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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表是安全检查最有效的工具和方法之一「现场安全检查标准」

时间:2023-04-02 15:41:02来源:搜狐

今天带来安全检查表是安全检查最有效的工具和方法之一「现场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安全检查表是安全检查最有效的工具和方法之一「现场安全检查标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目录

1、安全评价

2、安全通道

3、安全阀、爆破片

4、安全色、识别色

5、安全净空高度

6、安全净空高度—管路下净空高度

7、报警、连锁、自控装置

8、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

9、标识

10、泵房、压缩机

11、玻璃设备

12、除尘、排毒

13、储罐、气柜、罐区

14、储存——一般要求

15、储存——库房建筑要求

16、储存——库房内货物间距

17、储存——混存

18、储存——液氯气瓶的储存

19、储存—单独存放的物料

20、储存—露天存放

21、储存—厂房(装置)内存料

22、储存——化学试剂

23、操作空间

24、厂区出入口

25、厂区内道路

26、厂房(仓库)建筑要求

27、厂房泄压

28、常压容器——制造

29、常压容器——基础

30、常压容器——检测、检修

31、地沟

32、地面

33、放空

34、放空—放空管口高度

35、防腐蚀

36、防坠落、防滑

37、防尘、防毒

38、防火堤、围堰

39、防雷

40、防火间距—距居民区、重要建筑物

41、防火间距—距相邻工厂

42、防火间距——距铁路

43、防火间距——距道路

44、防火间距——距泵房

45、防火间距——储罐之间

46、防火间距——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7、防火间距——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

48、管路

49、管路——管道支架(有关捆、绑、吊、挂问题)

50、隔堤

51、隔热、保温

52、工业煤气发生炉

53、灌装、充装、分装

54、钢平台

55、钢斜梯

56、钢制防护栏杆

57、火灾危险性的确定

58、火灾危险性升级问题

59、机动车管理

60、静电接地

61、剧毒品管理

62、淋洗器、洗眼器,急救防护用品

63、门窗

64、跑、冒、滴、漏

65、热媒炉(导热油炉)

66、宿舍、办公室、仪表控制室

67、输送

68、设备的拆除、报废

69、通风

70、消防设施

71、运动、传动部位的防护

72、液面计、玻璃管件

73、压力容器

74、压力表、检测、操作红线

75、液氨储罐

76、易燃易爆场所避免产生火花

77、装卸、运输

78、装卸、运输——液氯

1、安全评价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国务院第344号令

第十七条

2、安全通道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HG20571-95

3.1.12

2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GB50016-2006

3.7.1

3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GB50016-2006

3.7.5

4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GB50016-2006

3.8.2

5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GB50016-2006

7.4.12

6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GB50160-2008

5.2.25

7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石化】

GB50160-2008

5.2.26

3、安全阀、爆破片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4条

2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

HG20571-95

3.1.11

3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4条

4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采用组合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2条

5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即: Pz≤P Pt>Pw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6条

6

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即: PB≤P PBmin≥1.05Pw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8条

7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0条

8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共处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合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使用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2条

9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4条

10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GB5083-1999

6.4.4

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GB50160-2008

5.5.1

4、安全色、识别色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HG20571-95

5.1.2

2

车间内安全通道、太平门等应采用绿色,工具箱、更衣柜等应为绿色。

HG20571-95

5.1.3

3

基本识别色:

水——艳绿;水蒸气——大红;空气——淡灰;气体——中黄;酸或碱——紫;可燃气体——棕;其他液体——黑;氧气——兰。

注:关于识别色有4个标准进行了规范,因此对厂家不做强求,只要符合任何一个规范,都算合格。

GB7231-2003

4.1

4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GB7231-2003

4.2 4.5

5

识别符号: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

GB7231-2003

5

5、安全净空高度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石化】

GB50160-2008

4.3.4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GB50016-2006

6.0.9

3

平台地面至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0mm。

GB4053.3-2009

6.2.1

4

对于单人偶尔通使用的平台,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900mm。

GB4053.3-2009

6.2.2

6、安全净空高度——管路下净空高度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管道跨越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装置内检修道路和消防通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石化】

SH3012-2000

3.1.1

2

管廊下方考虑通行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1米;

管廊下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管廊下不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0米;

