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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epc合同范本「epc项目合同范本」

时间:2023-04-04 14:45:04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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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翻译至:Solar Power Europe: EPC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V_2_0

12 合同框架

本章描述了“全包”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最佳实践,根据该合同,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承诺按照商定的时间表建造和交付工厂。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还管理必要设备的供应以及所有必要的辅助工程和活动。有关“拆分合同”等其他方法,请参阅拆分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方框。

在标准工程总承包合同下,服务提供商通常必须在满足商业运营日期 (COD) 的确切截止日期前完成工程。当电站愿意申请上网电价关税(考虑到这往往取决于在某一日期内达到COD)或必须满足企业电力购买协议条款中的合同期限(这可能导致向电力购买协议的承购人支付违约金)时,正确设定这一期限尤为关键。

通过执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电站的业主旨在减少在建设阶段雇用多个承包商所带来的风险。电站业主还通过与服务提供商建立单一责任点来加强他们的地位,服务提供商将负责及时准确地执行现场进行的所有施工工程,即使是由分包商执行(如果工程总承包合同允许)。

在这方面,所有与施工工程相关的法律担保(例如,工程完工时间,或与履约有关的担保)将由一个单一的实体发出,它将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承担全部责任。这导致了只需进行一次而不是多次的信用检查,当选择母公司担保而不是银行担保时,这种检查尤其有用。


分体式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可以解释为全包合同或拆分合同。在后一种情况下,组成元件的供应和安装由不同的服务提供商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资产所有者(SPV)就组成元件的供应和安装签订了不同的合同。执行全包或拆分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选择取决于资产所有者,他们必须评估如何分配与单个活动相关的风险。

资产所有者的选择应尽可能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和利益,贷款人倾向于在项目建设中使用单一参考点。如前所述,合同结构是应遵守的融资可行性标准之一,它能确保SPV能获得所需的资金,用于建设及运营成本。

同时,两种合同混合也是可能的。例如,SPV可以选择自行购买组件,因为它们最昂贵。这种解决办法常被称为 “工程总承包轻型合同”。 当资产所有者拥有必要的内部资源、技能和人员来处理一些任务时,通常会选择拆分合同,否则就会通过全包合同进行外包。将一些活动外包给位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承包商,并将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可能在税收优化和成本节约方面具有优势。

为了保持单点责任和有效地协调不同的流程,通常在所有服务提供者之间执行第三个协议,以确定风险和责任的分配方式。这被称为 “总括协议”,确保不减损整个统包公约的概念,并遵守融资可行性标准。此外,应该注意的是,总括协议经常与母公司担保结合使用,以确保服务提供商履行其所有义务。

拆分工程总承包合同

为了避免在拆分合同和总括协议的情况下发生争议,应涵盖以下方面:

工作范围:重要的是每个单一协议中的工作范围之间不会出现“差距”,因为不同协议之间出现技术不一致的情况并不罕见。通过在主合同(通常是安装协议)中定义项目规范,并参照它来定义其他工作范围,可以缓解这种不匹配。因此,主承包商应继续负责所有进一步的活动。测试和调试:(职责不匹配)总承包商必须承担完工风险,并承担执行所有测试活动的风险和相关违约金的经济负担。交叉合同索赔:如果其他承包商违约,需要商定承包商何时有权向SPV索赔以延长时间或修改成本。责任上限:SPV不应受到拆分过程中任何责任上限的细分的负面影响。可以为每份合同保留一个总体责任上限,但不同承包商不承担连带责任。终止:其中某一合同的终止不应对其他协议产生影响,不应导致连锁决议。

由于单一责任点原则,对于统包模式,全包合同是首选办法。贷款人通常倾向于由财务稳健的一方全权负责施工工程的所有方面,包括工期、预算、成本、技术和性能要求。


12.1. 工程总承包合同与监管框架之间的接口

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的活动也由开发商所获得的适用法规要求和许可来定义。

光伏电站的建设需要获得公共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的各种许可和批准。在这方面,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有责任提供上述绝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许可证和批准。

