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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时间:2023-04-30 10:21:0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庭审直播预告

高明法院将于2019年8月26日、27日和29日进行庭审直播,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2968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郭某

被告:柯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承办法官:邹志刚

书记员:叶静文

时间:2019年8月26日下午15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8年6月26日14时25分许,被告柯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立信电力公司路段时,因违反交通规则与原告驾驶的电动助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7月27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柯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市惠爱医院、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和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2019年3月11日,经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上肢肌力1 级,左下肢肌力2级,右上肢力3级,右下肢肌力2级,评定为一级伤残;致脾破裂行脾切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致左膈肌破裂伤已行左膈肌破裂修复术,评定为十级伤残;致颅脑损失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评定为十级伤残;致左侧第7-10肋骨骨折并后遗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原告患有脑外伤所致的缺血缺氧性脑病,评定为一级伤残,且护理依赖各项总分值为0分,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经查明,被告柯某系小型面包车的所有人,且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柯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该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当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柯某赔偿原告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211227.27元;2.判令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263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审判员:李俊斌

书记员:区凤仪

时间: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法庭第二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8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某产品,单价为4700元,数量为100台,合计总金额为47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甲方于出货前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70%的货款,即329000元,剩余货款141000元由甲方于2019年3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完毕。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货给被告,被告出具的《收货确认函》确认已经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被告于2018年9月11日支付了12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支付了10万元给原告,现被告尚欠货款25万元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在支付了首期部分货款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5万元给原告。

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第十二条第6点约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按照未付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以10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至2019年3月14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无锡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00280元给原告佛山市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2903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李某

被告:田某

承办法官:李林龙

书记员:仇秀静

时间:2019年8月27日下午3点00分

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杨和法庭第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9年1月21日7时50分许,被告田某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西安方向经杨西大道往杨梅方向行驶,行驶至高明大道与杨西大道交汇路口时,遇原告沿人行横道由左至右过杨西大道,与被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告伤情经佛山市中医院诊断为:1、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银屑病,住院16天,共支付医疗费20210.68元。

事故后,双方进行协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摇珠,选取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拟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即将鉴定时原告发现该鉴定机构送达的缴费通知书收费项目超出委托鉴定范围,如按其通知书执行,原告将无端缴纳多余费用,后原告及时向调解委员会反馈情况,调解委员会也认为收费不当,但该鉴定所执意收取,最后沟通无果。鉴于该情况,调解委员会要求原告直接起诉,由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38998.68元(暂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280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某饲料店

被告:谭某

审判员:李俊斌

书记员:区凤仪

时间: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法庭第二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被告谭某与本店代理人黄某是同一镇上的朋友,被告于2017年起在高明某农场承包鱼塘养殖鲮鱼,多次到本店购买饲料,其中还剩3张欠货单未结清,总欠款31020元。被告口头承诺数月内清还,原告历经一年多的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谭某支付饲料款人民币31020元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2810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某饲料店

被告:邓某

审判员:李俊斌

书记员:区凤仪

时间:2019年8月29日上午10时3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法庭第二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被告邓某与本店代理人黄某是同一镇上的朋友,被告于2014年在某村从事水产养殖,多次到本店购买饲料,截止到2016年2月5日,经双方结算,总欠款79051元,被告有签名为证。被告在2016年2月6日到3月14日又赊欠料款7429元,之后被告在2016年5月19日和2017年12月26日分2次共支付货款30000元,但尚欠本店货款56480元,历经一年多的追讨,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邓某支付饲料款人民币56480元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届时,高明法院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

进行以上案件的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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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高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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