装置内管道的管底至人行通道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米。【石化】

SH3012-2000

3.1.4

3.1.6

3

接近地面敷设的管道的管底或隔热层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m。【石化】

SH3012-2000

3.1.5

4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石油库】

GB50074-2002

9.0.4

7、报警、连锁、自控装置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SH3047-93

2.2.9

2

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

SH3047-93 2.7.18

3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声、光信号的强度

GB5083-1999

5.5.2 d

4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GB5083-1999 5.6.1.3

5

控制系统应保证,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GB5083-1999

5.6.1.5

6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GB5083-1999

5.6.3.2

7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GB5083-1999

6.4.1(其中一项)

8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GB5083-1999

6.4.3

9

常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尚应加设低液位报警器。

SH3007-1999 3.2.1

10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GB5083-1999

6.7.2

11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HG20571-95

2.3.4

12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HG20571-95

2.3.5

13

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

劳部发[1995]56号 第12条

8、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HG20571-95

3.1.5

2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GB50160-2008

5.1.3

3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①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②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SH3063-1999

3.0.1

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SH3063-1999

3.0.4

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SH3063-1999

3.0.5

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SH3063-1999

3.0.6

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SH3063-1999

3.0.7

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SH3063-1999

3.0.8

9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SH3063-1999

3.0.9

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SH3063-1999

3.0.10

11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SH3063-1999

4.2.1

9、标识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九条

2

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GB17915-1999

4.1.1

3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HG20571-95

5.2.2

4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HG20571-95;5.2.3

5

化学物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及储存日期。具有危险或有害化学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包装。

HG20571-95

3.5.3.2

6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SH3047-93

2.6.1

7

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称号或高明显的标志。

SH3047-93

2.6.3

8

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SH3047-93

2.6.4

9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GB5083-99 7.1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二十八条

10、泵房、压缩机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SH3047-93 2.7.15

2

有刺激性气体的机泵房如设隔声操作间,该操作间应有朝向室外一侧的门。

SH3047-93 2.7.16

3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输送泵与化学药剂的装卸输送泵宜分开布置;输送I、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置。

SH3047-93 8.1.4

4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石化】

GB50160-2008

5.3.3(3)

5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3.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6.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石化】

GB50160-2008

5.3.1

11、玻璃设备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HG20571-95

4.6.2

12、除尘、排毒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GBZ1-2002

5.1.16

13、储罐、气柜、罐区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可燃液体储罐不宜与液化烃、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置在一个罐区内

SH3047-93 8.1.3

2

可燃液体储罐量油孔内严禁安装与量油无关的配件。

SH3047-93 8.1.8

3

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HG20571-95

2.2.9

4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石化】

GB50160-2008

6.2.19

5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石化】

GB50160-2008

6.2.22

6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石化】

GB50160-2008

6.2.23

7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石化】

GB50160-2008

6.2.24

8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石化】

GB50160-2008

6.2.25

9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GB50160-2008

6.3.9

10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GB50160-2008

6.3.11

11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GB50160-2008

6.3.12

12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GB50160-2008

8.4.5

13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GB50160-2008

8.4.6

14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GB50160-2008

8.10.1

14、储存——一般要求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GB50016-2006

3.6.11

2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九条

3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公安部令第6号 第二十条

4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公安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5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GB17914-1999

7.5

6

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GB17915-1999

4.1.1

7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GB17914-1999

3.3.1

8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GB15603-1995

5.4.1;5.4.2;

5.4.3

9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GB50016-2006

3.3.7

10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GB17914-1999

7.5

15、储存——库房建筑要求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1、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2、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GB17914-1999

3.2.1.1

3.2.1.2

3.1.2.3

3.1.2.4

2

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GB17915-1999

3.1.1

3

毒害性商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GB17916-1999

3.1.2

16、储存——库房内货物间距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堆垛间距:

a) 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b) 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c) 墙距大于等于30cm;

d) 柱距大于等于10cm;

e) 垛距大于等于10cm;

f) 项距大于等于50cm。

GB17914-1999

5.1.3

GB17915-1999

5.3

GB17916

5.2

2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说明:与GB17914-99有出入,按GB17914-99办】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八条)

17、储存——混存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GB15603-95

6.7

2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GB15603-95

6.8

3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GB15603-95

6.9

18、储存——液氯气瓶的储存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GB11984-2008

7.1.1

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不应与其他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放其他危险品。