事实上,即使他们不负责获得开发商在施工前阶段获得的施工许可证(分区许可证、公共当局的许可、环境影响评估法令),服务提供商也必须确保此类授权将在整个工程总承包合同期限内保持完全有效。

其中一项的终止可能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终止事件。即使电站的基本设计不包括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内, 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也有义务忠实地遵守该合同,因为它已在授权过程中得到公共当局的验证。

由于许多欧洲国家对电网的要求都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承包商在改变光伏发电站的设计和细节方面的灵活性有限。此外,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还负责申请和办理项目施工所必需的所有其他许可(例如,向主管部门提交设计修改或其他请求)。而且,在施工阶段,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还负责满足许可证中列出的任何条件,这些条件是光伏电站投入运营的条件。

在施工阶段结束时,当光伏电站连接到电网,服务提供商和公共机构之间交互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在此,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应遵守SPV和电网运营商的要求:

遵守电网规则的详细要求以及关注光伏电站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即电压、注入电网的无功电力)。建设部分电力线。将部分基础设施网络(即连接发电站和主舱的网段)的建设外包给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这并不罕见。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商还必须在测试过程中与电网运营商协调活动。12.2. 合同风险分担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光伏项目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项目融资和融资可行性有重大影响。该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强制性原则,并包含确保整个交易融资可行性的某些条款。合同框架中这些特征的存在使得在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和资产所有者(或SPV)之间进行风险分配(成本和技术风险分配)成为可能。

适当而清晰的风险分配,再加上单一参考点,是大多数贷款人的基本预期。这使得将与成本增加相关的经济风险直接转移到资产所有者身上成为可能。项目的风险分配越不明确,则越是要求资产所有者(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股权支持。

为了在贷款人的要求和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有关工程时间、成本和质量的关键条款应符合市场标准。在这方面,主要驱动因素——即银行认可的标准——是:

• 单点责任: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应是唯一负责光伏电站的工程、采购、建设和调试的一方。这使得将技术风险从资产所有者 (SPV) 完全转移到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后者必须面对可能出现的任何索赔。这一原则被认为是一个关键因素,因为它代表了贷款人评估整个项目的信誉的第一个工具。但是,资产所有者(SPV)可就组成元件的采购和安装签订不同的协议。

• 不包括或限制价格调整的固定价格规定:这一要素可以防止小的技术变更,或导致价格修订的设计小改动。它允许贷款人轻松地评估和定义银行基础案例中的所有成本,并允许资产所有者将大部分建设成本风险4转移到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

• 固定完成日期规定,不包括任何延期请求。

• 预先商定的施工标准和准则:该要求给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指定了实现PR和峰值电力等参数的最低标准的责任。它还规定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负责确保遵守相关电网监管框架的要求。如果电站未能达到最低保证性能,资产所有者通常有权拒绝接收电站,并可获得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已经支付的款项。但是,通过对服务提供商支付违约金的最大责任(“性能违约金”)设置上限,可以减轻性能风险转移。
商业风险转移(组成元件的采购、库存和保证):由于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是其他施工阶段参与人的关键联系点,除了提供相关部件生产商根据国家法律授予的产品保证外,他们还可能提供机电系统质量的保证。

•发行证券:这些证券可采取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担保保函的形式,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10%,由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交付,以保证相关信用证的相关付款或相关工程的履行。

除上述几点外,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对已建工程的整改责任通常不包含在所有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但仅限于为建造大型工厂而签署的协议。由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往往根据项目的规模进行调整,通常并不期望较小的电厂能达到与较大项目相同的性能保证。

