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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用电安全「安全用电的原则」

时间:2023-05-05 10:29:06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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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如下: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用电人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的义务及其损失赔偿责任的规定。

用电人有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的义务,有关用电人上述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电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下述行为都属于违反用电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用电人有前述行为,或者不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节约、计划用电,给供电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可能承担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中止供电等行政责任。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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