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5 11:49:2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消除电力系统振荡的措施」,关于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消除电力系统振荡的措施」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条 系统振荡时的一般现象为:
1. 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周期性地剧烈摆动;发电机、调相机和变压器在表计摆动的同时发出有节奏的嗡鸣声。
2. 失去同步的发电厂与系统间的联络线的输送功率表、电流表将大幅度往复摆动。
3. 振荡中心电压周期性地降至接近于零,且其附近的电压摆动最大,随着离振荡中心距离的增加,电压波动逐渐减小。白炽照明灯随电压波动有不同程度的明暗现象。
4. 送端部分系统的频率升高,受端部分系统的频率降低,并略有摆动。
第2条 系统振荡处理原则:
1. 任何发电机都不得无故从系统中解列,在频率或电压严重下降威胁到厂用电的安全时,可按各厂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低频、低压保厂用电的办法处理。
2. 若由于发电机失磁而引起系统振荡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失磁的机组解列。
3. 利用人工方法进行再同步:
(1) 通知有关发电厂或有调相机的变电所,提高无功出力,尽可能使电压提高到允许最大值。
(2) 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出力,使频率下降,直至振荡消失或频率降至系统正常频率偏差的下限值为止。
(3) 频率降低的发电厂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包括使用事故过荷和紧急拉路)使频率提高,直到系统正常频率偏差的下限值以上。
4. 符合下列情况下之一,应按事先设置的解列点自动或手动解列:
(1) 非同步运行时,通过发电机的振荡电流超出允许范围,可能致使重要设备损坏。
(2) 主要变电所的电压波动低于额定值75%可能引起大量甩负荷。
(3) 采取人工再同步(包括有自动调节措施),在3-4分钟之内未能恢复同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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