GB11984-2008

7.1.2

3

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GB11984-2008

7.1.3

4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GB11984-2008

7.1.4

19、储存—单独存放的物料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甲醇、乙醇、丙酮应专库存放。

GB17914-99

第3.3条

2

环氧乙烷的储罐应单独布置,并在其周围设围堰。

SH3047-93

第5.3.10条

3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7

4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2

5

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GB17914-1999

3.3.2.4

6

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5

7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GB17914-1999

3.3.2.6

20、储存——露天存放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GB15603-1995

4.3

2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3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GB15603-1995

6.3

3

有毒物品应,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GB15603-95

6.8

4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七条

5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石化】

GB50160-2008

6.5.5

6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GB50016-2006

4.1.2

21、储存——厂房(装置)内存料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GB50016-2006

3.3.9

2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GB50016-2006

3.3.10

3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说明:本条慎用!与实际生产需要相差甚远】

GB50016-2006

3.3.11

4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安装置2-15天的产量计算确定。6.6.1条)。【石化】

GB50160-2008

5.2.23

5

涂漆作业场所存放的涂料和辅料不应超过一个班的用量。【涂料】

GB6514-95

5.5.3.5

6

当班配料、当班研磨,未经研磨的色浆不应在车间存放,当班配制的华蓝、炭黑、甲苯胺红、铬黄(绿)等染料的色浆,不能进行研磨时,应在下班前对配好料的色浆采取防聚热措施,单独存放,以免自燃引起火灾。【涂料】

AQ5204-2008 5.2.1.2

7

引发剂、催化剂应只在装置内存放当日的用量和生产所需缓冲用量,其储存室应满足储存温度和湿度要求。

SH3047-93

5.13.2

22、储存——化学试剂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危险化学试剂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SY/T6563-2003

8.1

2

危险化学试剂专用储存室(柜),应根据试剂的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电器设备和照明装置应符合防爆要求。

SY/T6563-2003

8.2

3

危险化学试剂的储存室应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SY/T6563-2003

8.3

4

危险化学试剂出入库时,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对散落的化学试剂应及时分类清除、处理,不得将散落的不同试剂混合

SY/T6563-2003

8.4

5

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试剂,应定期进行检查。

SY/T6563-2003

8.5

6

爆炸性试剂、剧毒化学试剂的储存,应双人管理、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账。

SY/T6563-2003

8.7

7

1、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分别存放,不应与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共同储存。

2、自燃性试剂应单独储存,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远离明火及热源,防止太阳直射。

3、遇水燃烧性试剂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

4、遇水燃烧性试剂金属钠、钾等应浸没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5、有毒化学试剂与腐蚀性化学试剂的储存地点应远离明火、热源、氧经剂、酸类,通风良好。

SY/T6563-2003

8.8 8.9

8.10 8.11

8.12

23、操作空间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GB5083-1999

5.7

2

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备安全走板。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

GB5083-1999

5.7.4 a

24、厂区出入口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

HG20571-95

2.2.4

2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石化】

GB50160-2008

4.3.1

3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 四、五级石油库可设一处。【石油库】

GB50074-2002

5.0.10

25、厂区内道路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划分功能分区,并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

三、与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四、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五、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GB50187-1993

5.3.1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GB50016-2006

6.0.9

6.0.10

3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石化】

GB50160-2008

4.3.4

4.3.6

4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GB50016-2006

6.0.6

5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储量>1500m3的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储量>500m3的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储量>30000m3的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GB50016-2006

6.0.7

6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四、五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2 油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3 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

5 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6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7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他级别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8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GB50074-2002

5.0.9

7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边

缘不应小于0.5m。

GB50160-2008

第4.3.8条

26、厂房(仓库)建筑要求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GB50016-2006

3.6.1

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2006

3.6.2

3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GB50016-2006

3.6.5

4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GB50016-2006

3.6.6

27、厂房泄压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2006

3.6.2

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3.6.3)

式中:

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3;

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C(m2/m3):

氨以及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1的粉尘,C≥0.03;

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10MPa·m·s-1≤K尘≤30MPa·m·s-1的粉尘,C≥0.055;

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以及苯酚树脂、铝、镁、锆等K尘>30MPa·m·s-1的粉尘,C≥0.11;

乙烯,≥0.16;

乙炔,≥0.20;

氢,≥0.25。

GB50016-2006

3.6.3

3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GB50016-2006

3.6.4

4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 kg。

2、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说明:GB50016-2006版泄压面积的计算公式有些弊病,慎用!建议仍旧使用GB50016-2001版的泄压面积计算方法。】

