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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更新后应当如何根据约定按定额计价管理「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3-04-07 19:25:03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定额更新后应当如何根据约定按定额计价管理「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应当如何处理」,关于定额更新后应当如何根据约定按定额计价管理「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应当如何处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问:该工程于2009年5月开工建设,合同签订日期2009年6月30日,约定竣工日期2010年6月10日。该工程的中标价是2272万,投标及计价采用工料单价法,且合同结算方式为竣工后据实结算,依据2004届内蒙古消耗量定额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开工后施工单位日夜加班赶工,于2009年底主体全部完成,期间甲方外装修由原设计涂料改为石材(需要重新设计审图)、部分窗户也变更,到2010年6月工程款付了570万元,前期变更图纸刚刚设计审图完成,窗户价格还未确定,工程只能延期进行,接下来该工程就是边施工边屋面钢结构、室内装修等变更、边施工边等待工程款、等待变更方案图纸的确定、等待特殊部位价款的确认。

从2010年6月以后直到2013年9月交付使用前,一直有变更发生。施工过程中内蒙古消耗量定额换届为2009届定额且执行日期为2009年7月1日。该项目由于工程变更及资金问题直至2013年9月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签订的竣工日期2010年6月10日以后施工的工程量是否可以执行2009届定额计价依据(施工过程中未签补充协议)?

答: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在原定工期后执行新版定额其实是不合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以上都是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情形。《民法典》中,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发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的违约责任。

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这一条规定了即使发包人没有违约,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建、缓建仍需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本题中承包人应该及时主张工期索赔。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案例中双方既然已经约定按照2004届内蒙古定额结算,那就应该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如何结算,那么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和511条规定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在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定额的更新并不会导致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的改变,由于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因而应当继续按照2004届内蒙古定额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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