同电力市场模式,只是基于现有区域的客观条件所选择的过度,最终目标仍然是区域统一电力市场。
2. 区域共同市场的组织形式
区域共同市场有多种组织形式,如:
(1) 省公司之间协商签订电力/电量交易合约,送电省在省内市场中将省内负荷与省外负荷相加,作为省内市场的竞争负荷;购电省在省内市场中减去外购的电力/电量;
(2) 对于电力资源富余的省,省公司组织省内市场交易,然后组织省内发电厂参加省外市场的竞争,由省公司代理,形成集中报价曲线参与省外市场竞争;
(3) 区域内每个省市提供一定比率的负荷作为区域电力市场的竞争负荷,区域内发电厂直接竞争这部分电力/电量,由区域交易中心形成区域电力/电量的交易计划,由省公司形成省内交易计划,省公司综合两个计划组织执行;
(4) 要求区域内各省市开放一定比率的市场份额,组织区域电力市场的竞价空间,由各省电网公司在市场上竞价卖电,省电网公司负责从本省市发电厂购电;等等。
从市场中电力收购者组成来看,区域共同市场的类型可分为如下两类:
①发电厂的电力都出售给省公司,是否向外省售电、从省内市场采购多少电力/电量都由省公司决策,即将省内市场和省外市场结合在一起;
②发电厂可参与的市场被明确划分为省内市场和区域市场,省内市场的电力/电量由省公司采购用以满足本地负荷;区域市场的电力/电量由区域公司采购或者省公司代理采购,用于满足全区域内的负荷,即分开组织省内市场和省外市场。
上述第(1)、(4)种模式属于类型①,第(2)、(3)种模式属于类型②。
3. 区域共同市场的特点分析
在区域共同市场中,在发电侧电力市场阶段,由于省公司必须采购足额电力/电量以满足负荷需求,而用户没有参与市场竞争,用电价格相对固定,因此,相对来说,省内市场需求缺乏价格弹性;相反,跨省的电力市场富有价格弹性,因为省公司从外省购电时,一般具有更多的选择:若某省外送电的报价过高,购电省公司可以选择其他省公司的电力/电量,或者从本省的发电厂收购。另外区域市场的集中度小于省市场的集中度。因此发电厂在省内市场的市场力将显著大于在区域市场的市场力。
如果省内市场和省外市场分开组织,由于发电厂在省内和区域市场中市场力的差别,发电厂将尽量在省内回收所有成本,甚至牟取超额利润;在区域市场中,竞争激烈时,发电厂将愿意以略高于电量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这种情况下,外送电价格可能低于内部采购价格,导致成本转移,即,外送电地区电价上升,购电地区电价下降。出现这种情况时,虽然部分达到了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但是双方用户并没有平等享受资源优化配置带来的效益。省内市场需求缺乏价格弹性,使得发电厂在省内市场有更多的投机机会。
在我国,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是将国家电网公司、东北电网公司和各省公司关系明确为“母子关系”。即改革初期,东北电网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子公司,省公司是东北电网公司的子公司,按区域统一设计电力市场,省际之间相互开发电力市场,实施区域优化调度,一步到位。从统一电力市场的交易、调度和结算功能出发,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设立交易中心,省级不设交易中心,但可以设置结算中心。实行全网统一交易、调度、分级结算。
而华东和南方电力市场的特点是:实行竞争电量的区域统一竞价、分省结算和调度,这样便于处理好大区资源优化配置与电网分级调度和各省独立销售电价的关系。
四、当前电力市场建设遇到的难题
根据目前国内电力市场改革的现状,仍然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有以下方面:
(1) 区域内各省经济发展不平衡,承受电价的能力差异大,可能出现经济相对落后省份买不起电的情况。因此,在进入实际运作阶段,需要为这些省份设计规避市场风险的措施,否则可能对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电力供应相对紧张的时期,开展竞价上网和竞价购电,可能带动销售电价上扬,有悖于当前的销售电价机制。
完全摒弃省级交易,不利于高效、公平公正、安全可靠地处理水电大发、电力供需瞬时不平衡等现货市场的供需矛盾;大量的小电厂完全在区域级交易可能降低市场交易的效率,并导致安全校核和调度的复杂化。
(2) 由于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还仅限于发电侧,从而出现了发电环节实行市场定价,但售电环节却仍然维持垄断经营,价格仍然由政府管制。结果就出现了销售电价不能随发电市场电能竞价联动。2000年底美国加州电力市场的波动已经证明,如果上网电价不能与销售电价联动,则电力市场的运行就存在隐患。
(3)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长期实行计划管理,在建立电力市场的过程中仍然保留了许多计划体制的因素,从而导致目前的电力市场成为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并存的现状。然而,这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不顺十分显著地影响到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4) 在电力市场的建设过程中,电力行业内不同业务之间、不同人员之间的利益也必然受到冲击或影响。因此,稳定行业情绪,确保电力市场建设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然而,目前电力行业因其总体待遇偏高,并引起社会的关注,要求对其利益进行调整。然而,其利益变动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将影响到电力市场的建设。
(5)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电价制定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然而,由于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其价格调整涉及与之关联的上游、下游众多产业,从而使得电价改革困难重重。当前,上游产业不断对其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涨价,下游产业则反对电力行业价格的不调,结果是电力行业价格不合理的局面长期得不到转变,从而严重地影响到电力市场的建设到运行。
(6) 国外电力市场的建立第一步首先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而在我国电力市场的建立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很不健全,其结果是随着电力市场的建立、运营出现许多新问题后,却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导致许多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从而影响电力市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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