GB50016-2001

3.4.2

3.4.3

28、常压容器——制造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常压容器的以螺栓连接的法兰应符合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连接用螺栓的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2mm。

立式常压容器的支撑支座应符合JB-T4735-1997第11条的规定。耳式支座一般是4个均布,直径大重量重的容器要增加支座数量。

JB-T4735-1997

10.1.1

10.1.6

11

2

1、浮顶罐和内浮顶罐应设置量油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并宜设置下部采样器。

2、固定顶罐通气管(或呼吸阀)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并宜设置下部采样器。

1)通气管(或呼吸阀)

a.罐内介质闪点高于60℃时宜选用通气管;

b.罐内介质闪点低于60℃时宜选用呼吸阀,呼吸阀必须配备阻火器及呼吸阀挡板。

当建罐地区历年最冷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低于或等于0℃时,呼吸阀及阻火器必须有防冻措施。

2)呼吸阀或通气管的的通气量不得小于下列各项的呼出量之和及吸入量之和。

a.油品出罐时最大出油量造成的空气吸入量,按油品最大出油量考虑;

b.油品进罐时的最大进油量造成的罐内油气呼出量,当油品闪点(闭口)高于45℃时,按最大进油量的1.07倍考虑;当油品闪点(闭口)低于或等于45℃时,应按最大进油量的2.14倍考虑。

SH3007-1999

3.1.1

3.1.2

3

槽车储罐(常压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体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2、原材料、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所有零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组装。

3、罐体的横断面应为椭圆形、带圆弧矩形或圆形。

4、金属罐体封头应采用折边平封头、碟形封头、椭圆形封头,不允许采用无折边平封头。

5、金属罐体内外表面应无裂纹、明显划痕或腐蚀凹坑等损伤缺陷,修磨处的深度不应超过所用材料厚度的负偏差值。

6、非金属罐体横断面应为圆形或椭圆形。

7、非金属罐体结构应采用多层复合结构,由内衬层、强度层、外表面层组成。内衬层由表面层和次内层组成。

8、非金属罐体材质应与所载液体理化特性相匹配。

9、人孔内径不小于500mm,注入口内径不小于200mm(封闭式装卸的除外)。

10、罐体内应设横向防波板。

11、卸料阀出料管口应设在罐体底部后端,如必须在罐体后封头开孔,装置卸料阀时,其出料管口不应超出车辆的后保险杠。

12、卸料口应配置堵盖或封闭式积漏器。

13、罐体上选配的液面计、流量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应有检定的有效合格证。

GB18564-2001

4.1.1

4.1.3

4.1.5

4.1.6.1

4.1.6.7

4.1.7.2

4.1.7.3

4.1.7.4

4.4.1

4.6.1

4.7.1

4.7.6

4.8

29、常压容器——基础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对常压储罐基础的要求:

1、储罐基础坐标中心偏差不应大于20mm,标高偏差不得大于2mm。

2、罐壁处基础水平度要求:环墙式基础任意10米弧度的水平偏差不超过±3.5mm,整个圆周上以平均标高计算不应超过±6.5mm。

3、基础面层应为绝缘层,基础表面的凹凸度不应超过25mm。

4、基础边缘表面应高出地坪300mm,地坪以上的基础中,每台罐至少应设4个罐底泄漏信号管。

5、储罐基础任意直径上的最终沉降差不应超过罐内直径的1—1.5%,支持罐壁的基础部分与其内侧基础部分不应发生突变。

JB-T4735-1997附录E

30、常压容器——检测、检修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至少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2

油罐的修理周期一般为5—7年。新建油罐的第一次修理周期最长不宜超过10年。油罐修理前应进行现场检测,做出规范的检测报告。修理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油罐修理应由具备油罐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

SH/T5921-2000 3总则

3

罐壁板的最小公称厚度,不得小于储存介质条件下罐壁板的计算厚度和试水介质条件下罐壁板的计算厚度分别加各自壁厚附加量的最大值。内经小于15米的油罐罐壁板的公称厚度不得小于5mm。直径大于等于15米且小于36米的油罐罐壁板的公称厚度不得小于6mm。

GB50341-2003

6.3.2

6.3.3

4

对钢制焊接常压容器,圆筒的最小厚度,对于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为3mm。对高合金钢为2 mm。

JB-T4735-97

3.5.2

5

冬季每周检查呼吸阀不少于1次,其他季节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冬季检查阻火器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季节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

SY/T5737-2004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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