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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企业提醒告诫书「德州市限电通知」

时间:2023-04-05 14:53:03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转供电企业提醒告诫书「德州市限电通知」,关于转供电企业提醒告诫书「德州市限电通知」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各转供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部署,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6号)文件规定,确保电价降低的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就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各专业市场、写字楼、通信5G基站等转供电单位在转电环节加价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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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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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用户。转供电单位对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自2019年7月1日起为0.9203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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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策。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经营压力,2020年2月1日-6月30日,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化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对2月份已经结算的电费,如在3月份未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的,请于4月30日前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二、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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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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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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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强化工作落实,切实将国家和省降低电价政策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和工作流程,不断建立完善收费规范长效机制。对不符合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和未将疫情期间降电价政策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转供电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

四、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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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单位应向全体非直抄用户公示到户电价的计算方法,并注明损耗率;定期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对“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的电费差额部分,应公示退补周期和退补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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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违反国家、省电价政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供电主体,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严肃查处,并通过媒体对其公开曝光;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转供电主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转供电主体改正收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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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15监管平台和12345政务热线,认真受理转供电环节收费方面的投诉举报,对反映集中的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备注:

①本提醒告诫函所提到的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②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③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来源:奏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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