12.3. 价格和付款

对于付款,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规定与双方商定的施工里程碑并行的付款时间表。

在合同执行时(或在满足合同生效所需的特定条件时),支付约10%的预付款并不罕见。此后,按照分期付款,在达到相关里程碑时支付总额的一部分。各方还可以商定——在没有履约或保证书的情况下——将最后5%的价款推迟到工程完工和保证期满后再支付(通常是在颁发PAC后24个月)。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起草通常包括一个固定价格条款,该条款约束各方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总价。但是,有时不受任何人控制的外部因素会对项目产生显著影响。在这些情况下,应该采取灵活的方法来分配解决问题的责任,让最有能力处理问题的利益相关者带头。

但是,如果允许价格变动,各方可协商具体情况和场景。在某些情况下,资产所有者可以保留退出合同的权利。

导致价格修订合理的原因通常仅限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变化,如相关和适用法规变化,或使工程施工对服务提供商造成特别负担的自然事件。

应始终从融资可行性的角度仔细起草和评估每一项可能对合同的固定价格产生影响的条款。这是因为银行更倾向于在整个合同中保持价格稳定。因此,只有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价格调整是有充分理由的或符合项目具体情况的。

如果工期延误或操作存在技术缺陷,资产所有者有权要求降低价格,并在某些情况下索要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发生付款纠纷时,双方应第一时间解决纠纷,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技术问题是付款纠纷的基础,则技术第三方(之前在合同谈判中达成一致)应就该技术问题作出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在价格确定中,各方之间通常不包括任何审查机制。因此,即使在材料、劳动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成本增加的情况下,商定的价格不应发生任何变化,也不得安排采用其他支付机制。

12.4. 保函与担保

标准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将规定在服务提供商方面签发以下保函,以确保其在工程总承包下的所有义务:

• 预付款保函:通常在支付首付款时签发,或作为支付此类款项的条件。预付款保函通常涵盖价格的10-15%。
• 履约保函:一般在预付款保函解除时签发,如果没有提供预付款,也没有签发预付款保函,则在执行工程总承包合同时直接签发。履约保函通常涵盖价格的10-15%,并在PAC签发和保证书交付之前保持完全有效。
• 保证书:这通常在履约保函和PAC发放时签发。保证书通常覆盖价格的5%,并在24个月的工程总承包担保期(通常在签发FAC时结束)结束前保持完全有效。

上述所有担保通常由银行或其他具有适当信用等级的可接受的金融机构作为不可撤销的、优先兑付、自主担保的形式发行。根据服务提供商的可靠性,资产所有者可能会考虑接受母公司的担保。但是,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应该从融资可行性的角度对其进行审查。

• 工程总承包母公司担保:除上述条款之外,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可能会被要求提供一份在整个工程总承包期间都有效的母公司担保,该担保通常涵盖价格的70%左右。

• 资产所有者母公司担保: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可以要求出具一份担保,以对业主在整个合同期间的所有付款义务进行担保。这通常是通过母公司出具担保来完成的。资产所有者的母公司通常在合同执行时出具担保,并将在整个工程总承包阶段有效,通常覆盖价格的70%左右。

12.5. 责任限制和违约金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通常对适用于双方的责任设定一般限制。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不应超过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100%,但不包括对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的任何限制。资产所有者也是如此,但其上限通常低于为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设定的上限。

双方始终不承担间接损害或损失以及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失的责任。根据标准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服务提供商还将负责支付特定的违约金,以弥补业主因违反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根据双方的协议,违约金不应超过服务提供商责任的一般上限。

标准违约金(LD)如下:
• 延迟违约金:这通常是按照在到达货到付款的最后期限时每天/每周的延迟来计算的固定金额。该金额应与资产所有者可能遭受的收入损失挂钩。
• 技术延误违约金:这通常与双方在24个月保证期内未能达到生产率、电力曲线或PR的某些技术阈值有关
违约金反映了由于在项目周期内或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所需的性能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或运营成本增加(或两者均有)。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将规定每个类别的违约金的最高应付金额(通常是价格的5-15%之间,在某些情况下可达到单一类别价格的20%)。如果达到这一点,业主应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全额偿还应计的违约金。 12.6. 终止、撤销和不可抗力。

