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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措施「企业所得税风险点」

时间:2023-04-14 14:29:14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建筑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措施「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措施「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部分 建筑业概述

1.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关系。

2.重要性。建筑安装企业与房地产业并称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和“风向标”,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密切相关,是衡量国民“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对于当前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特点。营运周期长、资金占用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税种多、涉税金额大、涉税风险高等特点。

4.账簿凭证管理。作为一般企业,应设置总账、明细账。但与大型正常的生产企业又有所不同。主要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工程物资、劳务成本等会计科目。

工程施工,相当于“生产成本”,一般按部门或项目核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其他直接费用、机械使用费用、间接费用等。

机械作业,相当于“辅助生产成本”,按部门或设备核算,包括工资及附加、燃料及动力、折旧费用、配件及修理费等。

应收账款,包括购货款、分包款、质保金、暂估应付账等。

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除外

5.纳税申报。

(1)季报与年报;

(2)注销与清算;

(3)总分支机构及项目部预缴问题;《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省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省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第二部分 建筑企业所得税风险与规避

风险一:财务核算不健全问题

1.明细账不明细、单独核算不单独:

2.企业取得成本费用列支的手续不规范、不合理、不真实、不合法。

3.账载混乱,凭证残缺不全。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与会计记账(收付款)凭证不一致;

4“内”“外”两套账,“账外账”等问题。

风险二:少记或不记收入问题

1.不同税种、同一申报期之间收入不一致;企业所得税预缴季度申报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收入不一致;营业税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

2.代开发票、视同销售等不入账、不申报;

3.不计或少记收入,如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补贴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作为坏账损失又收回的资产损失收入等问题;

4.当期收入与成本费用税金等支出不配比问题;

5.土地返还款等财政性补贴收入直接冲减成本等问题。

风险三:虚列或多列成本问题

1.成本与收入不配比、不合理;

2.工程成本的真实性问题。真发票、假业务,假发票、假业务,白条列支,大额现金直接支付,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等不匹配,企业付款通知单与与银行对账单等实际付款资料不一致问题。

3.虚列或多列成本,连年亏损,“长亏不倒”。

风险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问题

1.直接捐赠。如向社区、消防支队、武警支队等部门慰问捐钱;

2.亏损捐赠;

3.捐赠无支付凭据(合法有效凭证);

4.超过规定比例限额未调增;

5.申报表填报逻辑关系等问题。

风险五:管理费用等“期间三费”问题

1.明细账不明细;

2.费用支出与收入不相关、不配比:

3.超出规定比例列支问题。把有规定比例的扣除项目混入到无比例据实列支的扣除项目中,如业务招待费等;化整为零多列费用支出等情况。

4.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真实性问题;

5.将应资本化支出费用化,如车辆购置税等;

6.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等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进入了管理费用中进行了列支等;

7.计提未发放,没有实际支付;

8.职工福利费未实际发生或真实性问题。如企业全年发生食堂经费补助,但每月只有一张<领款单>,未见实际支出等相关凭证、证明资料等。

风险六:营业外支出问题

1.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资产损失未按规定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

2.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各种税收的滞纳金、行政性的罚金和罚款;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6.各项赞助支出;

7.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风险七:借款费用及利息支出问题

1.非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及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手续不合法、不完整;

3.高于超过银行同类同期利率;

4.借款未到位但全额支付利息;

5.利息支付无凭据;

6.列支非本单位的利息支出等问题。

风险八:工资薪金支出问题

1.工资单造假。左手制单右手签字,多列人数等;

2.违反合理性工资薪金条件;

3.未实际发放;

4.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等比例扣除的项目作为工资发放据实列支;

5.发放离退休人员奖金工资福利问题等

6.工资单未签字真实性问题。个别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中每月工资单都未签字,工资薪金支出无法判断是否实际发生,存在真实性问题。

7.高管高薪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分身术”,把一个人化解为几个人。

风险九: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及手续费佣金支出问题

1.扩大计算基数。计算基数不正确,扩大计算基数,多列支出;

2.违反合理性原则。超过当地消费水平,批量购买名酒名烟、高档手表服饰等;

3.非法支出。如费用明细账及原始报销单据上注明购买购物卡、字画等;

4.超过规定比例未调增,业务招待费用汇缴未调增,计提未实际支出,余额未调增:

5.广告费、手续费佣金支出不符合条件;

6.列支范围等问题。

风险十:“五险一金”扣除问题

1.超比例或只计提未支付缴纳。企业存在“五险一金”计提未上缴或超比例提取情况;

2.列支非本单位的保险单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未记载但却有缴纳的非本单位财产保险等费用;

3. 列支商业性保险;

4.企业列支代应属于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个人所得税等。

风险十一:关于合法、有效凭证问题

1.白条列支;

2.有发票,没有实际支付,无收付款银行转账凭证;

3.取得虚开、失联、作废等普通发票。款未付,长期挂“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或大额现金支付;

4.取得大头小尾“'阴阳发票”、不合理不相关发票等。

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1.一般情况下,合法入账凭证的种类,主要包括:

(1)财政收据(非税收入收据、捐赠收据、财政监制;不含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2)税务监制发票;

(3)自制原始凭证;

(4)合同 收据 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

2.总局纳税服务司外网答复(2010年04月06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

3.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4.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税总发(2017)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5.合法有效凭证补开重新取得问题。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风险十二:关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

不一致问题处理

1.税法优先原则。

企业所得法第21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税法不明确的按会计法。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法》第21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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