终止条款非常敏感,通常需要双方之间长时间的协商。一般来说,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的合同终止权非常有限,这主要与未能在相关补救期内补救的付款有关。

如果银行为项目融资,该银行、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和资产所有者之间很可能会签订直接协议。根据直接协议,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的终止权将进一步受限。这是因为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必须提前通知银行其终止协议的意图,银行将有权这个解决问题。

同时,如果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未能履行其义务(包括最后期限、违约金的支付和质量标准),资产所有者通常有权终止工程总承包合同。

若因违反相关义务而终止合同,守约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提出索赔。

另一种可能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终止的情况是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这可能是任何一方无法控制的自然事件(或任何其他事件),并对业主和服务提供商履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会提供一份详尽的不可抗力事件清单。各方均有义务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量缩短暂停时间,并尽快重启服务的履行。

但是,如果触发不可抗力条款,受影响方可免除因其违约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和责任。若要援引这一机制,受影响的一方必须告知另一方预测的重新开始日期以及将采取的措施,以保持合同最初规定的义务平衡。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确定的阈值(一般来说, 连续45天或累计90天), 或危及到相关义务的履行, 双方均有权取消合同。

随着2019冠状病毒病的爆发,不可抗力条款最近变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对合同项下服务的执行和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应对这一流行病,许多政府采取了高度限制性的措施来减少传染病的传播,例如导致某些工业活动部分或完全冻结的封锁措施。

一些国家的疫情封锁导致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无法抵达电站现场,完全阻碍了施工工程的进展。由于案例范围广泛,因此必须逐案深入分析不可抗力事件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影响。

事实上,欧洲立法中缺乏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其直接和间接影响有待进一步调查。幸运的是,能源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没有直接对承包商采取极端措施。然而,由于承包商的义务受到诸如罢工和供应商链中断等重大事件的阻止或阻碍,施工进度出现了一些延迟。就未来而言,值得注意的是,2019冠状病毒病限制通常不能被视为不可预见的事件,因此不太可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另一个敏感条款是撤销或终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权利。与终止事件一样,撤消事件也很少,且定义明确。它们通常发生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商定的最长期限时,或者一方面临破产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时(视危机而定,这些程序范围从难以履行义务到服务提供者或业主的破产)。

如果适用法律发生变化导致引入进一步的合规要求,或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从而造成负担,影响到合同关系,则可能发生其他撤消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有效撤消的日期,以及对撤消事件的描述。这是为了让对方有充足的时间找到可靠的替代品。

12.7. 所有权、担保到期和风险转移

资产所有者在交付到现场后,即获得所需安装的组成元件(安装系统、面板和逆变器除外)的权利和担保的全部所有权。对于主要组成元件(光伏组件、安装系统、变压器和逆变器),需在PAC签发的时候转让,因为它们必须由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安装和测试。在PAC签发日期之前, 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凭借其作为电站安装者和操作员的角色保留主要组成元件的完整所有权。

由于在 PAC 之前, 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是电站运营的唯一责任主体,因此他们也保留了损失风险。之后,资产所有者只能在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任何缺陷和故障进行索赔。

12.8. 转让和抵销

一般而言,工程总承包合同应禁止各方在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重新分配合同。其基本原理是保持与执行日期相同的设置。这一原则是基于业主的利益,即在电站的建设中拥有一个坚实可靠的对等物。同样的关键概念是适用于分包限制的基本原理。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一般规定完全不包括分包的服务或最大限度的分包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应对其分包商提供的服务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光伏发电站越来越多地通过无追索权的融资计划进行融资,工程总承包服务提供商不能抵消其索赔和转让其对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业主始终有权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产生的应收款转让给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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